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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与新中国第一次全国基层选举
    1953年5月到1954年6月,新中国第一次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邓小平在这次选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一情况过去人们知道得较少。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新近编撰出版的《邓小平年谱(1904—1974)》(以下简称《年谱》),披露了许多这方面的原始资料,为学术界从事这一问题的研究创造了条件。本文依据《年谱》及相关史料,着重考察邓小平在新中国首次基层选举的各个环节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展现他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主政治建设所作出的历史贡献。
    一、参与制订《选举法》,为基层选举提供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少数地区仍未解放,加之群众发动还不够充分,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够成熟,故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当时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代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随着国内政治局势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恢复,以及人民组织程度与觉悟程度的提高,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题,开始列入中共中央的议事日程。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正式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会议还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周恩来为主席,邓小平等23人为委员。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6—17页。
    选举法起草委员会一成立,即投入紧张的工作。在研究我国民主政治的实际情况,借鉴苏联选举经验的基础上,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很快拿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1月28日,受中央选举法起草委员会主席周恩来委托,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以下简称《选举法(草案)》)的说明报告。报告指出:中国的情况极端复杂,要照顾到每一个情况是很困难的。因此,确定的这个选举法不可能过于具体,只能写得概括一点。报告对《选举法(草案)》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参见《邓小平年谱(1904—1974)》(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094页。2月3日,邓小平出席毛泽东主持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选举法(草案)》。参见《邓小平年谱(1904—1974)》(中),第1095页。
    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22次会议,审议《选举法(草案)》。邓小平在会上作说明报告,重点阐述选举法草案体现的几个基本原则。
    1、《选举法(草案)》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邓小平指出,选举权的普遍性,表现在《选举法(草案)》中以下的规定,即: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那些依法尚未改变成分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精神病患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这几种情形所占人口总数的比例是很小的。因此,我国的选民占全国人口很高的比例。我们的选举是名副其实的普选。在这样普选的基础上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具有最广泛的人民代表性的。选举权的平等性,表现在《选举法(草案)》中以下的规定,即:所有男女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法(草案)》还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均以一定人口比例为基础,同时适当照顾一定的地区和单位。在此思想指导下,《选举法(草案)》对城市和乡村、汉族和少数民族间的代表人数,作了不同比例的规定。对此,邓小平在报告中解释说,虽然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在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所以它不但是很合理的,而且是我们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所完全必需的。
    2、明确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的原则。邓小平指出:对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依据两个原则来拟定,即:(一)它必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具有工作能力的国家政权机关,既便于召集会议,又便于讨论和解决问题;(二)它必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既须有相当于社会各民主阶级地位和有相当于各民族或种族地位的代表,又须注意到代表的地区性,以便于随时反映各民族各阶级各地区的情况,并能随时将代表大会的决议迅速传达到各民族各阶级各地区的人民中去,把每个决议都变成为全体人民的实际行动。参见邓小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人民日报》1953年3月3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听取邓小平的说明后,对《选举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一致通过了《选举法(草案)》,并于3月1日公布施行。《选举法》的制订和颁行为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开展首次基层选举提供了法律依据。随后,大规模的全民基层选举在中国大地上展开。
    二、具体指导基层选举,把握正确政策方向,推动这项基础性工作顺利进行。1953年《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之。”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第24页。因此,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先必须进行基层选举,然后逐级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见,基层选举至关重要。为保证这项基础性工作的顺利进行,作为中央选举委员会秘书长1953年2月11日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选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的选举工作,刘少奇为主席,邓小平为委员之一,并在3月8日中央选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被任命为中央选举委员会秘书长。参见《邓小平年谱(1904—1974)》(中),第1096、1100页。邓小平为此倾注了大量精力。
                                              编辑:石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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