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律师的主要业务
​律师的主要业务
        一、律师主要业务内容
        (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是指法人或自然人为实现自己的正当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聘请律师以法律知识和技能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活动。《律师暂行条例》中只规定了律师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即属于法人的聘请。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已经超出了这个范围,广大城乡中的集体、个体经营户,乃至公民个人也越来越多地聘请法律顾问。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不仅限于律师,非律师的法学专业人员亦可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按工作时间的长短, 可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
        1、法律顾问的性质、任务与责任范围。法律顾问是以合同的形式和律师的特殊身份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的顾问人员,其特点在于:(1)他不同于一般的顾问和荣誉职务,他是以法律服务的方式为聘方办理实事。(2)他不同于聘方内部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职工或在编人员(如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室的干部),而是以律师的特殊身份来进行活动和进行工作的。(3)他和聘方是以合同的形式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的问题。法律顾问的任务是通过法律顾问活动,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法律顾问的责任范围是: (1 )就聘请单位业务上和管理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2)草拟或者审查聘请单位的法律事务文书,协助或代理聘请单位参与业务谈判,草拟和签订经济合同;(3)代理参加诉讼;( 4)参加解决非诉讼事件; (5)进行法制宣传以及为聘请单位培训法律人才等。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应由聘请单位与应聘的律师工作机构协商议定,但不得规定与法律顾问工作的性质、任务不一致的内容。
        2、法律顾问的聘请。法律顾问的聘请是基于聘方的需要,由聘方向特定的律师事务所提出要约,经过双方协商,在权利、义务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的,聘任合同是确定职方和应聘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定方式,是应聘方进行法律顾问工作的合法依据。聘任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1)序言和首部,即指为什么要订这个合同和依据什么来订这个合同,以及聘方和应聘方的意愿和双方协议的成立与共同遵守的承诺。(2)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应聘方而言,包括指定律师的姓名、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范围和法律顾问应在一切活动中,维护聘方合法权益与为聘方保守秘密的义务;就聘方来说,包括向法律顾问提供与工作有关的必要的情况和资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顾问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等。(3)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是固定的工作时间还是有事随请随到等。(4)合同的起、止日期,顺延、解除或终止的方式,合同的份数和效力。(5)双方法人的全称及用印,各自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签章,签订合同的日期及地点。
        受聘律师与聘请单位的关系有两种,一是法律关系,一是工作关系。法律关系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在一定时期内向对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关系。二是发生纠纷或诉讼时依据委托建立的代理关系。工作关系主要是充当聘请单位最高决策层、决策人物的智囊、助手和参谋。
        3、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主要形式和服务项目。法律顾问分常年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是律师的一项带有综合性的业务,从时间上看,一般固定在半年以上即可视为常年,多数是以一年为期。临时法律顾问是专为处理某项法律事务而聘任,该项法律事务结束或者提供帮助的任务完成,聘任关系即行解除。法律顾问的服务项目,是根据聘方和应聘方的协议,由甲乙双方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所确定的。总的内容与上文我们说过的律师的责任范围相同。
        4、法律顾问应当发挥的功能和效。 (1)协助聘请单位参与各种业务谈判,提供法律帮助、帮助草拟、审议或签订经济、技术合同,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外维护国家主权。(2)协助聘聘请单位将业务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帮助建立与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推行岗位责任制,提高业务工作效率和效益。(3)协助聘请单位进行法制宣传和法纪教育,普及法制知识,增强守法观念,以利于杜绝经营管理方面的漏洞,预防或减少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发生责任事故。(4)代理聘请单位参加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切实维护其正当权益。
        (二)民事诉讼代理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律师作为代理人,以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被代理人的名义,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委托人授予的权限,代理被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活动。这种代理的特点是:(1)被代理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的原、被告、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而代理人必须是具有律师资格并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的人。(2)建师诉讼代理所进行的诉讼适动,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3)律师诉讼代理权限发生的基础,是依据委托人意思的表示而产生委托代理权限。(4)建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活动。(5 )建师代理诉讼适动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6)必须向受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这是取得律师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证明文书。
        1、律师代理的责任。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在所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代理权限,是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作为法律行为的范围的规定和约束,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其实质是委托人一方的意志。代理权限包括实体权益的授权和程序上的权利义务的授权。
