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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盐国家标准

食用盐国家标准(GB5461-200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前言

 

本标准是对GB5461-1992《食用盐》的修订。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ΓOCT-13830--1984《食用盐》。本标准增加了白度及化学指标按湿基百分数的计算,
并针对我国食用盐生产原料、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状况规定了卫生指标的限量。
本标准经修订删除了普通盐及粉碎洗涤盐和日晒盐的三级品,调整了碘酸钾、粒度、白度和部分化学成
分指标。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5461-1992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海湖盐标准化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海湖盐标准化中心、全国井矿盐标准化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达、陈素娟、张能君、王志斌、付淑英。
本标准于198510月首次发布,于19926月第一次修订,199912月第二次修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供食用的精制盐、粉碎洗涤盐及日晒盐。

2
引用标准(略)

3
产品分类
食用盐为晶体氯化钠,用于食用。
食用盐按其生产和加工方法可分为:精制盐、粉碎洗涤盐、日晒盐。
按其等级可分为:优级、一级、二级。
分子式:NaC1
分子量:58.44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指标:白色、味咸、无异味、无明显的与盐无关的外来异物。
4.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

指标

粉碎洗涤盐

优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物理指标

白度、度≧

80

75

67

55

55

45

粒度、%

0.15-0.85mm

0.5-2.5mm

0.5-2.5mm

10-35mm

85

80

75

80

85

70

化学指标(湿基)%

氯化钠≧

991

985

9700

9700

955

932

9100

水份≦

030

050

080

210

320

510

64

水不溶物≦

005

010

020

01

020

010

020

水溶性杂质≦

-

-

200

080

110

160

240

卫生指标

铅(以pb计)≦

10

砷(以As计)≦

05

氟(以F计)≦

50

钡(以Ba计)≦

15

碘酸钾mg/kg

碘(以I计)

35±1520-50

抗结剂mg/kg

亚铁氰化钾≤

100


1
)此项测定只限于以天然含钡卤水为原料制得的食用盐。
2
)对高碘地区居民和不宜食用碘盐群专供的未加碘食用盐,其碘含量应小于5mg/kg,包装应有相应的标注,其他技术指标不变。
GB1488规定——:碘化钾食盐30-70mg;食盐碘酸钾34-100mg;碘化钾中含碘量为76.4%,以元素碘计,碘酸钾含量为59.63%以元素碘计;食盐强化量20-60mg/kg
5
试验方法(略)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等次的,一次交付的产品构成为一批。
6.2
食用盐产品出厂(场)前,应由生产厂(场)(或销售部门)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包装内(外)附有质量合格证,该产品方可出厂(场)。
6.3
抽样方法和数量
GB/8618规定执行。
6.4
食用盐产品质量以产品交付时检测质量为准,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共同委托提交仲裁单位,并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判定。
6.5
食用盐产品包装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偏差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要求。
6.5
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或粒度、白度、水溶性杂质中的两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应以抽取同批产品的备用样,按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仍达不到该类产品最低一级的规定,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7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7.1
食用盐的大包装必须使用内衬聚乙烯薄膜的纸箱、编织袋,每件重量为25kg50kg。包装应附合格证或合格标签,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批号、检验员姓名(代号)。
7.2
食用盐小包装,可使用聚乙烯塑料袋、纸盒、塑料盒(瓶)(无毒),每件重100g500g250g250g以下,小包装上必须标注GB7718规定的要素,贴有加碘盐防伪标志。
7.3
食用盐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运输途中器具捆扎牢固,确保完好无损,禁止与能导致盐质污染的货物混装。由于运输造成破损和质量下降,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
7.4  
食用盐贮存中要妥善保管。存放仓库要通风,防止雨淋、受潮,堆放的食用盐应上有遮蔽,下有隔板。
禁止与能导致盐质污染的货物共贮。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4-20发布 2000-10-01实施

说明:
1号修改单。对表一的内容“2由原国家轻工局行业管理司以国轻行质〔20016号文提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01-03-21以质技监办发〔200176号(《关于批准GB5461-2000〈食用盐〉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批准,并在《中国标准化》2001年第5期上公布,自2001-06-01实施。
2号修改单。为GB5461-2000《食用盐》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4721日以国标委农经轻函〔200444号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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