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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属公共思想非私有品
●宗教属公共思想
正如我们过去所阐述的,宗教乃是一种公共思想,任何人对任何一个宗教都拥有自由选择给予颂赞或贬低的权利,以及拥有自由选择相信或不信的权利,并随时可自由选择改变这些相关认识上的权利,而不论其是宗教徒还是非宗教徒。

●宗教非属私有品
宗教既是一种公共思想,就和具体的人事物不同,而不能成为个人私有资产。相信者无权据有某个宗教思想,不信者亦无权据有某个宗教思想,意即任何人都不具有垄断和据有一个宗教的权利,而无权要求他人对某个宗教教义做出和自己同样的理解乃至遵从,而不论其是宗教徒还是非宗教徒。

●对宗教徒的定义
所谓宗教徒,即指某个宗教思想的接受者。也就是说,一个人若颂赞或相信了某个宗教思想,也就可以说是等于该宗教思想的接受者,但颂赞和接受某个宗教思想,并不等于就据有该宗教思想为私有品。

所以对于每位宗教徒自身来说,宗教也只能是个人信仰,也只能是自己选择对某个宗教给予颂赞和相信,而不能要求他人给予颂赞和相信,只能是以自己去理解某个宗教教义(思想)并以此要求自己,而不能以自己去理解某个宗教教义并以此要求他人遵从。
●对宗教社团(或组织)的定义
所谓宗教社团,即由一定人数的宗教徒所组成,换句话也就是说,是由一些对某个宗教思想具有相同理解并接受的人所组成,通俗一点的来说,也就是由一些具有一定相同价值观的人所共同组成,这跟社会上的一般社团性质相同,并无差异。

那么可见,宗教社团正如一般社团一样,都是基于国家法律之下建立的一种社团组织,其社团管理权限仅限于其内部教徒职位升降、开除等事务,其社团对某个宗教思想的理解和接受当可视为其社团价值观,该社团可按其价值观对内部教徒决定职位升降、开除,但仅限于此,并无权对其教徒成员施行越过国家法律的相关惩罚。

同样的对于每位宗教徒来说,亦可按照自己对某个宗教思想的理解或价值观,选择加入自己喜欢的宗教社团,并有权利按照自己价值观的随时可能改变性,选择随时离开某个宗教社团或加入其它社团的权利。

由上可见,宗教社团仅拥有在国家法律下管理该社团内部事务的权利,并无权以其对某个宗教思想的理解而据有某个宗教为私产,而对某位宗教徒提出教义要求,更无权以其对某个宗教思想的理解而向社团外的人和社会提出教义要求。

●宗教社团的相关法律权利
宗教社团正如社会上的一般社团一样,可按自己社团的价值观注册相关商标,并施行相关商业运作,而对合乎自己社团价值观的教义产品或商家施行商标授权,即某种产品的权威认证,而让其相关教徒和民众能够选购到合乎自己社团价值观的正宗产品。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相关商标法,一个宗教社团只能注册自己社团的普通专用商标,而对于那些流传甚广的宗教名称是不能注册的,譬如圣诞、清真等已经流传甚广的通用名称是不能注册的,因为如果注册了,便等于拥有了诸如圣诞、清真等教义名称的垄断,是侵犯了其它宗教社团和公众自由理解宗教教义的权利,是不合法的。

●宗教产品能否违背宗教教义?
在这里我们要说说关于宗教产品是否可以违背宗教教义的问题,但实际来说,这其实是一个伪命题。

因为任何人既都可自由理解某个宗教思想,并对其都有给予颂赞或贬低的言论自由,则任何人对某个宗教产品同样拥有自由理解的权利,乃至随意理解的权利,而不存在某个宗教产品违背宗教教义的问题。

对此若要仔细一点的来说,也就是任何人对某个宗教思想的理解本身就拥有自由性和伸缩性,那么一款宗教产品到底要严格遵守到何种程度才算是合乎教义,本身就可谓千人有千种说法,有些人可能严格些有些人可能随意些,每个人理解都不尽相同,那么试问哪个人有权对某个宗教思想(或宗教产品)做出界定,按我看唯有宗教的神灵有权来界定,所以可见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按照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并不能干涉相关宗教产品事务,而只需让相关宗教社团商标授权认证管理即可,让相关宗教产品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即可,其正宗与否由相关教徒或民众自行选购即可。

那么对于那些完全没有让某个宗教社团商标授权的商家,是否也可以自由售卖宗教产品呢?当然可以。因为正象前面所说的,宗教思想并非私有品,任何人都无权以自己理解的某个宗教思想去干涉他人生产产品,反对权限仅是以自己不购买此类产品为止,至于民众愿否购买这类宗教产品乃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即可。

●食品成份和宗教产品性质不同
对此曾有人问我关于“荤素”问题,说若是标明素菜却卖肉,这难道不是涉及宗教产品的一种广告欺诈吗?对此我的回答是:“荤素”实际是对食品成份的形容词,而非属可自由理解的宗教思想产品界定,也就是说,食品成份标错可涉广告欺诈,但对于是否合乎宗教教义的宗教产品国家法律则不应干涉,而应遵循政教分离原则,这是一个必须严格区分的界限。

●宗教和世俗的关系
因此若能遵循宗教乃公共思想而非私有品的原则,那么一个正常的宗教在世俗社会里就自然会逐渐产生一种融合,其相关宗教名称就会自然成为世俗名称,宗教节日就会自然成为世俗节日,宗教产品就会自然成为世俗产品,而其相关宗教名称就会只成为一种文化标记,而实际成为相关世俗节日和世俗产品。

而和以上正常宗教所不同的是,强迫信仰宗教则是把宗教当做私有品对待,而以宗教教义向世俗社会提出要求,其结果是相关宗教名称就难融于世俗社会,而成宗教徒所专用,如此就必然会带来相关社会矛盾和产生许多社会隔阂。

●总结
综上所述,宗教乃属公共思想非私有品,法律应保护每个人对每个宗教的自由理解、自由赞贬,而不是限制对每个宗教的自由理解、自由赞贬。同样的道理,法律应保护相关宗教产品的市场自由劣汰,而不是以一些人对某个宗教教义的理解,去干涉相关宗教产品的市场自由劣汰,而必须遵循政教分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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