        2、律师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代理,应事先审查下列事项:(1)要弄清委托人是否是所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即本案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2 )委托人就争议所提供的事实,是否确实有据,请求合法与否。对确实有据,请求合法的,应接受委托。对于诉讼请求违法、请求无理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者根据现行法律、政策目前尚无条件解决的,可作必要的解释,婉言谢绝;第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或者属于依法在一定时间不得起诉(如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以内提出离婚的案件)或重复起诉的案件,可向其讲明理由,不能接受委托;第三,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部分无理的,要动员当事人放弃无理部分,接受有理部分的委托;第四,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答辩显然违背事实和法律,实属无理要求,应向其进行法制宣传,劝其息讼或争取和解,当事人不听律师劝告坚持原来主张,与律师有原则分歧的,应拒绝接受。
        律师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指律师在代理权限内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与季托人自己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有同等的效力。律师代理的有效性体现在律师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在代理权限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律师超越代理权限或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由律师自己承担,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律师还应负赔偿责任。
        3、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书的基本格式和内容、需经被代理人特别授权的事项。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律师建立代理法律关系的协议,是以代理的法律行为为标的的有偿双务合同。它的主要内容是:(1 )签约人(甲、乙双方)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2)代理事项;(3)代理权限;(4)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5)被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6)代理关系的有效期限,以及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
        委托书又称代理证书,是被代理人根据委托合同向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由此而具有代理权的书面证明。它是被代理人授权的单方法律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代理事项;(3)代理权限;(4)代理的有效期限; (5)被代理人的签署、盖章。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爱国的华侨团体证明。”居住在港、澳地区的同胞,向大陆寄交授权委托书,应该按照司法部1981年4月29日《关于港、澳同胞回内陆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和1982年2月20日补充通知的规定,须经我国指定的港、澳地区的有关律师证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寄给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按被代理人的授权内容,可将代理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是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内来证明限定代理人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委托。这种代理在诉讼过程中的一般诉讼活动都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如代理起诉、应诉,提出证据及庭审活动中代为陈述或补充陈述事实、询问证人、进行辩论,并按照法律规定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发表代理意见等。特别代理是指当事人必须在委托书中特别授权、赋予代理人进行某些重大诉讼行为的权限。须经被代理人特别授权的事项是代理人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有权进行和解,有权提起反诉和上诉等等。
        4、代理律师受托后应进行的主要工作和出庭前的准备、代理律师与一般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律师正式受托后应进行以下工作:(1)代理原告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代理被告答辩,除按规定的时间提出答辩状外,同时考虑应否提起反诉;(3)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告知举证责任;(4)代理上诉人上诉,或代理被上诉人提出答辩,应分别不同情况,研究原审裁判。主要研究裁判中涉及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适当,程序上是否违法等。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还应着重研究上诉人的上诉状,并与委托人商定答辩的方案与策略;(5)代理申诉应尽力帮助委托人提出新的事实、新的证据: (6)说服委托人与对方协商,力争达成调解协仪;(7)分别制作并提交各种诉状,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
        律师出庭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查阅案卷材料,核对事实、审查证据,分析对方的意见和观点。(2)根据委托人的初步叙述,或案卷材料,就案件的法律内容作出判断,并着手搜集调整该项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或政策依据。(3)收集证据。(4)进行调查。调查的对象是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以及其他了解本案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单位;调查的内容应因案而异;调查的方法可独立进行,将结果或结论提交法院,也可申请法院调查,还可以请求与法院协作共同调查。(5)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和身份、力促当事人和解。(6)和解不成,律师应抓紧时间拟写代理词或答辩词,准备开庭审理。
        代理律师与一般诉讼代理人的主要区别是:(1)代理律师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2)代理律师享有其他诉讼代理人所没有的诉讼权利,代理律师除了承担委托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外,还享有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权利,如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查阅本案材料,经人民法院允许可以摘录、复印有关本案案卷材料,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案情,被调查者不得拒绝或推拖。
