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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审冲突”与司法理性

在控辩审三方参与的刑事构造中,法官的地位是中立的,也应该是独立和公正的,通常是控方和辩方才有可能当庭进行激烈的对抗,而不应该出现法官和律师的对抗。

  但在中国,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在合理设计的控、辩、审三方结构中,缘何应该居中、独立的法官,却走到了对抗的第一线,产生了中国特色的“辩审冲突”问题?这其中究竟是律师在“闹庭”,还是法官过于恣意?

  5月13日,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邀请多位知名学者和律师做客“蓟门决策”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楼举行了题为“回归司法理性——‘辩审冲突’的根源与应对”的学术研讨会,就“辩审冲突”这一核心话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缺乏制度对公权力的限制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

  我曾讲过刑事司法中,存在两对怨偶,一个是学者与实务部门这对怨偶,一个是控诉方与辩护方这对怨偶,现在又产生了审判方跟辩护方这对新的怨偶。这让我们想到“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非常虚妄的词,并不真正存在。在法律职业群体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有共同体的基础,都在国家的权力范围内运作,真正的冲突在于辩护方跟前面三者之间的关系。

  过去我们经常讨论控辩矛盾冲突,现在审辩冲突凌驾于辩审冲突之上,我觉得:审辩冲突是司法中权力运作和诉讼的表象,实际上辩审冲突背后的实质是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间的冲突。法院是一个凌驾于双方之上居中审判的地位,相反经常看到的是法官冲到前台,成为侵权的一个来源,这样与维护个人权利的共同方产生激烈冲突。所以,这种冲突是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权利之间的一种冲突。

  还有,我觉得在辩审冲突方面上,不能把问题都归咎于司法专横。社会上有一种疑虑,认为律师的抗争是被挤压而形成的,是当前诉讼形态下的变态反应。但不否认,有的律师为了个人利益,凸显个人形象而炒作的结果。“在野法曹”的生态有其双面性,在当下的司法形态下,高度密闭的审查、表演性的形式审判,有的案件审判居然像春晚彩排一样,对口型,荒唐至极,滑天下之大稽。过去长时间辩审好像不存在冲突,有些辩护人是委屈隐忍地生活在诉讼过程中,扮演着“忍者神龟”的角色。

  现在,有些律师决定不再忍了,借助新媒体的力量发声,希望自己的抗争能获得舆论的支持,即律师新力量的来源,所谓的第四权利。现实中,当辩方律师做这些后,确实有扭转了舆论对他不利的状况。但对于新媒体的运用,当触及到敏感神经时,又会重新出现律师受到挤压和排除的情况。

  谈到律师权利运作,如何使这种审辩关系有所缓和,我觉得需要对于司法权包括对于律师行使权利都会产生一个相互制约的作用,我想到台湾实行的“审控辩三方互相的评鉴制度”。最近,台北一检察官因法庭上对被告人呵斥、咆哮,被监察院惩处,停职一年半,台湾媒体称之为“愤怒鸟”检察官。现在,我们大陆缺乏的是制度对公权力的限制,所以才使我们的律师处在一定的困境中。我想两方都需要打板子,但打在法官屁股上的板子要更多更重,对律师应该允许他撒点野。

法官承担控诉职能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陈永生:

  首先,从发达国家的庭审情况来看,辩护人对法官的行为进行挑刺、质疑是一种常态,只要在正常的法庭上就必然存在辩护人对法官行为的质疑。只不过发达国家法官能接受律师对自己行为的质疑,而我们国家法官是不能接受律师质疑的。认为是对法官尊严和权威的冒犯,所以,才出现激烈的对抗,把律师驱逐出法庭。

  为什么我们国家在辩护律师对法官提出反对意见时,法官恼怒,跳起来?当律师提出的意见不正确时,法官肯定会驳回。当律师提出的意见正确时,法官也会驳回?为什么法官要驳回?因为,中国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控诉职能,很难接受判无罪的结果。所以,即便律师提出正确的意见也会被驳回。

