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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税法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比较

新旧税法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比较

1、制度原文

新《税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

原《条例》: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3条)

2、所得税税率变化

新《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

原《条例》: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3条)

3、税前扣除基数和扣除比例的变化

新《税法》: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按发生额的60%扣除。

原《条例》: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按5‰、超过1500万元的按3‰据实扣除。

4、实际税负的对比

1)当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等于扣除额时,纳税情况如下:
(表格不能上传,略)

可见,在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等于扣除额时,原条例不用纳税,新税法却要交纳25%的税款,税负明显加重。

2)企业发生一定数额招待费时,纳税情况如下:
(表格不能上传,略)

可见,新税法显现出的特点是:当招待费发生额在扣除额以内时,税负相对较重;当招待费发生额远超过扣除额时,税负相对较轻。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发生的招待费控制在扣除额以内,根据原条例无须纳税,新税法却要交纳一定税款;反之,如果企业发生的招待费超出扣除额,根据原条例交纳的税额较大。考虑到现实中往往招待费限额都不够用,因此新税法对企业税负较轻。但这种变化主要是所得税率降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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