        5、律师参与民事审判活动的主要工作程序及在各诉讼阶段中应侧重注意的事项。法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阶段,也是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代理律师在法庭审理的各个诉讼阶段,应密切注意案情的发展、变化,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根据事实和法律充分发挥代理职能,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和调解阶段,应侧重协助法院促使当事人谅解,达成调解协议。在法庭审理开始时,律师首先应注意法庭组成人员有无回避的情形,如果有又没有自动回避,律师应该请求其回避。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委托人回答审判庭的询问和参加证据的审查。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发表代理词或答辩, 充分论证自己所代理一方的诉讼请求的根据和理由,并反驳对方的谬误、力争使法庭接受自己的正确见解,作出公正裁判。辩论发言要言简意明,通俗易懂,抓住要害,讲求实效。辩论终结,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时,作为律师,应当充分协助委托人行使这项重要诉讼权利,对诉讼及法庭活动,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法庭宣判后,在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的情况下,提出上诉或申诉。提出上诉要注意法定上诉期限并要认真研究上诉的理由与根据。
        6、民事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代理词、答辩词的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民事诉状的内容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此外,还有“附项”, (1)首部。依次写明下列事项:文书名称,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民事诉状”;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当事人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住址,另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时,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年龄、职务、住址、和被代理人的关系;如果代理人是律师则只须写律师的姓名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2)正文。正文是诉状的主要部分,是指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请求事项即诉讼请求,要简明扼要地写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的争议问题,如请求离婚、偿还债务等。事实,即双方争议的具体问题,要把争议的起因、经过、现状,特别是争议的焦点,具体地写清楚。理由,即诉讼请求的根据,叙述理由要以理服人,应有证据和法律根据。(3)尾部。在正文之后,另起一段写明致送机关,在其右下方, 由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具状的年月日,最后写附项,写明民事起诉状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答辩状,又称答辩书,是民事被告针对民事原告的起诉状,或者民事被上诉人针对民事上诉人的上诉状所提出的书面回答。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此外还有“附项”,首部包括: (1)文书名称,写“答辩状。”如系答辩结合反诉,则写“答辩和反诉状”,(2)答辩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与民事起诉状相同。(3)有委托代理人的,亦应写明。(4)案由。写明“为×x×诉xx× (姓名) ×x(案由)一案,现就起诉状(上诉状)所列各点提出答辩如下”, 正文:一审答辩状应当针对原告的起诉状所列事实、证据和理由,进行答辩。二审答辩状应当针对上诉状所列各点进行答辩。尾部写法同起诉状相同,但应改称“答辩人”。
        民事上诉状,是民事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撤销、变更原裁判所提出的书面请求。上诉状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外加附项组成。首部要写明文书名称、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和案件来源。这里的案件来源写明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全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和对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正文主要写清上诉请求和理由,针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不当,或诉讼程序不合法等情况提出撤销、变更原裁判的请求。尾部的内容与其他诉状相同。以上诉状的基本格式,参见代书部分。
        代理词是原告一方发表,答辩词是被告一方发表,因此,内容角度不同,而且也因案件审级不同而不同。代理词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案件的事实与诉讼主张及其法律政策根据。而答辩词则着重对起诉的反驳,提出并论证反驳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上诉人委托的代理人发表的代理词,应着重说明对一审判决持全部或部分否定评价的理由和根据。而被上诉人委托的代理人的答辩词,应着重说明对一审判决评价及其理由和根据,对上诉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根椐,进行辩驳。无论代理词还是答辩词都要做到观点明确、中心突出,有根有据、层次清楚,请求具体、合法。
        7、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应注意的工作特点。由于涉外民事诉讼具有涉外因素这一根本特点,所以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必须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参照国际惯例的基本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具体到涉外民事诉讼就是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原则。它包括: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诉讼权利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司法豁免权原则;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时,还应注意诉讼程序的特殊性。例如, 当事人不在我国境内,对我国律师的委托、诉讼文书的送达,诉讼期间和裁判的执行等,同国内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相比,都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接受外籍当事人委托应签订委托诉讼代理协议书,对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期限和收费办法,包括律师需要提供翻译的费用的支付办法,都应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送给不在我国居住的被告的起诉状副本的答辩期间是60日,同时可
以申请延长30日,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60日,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的答辩期间也是60日,同时可以申请延长30日。涉外诉讼文书的送达的方式有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司法协助送达、邮寄送达;由驻外国使、领馆送达、公告送达和通过律师或其他代理人送达等。
        (三)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中的代理