  再者,中国的刑事诉讼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虽然我们没有办法审查律师的每一个意见是否正确,但可以确定的是中国刑事诉讼还存在很多问题。据资料:全国检察机关对侦查阶段提出纠正意见,一直保持在一万件以上,而且,近年急剧增高。2007年是15634件,到2012年上升到57280件。既然侦查阶段有那么多错误,在法庭上要求排除错案证据为什么不可以?还有立案监督2012年提出了49842件,审查批捕环节提出了30584件,包括审判阶段,也就是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提出纠正意见也有12323件次,而且逐步提高,2007年是2615件次,2012年上升到12323件次,既然法院有那么多错误,为什么不让辩护律师提出来?

“法官转起来,律师站起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何兵:

  中国的法庭可以概括为两大种:第一种是布满硝烟的法庭,这就是所谓的辩审冲突,在这样的法庭上充满了硝烟,律师在法庭上吼也好,法官在法庭上吼也好,法院把律师架出来也好,律师给法官送红薯也好,都是一个布满着硝烟的法庭。但这样的法庭比较少,大部分律师选择的是沉默。所以,中国更多的法庭是鸦雀无声的法庭。这些年随着刑事辩护的下降,刑事辩护率不足30%,也就是说70%的刑事被告是在没有任何律师帮助下面对国家公权的指控。这70%能发出什么样的声音?有的地方只有百分之十几,所以,又有多少律师可以选择“跟他进行死磕”?

  我们北京律师去异地办案,是一锤子买卖。砸完了,我不去你那儿。所以,根本问题是法官没有转起来。如果法官不巡回,地方律师永远无抬头之日。在县里,审判长一坐就是十几二十年,你敢得罪他?门儿都别想。他害你你都不知道。我一直在喊“法官转起来,律师站起来”。

  我们国家的问题在于,为什么检察官愿意和敢于坚持错误?这才是一个真正的问题。一个法官告诉我,从我们法院建院以来,就没改过检察院起诉意见。他们起诉什么,我们就判什么。所以,我们应当深刻看到,中国目前的问题,很多案件是控方控制着审判方,审判方没有办法。这才是问题的真正根源。如果法官一天不独立,辩审冲突一天就无法解决。

  如何看待辩审冲突?我想,辩审冲突,正在产生新的秩序。从纠纷解决的社会学分析来看,任何一种新秩序,都是在冲突中产生的。冲突和纠纷具有秩序再造的功能。作为学者,应该站在更高的境界看它。

  另外说到新媒体,律师突然发现有了新武器,尤其是开微博开得比较早的。利用自媒体把事给曝光出来。在这个过程中,律师、检察官、法官都要承认这是一种博弈。律师在死磕时,要给法官留一个空间,要给法官一个回旋的空间。而公检法对于这些律师,应该给一个空间。

“辩审冲突”具有两面性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谢佑平:

  这个话题涉及我们的司法体制、涉及司法改革。我主要讲六点。第一,“辩审”本来应该没有冲突。一个真正理性的法官,希望自己判决能够公正,愿意倾听辩方的意见。我接触过一些法官,他们跟我交流时说,如果一个案件没有辩护人,会紧张、会心慌。从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角度来讲,辩护方做的任何工作都是有利于法官综合思考,所谓兼听则明,从理论上讲,双方都是不应该有冲突的。这是我们应该要看到的一个大的理论前提,从诉讼原理、司法公正的要求,从司法公正的实现方面去看,“辩审”不可能也不应该有冲突。

  第二,“辩审”长期以来也没有冲突。从最近几年发生的现象,很多人感觉“辩审冲突”问题越来越严重,我想这跟执行渠道是否畅通有关系。过去辩护律师可能会跟检察官有些冲突,但跟法官几乎没有什么冲突。所以,从以往诉讼历史来看,“辩审冲突”现象很少发生。

