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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纪检监察工作上水平 案件审理必须发挥好五种作用
来源:益阳廉政 发布时间:2011-8-15 9:33:57 

  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办案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纪检监察工作中,审理工作具有专业性强、稳妥谨慎、严格精细等优势,同时因不具备对外执纪执法权,存在书面审、事后监督、单一性和封闭性的局限,如何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审理工作的作用,以审理工作促进纪检监察工作上水平,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考虑。

  一、发挥“审判庭”的审理作用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申诉案件。可见,案件的审核处理是审理部门的基础、核心工作,没有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审理部门的其它工作就是无木之本、无水之源。

  案件审理类似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审理部门类似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庭。虽然审理部门不像审判庭具有判决权和裁定权,但两者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程序的审核是相通的,通俗来讲就是“审案子”。案件审理作用的发挥,对于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促进纪检监察工作上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结合当前的工作实践,审理作用的充分发挥,一是要增强案件审理报告的说理性。审理报告是案件审核过程和结果的载体,所谓说理,是依据党纪政纪条规和有关政策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围绕被查对象是否构成违纪、构成何种违纪、应受何种处理,运用一定规则进行的论证。相比法院判决书的制作,审理报告的制作在说理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如缺乏说理意识,说理内容不全面,说理文字欠严谨等。审理部门要增强说理意识,掌握说理原则,练好说理内功,使审理报告的说理更具知识厚度和学理深度,从而更好地为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案件服务。二是要积极探索新的审理工作方式,如党纪政纪案例指导制度。目前,由于某些法纪条规过于简洁、抽象,甚至滞后,加上审理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对违犯党纪政纪人员的处理也如同司法领域一样,存在同案不同“判”、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处理,在地区之间就有较大差别。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分别制定颁布了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以统一司法理念,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规范自由载量权,提高整体司法水平。在纪检监察领域建立党纪政纪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弥补法纪条规的滞后性和局限性,维护法纪的公平公正,规范适用党政纪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质量和水平。

  二、发挥“质监站”的监督作用

  从某种角度上讲,审理权就是监督权,审理部门就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的内部监督部门。2008年10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意见》(中纪发〔2008〕33号文件)明确要求审理部门认真履行审查和监督职责。可见,监督是与案件审理并重的主要职能。这种监督,主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的监督。如果把执纪办案比作工程建设盖房子,那么,案件调查、纠风和执法等业务部门就是施工队,审理部门就是质监站,执纪办案这个工程的质量要通过审理部门的监督予以保障,审理部门对于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工作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障作用。

  审理部门如何充分发挥监督作用?首先,审理监督要像工程建设一样具备质量标准,有标准才能进行有效监督,否则监督只能是形式化的和表面化的。案件质量虽然有标准,但这个标准还不够具体,可以进一步细化和改进。如违纪款物的暂扣与收缴这块,在审批权限、报批程序、登记保管等方面比较松散粗糙,可以进一步明确、规范。其次,要以多种方式指导和规范基层的办案工作,保障办案质量。目前,由于办案和审理工作专业性强,程序性要求高,加上基层办案和审理队伍流动性大,导致案件质量问题大多发生在基层。另外,纠风、执法、效能等业务部门,由于办案程序要求不明确、不规范,这些部门调查办理的案件往往经不住审理的推敲,办案的质量得不到保障。针对这种情况,审理部门可以制作统一、详细、完备的调查、审理模拟案卷,用以指导、规范基层办案工作,保障案件的质量。三是加大案件质量检查力度,促进案件质量提升。审理部门要扩大检查范围,采取交叉检查、交叉点评、评分排名等多种方式方法,重视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和案件调查部门,有效运用检查成果,充分发挥检查作用,促进案件质量的提升。

  三、发挥“执法队”的执行作用

  对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有执行局;对部门法律的贯彻和实施,各行政机关有执法队。在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就是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法队”。处分决定的落实,是办案工作的延伸,是执纪到位的保障,关系到纪检监察机关的执行力,关系到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目前在处分决定的执行到位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由于执行办法滞后无法操作,导致执纪不到位,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的取消、职务解聘及降低工资问题,有的由于受处人单位、相关部门讲人情、怕得罪人,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导致延迟办理、执纪不到位,甚至原来还有个别被刑拘、被判刑人员,单位没有停发工资的问题,等等。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包括送达、宣布、调整职务、调整工资、解除处分入档等多个环节,主要依靠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按规定贯彻执行。审理部门要发挥“执法队”的执行作用,确保执纪到位,主要是要在处分决定的执行过程中起到沟通、协调、指导和监督的作用。一是要加强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和组织、人社部门的沟通联系工作,明确各执纪单位的具体责任,增强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和各有关部门的执纪意识。二是做好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各部门,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共同协商解决问题。三是要主动加强对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四是要经常对执纪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执纪不到位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发挥“教养所”的教育作用

  2003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会议,明确了教育是审理部门承担的九项职能之一。审理部门履行教育职能,具有得天独厚的两个优势,一是全面掌握了第一手案例素材,教育素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二是系统掌握了党政纪条规和法纪知识,教育内容具有说服性、权威性。审理部门发挥教育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案件审理工作,针对案件涉及人员、事情以及案件所暴露出的问题,开展针对性教育和基础性防范工作。这与宣传教育部门开展的党风廉政教育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审理的教育作用更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这种作用类似于“教养所”的教育作用。

  近年来,审理部门在创新教育方式方法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如回访教育等等。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教育作用,最主要的还是要发挥其本身工作的优势,结合实际,运用党纪法规,以案说纪,以案说法,达到教育的目的。首先,要因人施教。根据受处分人的不同特点进行说服教育,使受处分人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心服口服地接受最终的处理结果。其次,要因地施教。审理部门要结合案件涉及的具体工作,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对发案单位进行党纪法规政策的教育,帮助发案单位补塞漏洞、完善制度,构建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再次,要因案施教。针对不同案件选择适当的教育方式,根据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围绕重点、难点、热点和群众关注的问题,配合纪检监察宣教部门、案件查办部门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和手段进行教育,如案情通报、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等,以求实效。

  五、发挥“顾问处”的参谋作用

  由于审理部门系统掌握了党政纪条规和法纪知识,并全面掌握了第一手案例素材,在实践工作中,审理部门事实上为纪检监察工作发挥了“顾问处”的作用。一是审核案件为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局长办公会正确审定案件参谋服务;二是提前介入为案件调查部门查办案件出谋划策;三是解答咨询为业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释疑解惑;四是审核材料为委局机关中心工作把好关口。

  审理部门充分发挥顾问处的作用,首要的是审理人员个个要成为行家里手、专家权威,成为行家里手、专家权威的主要途径是学习,只有理论知识的积淀、实践经验的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遇到疑难问题才能迎刃而解。其次,要有服务大局的意识。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发挥其本身的优势,站在纪检监察全局的高度考虑问题,主动为领导和业务部门把好关口、出好点子,服务大局,服从中心,才能更加凸显审理的位置和作用。再次,要有开拓创新的思维方式。审理部门常年累月与文字材料、党纪法规打交道,工作相对闭塞,思维容易受到条条框框的限制,而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审理人员要在坚持正确执纪理念的大前提下,敢于打破常规,敢于开拓创新,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加开阔的思路。

        (作者:蔡国超,益阳市监察局副局长;刘庆军,中共益阳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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