  第三,应该辩证地看待“辩审冲突”。我认为,当前“辩审冲突”是可控的、局部的、个案的,不是一个泛滥的现象,绝大多数律师和法官是相互尊重的。我们不要把它看得过分严重。

  另外,“辩审冲突”具有两面性,正面性和负面性,或者积极功能与消极功能。负面性的冲突会让老百姓感觉法庭有点像闹剧,司法无尊严。法庭上出现法官跟律师之间的对立,甚至相互指责、谩骂,严重有损于司法形象,有损于司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定位。

  同时,我们要看到“辩审冲突”也有它积极的一面,是社会成员整体权利意识提高的表现,是公民权利意识、律师权利意识提高的结果。以往为什么没有这种紧张关系?因为法治发展还没到现在这种程度,以往辩护流于形式,特别是律师公职化。现在律师、当事人权利意识提高,较真的力度比以前大,其实,这是一种进步,是好事。

  第四,“辩审冲突”到底是什么?根据我的理解,从心理学上来看,“辩审冲突”是辩审双方情绪异化所导致的一种行为走样。“辩审冲突”的核心是“辩控”冲突的中国式反映,本质还是“辩控冲突”,是辩护律师跟控诉方的冲突,而表现出来的是审方跟律师冲突起来,因为法庭上法官想要极力维持“秩序”,检察官躲在后面。律师辩护针对的是控方,绝不是审方,但审判方不得不维护控方,维护过程中产生了矛盾,这是一种中国特有的司法现象。

  第五,我想谈谈辩方情绪异化的原因以及如何应对?“辩审冲突”到底根源何在?我想进行两方面的分析,其中既有辩方的问题也有审方的问题,更多是审方的问题。我先谈谈辩方的问题。

  “辩审冲突”中辩方需要自觉地反思。概而言之,辩方的情绪异化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在侦查起诉阶段,律师某种权利受到限制,“辩审冲突”是对限制不满的一种发泄。侦查起诉阶段相对来讲比较封闭。因为,侦查机关为对侦查利益的需要可能会违法,而律师又特别讲法,违法就会不满,然后在庭上发泄。所以,应当放开侦查起诉期间的辩护促使侦查活动、起诉活动真正严格依法开展,以便减少“辩审冲突”现象。

  二是,个别律师觉得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自己当事人的权利受到限制,不好向谁倾诉,法官又不及时反馈,因此时不时在法庭上表现出维权的倾向,这也是导致律师情绪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法官应该对律师的诉求及时作出反馈。

  三是律师自己在法庭上受到某种不公待遇,某种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所产生的情绪化。加之法官在法庭上又过分看重公诉机关的意见,时不时地会打断律师的讲话,而检察官的讲话讲多少都没有关系,主审法官的这种庭审偏移也会挑动律师的情绪。所以,法官要树立对律师平等尊重的意识。

  四是律师对法官没有对职业身份的尊重或者认同的发泄。我认为,中国司法界产生的这种现象部分源于身份之见,因为中国没有法律职业梯级制,从业者相互瞧不起。为什么律师和法官之间会关系紧张?重要一点与身份的认同或应有的职业梯级制度未建立起来密切相关。

  第六,我再谈谈审判方情绪异化的原因以及如何应对。审判方是法律的主宰,在国外,司法是以审判为中心而构建的。中国的司法是多中心主义。审判是中心但非真正的中心,中心在前移。如检察院负责起诉,自认为他们是中心;公安机关也认为自己是真正的中心,立案定性他能决定。这三个中心之间有一种相对的隔离、相对的独立化。在国外,只有审判才是真正的中心,其他环节都是为法庭审判作准备的,包括控辩两方都是为法律审判做准备,侦查机关和检察官的所有活动都是如此。

  综上所述,我认为,“辩审冲突”是一个暂时的现象,是一个必经阶段,有积极性也有负面性;有技术原因也有体制原因;有律师的因素也有法官的因素。

尊重是化解审辩冲突的前提

  《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

  我曾经把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以四首歌的歌名来概括:一是“像雾像雨又像风”;二是从法官角度来看是“其实你不懂我的心”;三是从律师角度看是“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四是看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我的未来不是梦”。

  首先,法官和律师之间为什么会存在如此大的冲突?律师的主张和法官的主观发生矛盾,于是出现了误解。第二,如何理解“审辩冲突”问题?更多意义上是从法官角度理解律师,律师在一个刑事案件中不断地在程序上找错和程序上挑错,这是它的使命,必须这么做。第三是如何化解问题。简而言之是相互尊重。首先是法官尊重律师,律师再尊重法官。现在对律师来讲,除了证据、程序、专业、智慧、技巧,一无所有,没有权力。一个法官手中握住了权力,尊重是化解审辩冲突的前提。只要有尊重,后面才有理解。这可能是最简单,可能也是最难做的事,这个事情做好了,我相信审辩冲突也能解决。

辩审冲突的法律规范根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程雷:

  辩审冲突从法律规范角度来讲,有哪些根源会引发这些问题?到现在为止,很少谈到法律规范的条文,只知道乱象很多,但哪些条文法官在引用?辩审冲突绝大多数的案例是刑事案例,我们很困惑,为什么会在刑事诉讼中出现这个问题?另外一个冲突的焦点是程序性争议。

  《刑事诉讼法》通过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总计548个条文。解释出来以后,起草者号称这个解释有很多特点或者有很多优点——“史上最多条款性的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是刑事诉讼法类司法解释的集大成者,而且是唯一向社会上网征求意见的一部解释。”

  大家关注比较多的是原来司法解释草案中第250条“法官可以直接惩戒律师”的内容,后来在律师界的呼吁抗议下删除了。我看到还有另外一个特点,是非常典型地针对死磕派律师的一部法律解释条文,比如249、253条关于法庭纪律,法庭纪律只适用于主体,即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这很奇怪,诉讼参与人包括辩方,为什么不适用于控方?为什么控辩不平等?司法解释首先应该是公平公正的,这个特色应该不是一个好苗头。

  再看《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是怎样在一定程度上或者在客观上推动了辩审冲突的加剧。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条文规定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的,比如一方面推动让人出庭,强化排除证据规则,增强庭审对抗性。另一方面恢复移送,而且49条规定,移送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我们只表述证明它有这个举证责任,没有用“证明责任”这个词,言外之意,法官还要承担一部分证明责任,当真伪不明白时,法官要去证明,要去查明真相。整个法律规范让我们对实体追求越来越狂热,程序上的事没有意义,律师打程序牌双方就有矛盾了。

只磕公权力不磕私权利,

只磕程序不磕实体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学林:

  律师战场应当在法庭上,不是问题。法官的战场也应该在法庭上,这更不应该是一个问题,但现实是个问题。前几天,杭州余杭区法院参与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发布通告,督促犯罪嫌疑人要自首。我发微博说:余杭法院一屁股坐进去了,如此谈何独立审判?

  我用16个字描述死磕:法条较真、网络揭露、举报投诉、行为艺术。除了法条较真的战场主要在法庭上,后面的三种方式不在法庭上。所以律师的战场在法庭上,这句话是对的,因为它符合普世原则。我们说律师的战场既在法庭上也在网络上,这句话也是对的,因为它符合中国特色。现在出了一种真理:当公权力肆意违法时,就以“中国特色”来掩饰,但私权利试图采取救济措施来抵抗这些违法时,他们又以“普世原则”来要求。

  死磕律师为什么能够理直气壮地顶住各种压力和非议,死磕的前提是办案机关明显而且严重违法,才可以死磕。如果这些不纠正,案子往下走,你的当事人会完蛋。律师在这种场合下不死磕,是一种失职。我在所有死磕案子中,发现有两个规律:只磕公权力不磕私权利,只磕程序不磕实体。实体没有办法磕。因为你磕时,那个实体还没有来,还没有判。判了,你只能往上一级法院磕,不能在原来的法院,所以实体是磕不着的。程序磕好了,就能达到你的实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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