        刑事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从事实和法律上反驳控诉人的控诉、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1、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辩护权和辩护制度的基本规定。宪法第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类似内容:“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材料, 了解案情,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的辩护人经过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其他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反驳、辩解以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辩护制度,是法律确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刑事辩护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辩护可以使人民法院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分清是非曲直和轻重,作出公正的判决,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可以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有罪的人罪刑相适应,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质量。
        2、辩护律师的职责和享有的各项权利、 辩护律师与一般辩护人的区别、律师应如何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查阅本案材料; (2)有权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3)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了解案情; (4)庭审调查中,律师可以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以及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5)有权与公诉人或其他当事人进行辩论; (6)一审判决宣告后,征得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7)判决生效后,可以代为申诉; (8)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 (9)律师依法独立为被告人辩护,不受非法干涉。辩护,既有被告人的自行辩护, 也有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委托辩护既有委托律师辩护,也有委托其他公民的辩护。律师辩护与一般辩护人的辩护是有区别的。首先,身份不同。辩护律师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一般都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并经考试(核)合格持有律师执照,有专业知识和从事辩护的实践经验,在诉讼中能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一般辩护人则不具有这样的身份和条件。其次,享有的权利不同。辩护律师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具有特定身份和职责的诉讼参与人,享有广泛的法定诉讼权利,如阅卷、调查,会见被告及与之通信等接触机密的权利。这就为有效辩护创造了条件。这是一般辩护人所不及的。再次,职责不完全相同。律师的职责不仅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必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并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也是其他辩护人所不同的。此外,律师受律师工作机构的领导,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辩护中,律师工作机构的集体讨论制,为辩护律师富有成效地辩护提供了思想上、组织上、物质上的保障,这也是一般辩护人所不具有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告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首先,辩护律师要及时告知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使被告人能够正确理解并充分行使这些权利;其次,以自己尽职尽责的辩护行为去协助被告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及时指出和纠正、制止任何侵犯、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为。
        3、律师接受刑事辩护的方式及应办的手续。律师接受刑事辩护的方式有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所谓委托辩护是指被告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直接提出委托,由承办律师与委托人签订诉讼委托书而成立的辩护。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要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并由委托人依照有关规定交纳辩护费用。辩护律师要填写刑事收案表,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辩护委托书》。《辩护委托书》一式三份并须经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字认可,方为有效。律师应将委托书一份交委托人,一份连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一并递交人民法院,另一份存档。所谓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审判的需要而为其指定辩护人。法律规定了以下两种可以或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属指定辩护的,主任律师以口头或书而形式通知法院,说明决定派哪位律师,为何案何人按期出庭辩护。
        4、律师的辩护活动与司法机关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刑事诉讼中,检察人员执行控诉职能,辩护律师执行辩护职能,审判员执行审判职能,三者角度不同、职责互异,但目的都是为了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目标相同,形成配合的基础。配合主要表现为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做出公正判决;有助于人民检察院修补错误的控诉。职责相异,又形成制约的基础,制约表现在辩护律师与公诉人互相辩驳、互相修正,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的这种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5、辩护律师出庭前的各项活动和准备工作、 辩护论点的组织和成。为了出色地完成辩护任务,律师必须认真地做好出庭前的准工作。律师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阅览和研究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访问;编制办案卷宗,拟制辩护词等。(1)阅卷。阅卷是律师辩护的基础工作。律师应及时去法院阅卷,法院应为律师提供阅卷场所。律师阅卷可以摘录案卷中的材料,但对涉及国家机密和人阴私的,应当保密。(2)会见被告。会见被告主要是征求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查清在阅卷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了解有利于辩护的情况、并征求被告人对辫护内容的意见。(3)调查。调查不是律师辩护的必经程序、对于那些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供认不讳的案件、就没有调查的必要。需要调查的问题一般是对于那此指控的犯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律师对定罪证据有怀疑的案件、或者是律师发现了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新材料的案件。(4)拟定辩护词。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律师要组织辩护论点,撰写辩护词。辩护论点首先应综合分析案卷材料、然后。分清主次、抓住关键、集中全力论证主论点。辩护论点要靠可信的事实与充足的理由来支持。作为辩护论点论据的辩护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犯罪;(2)被告人为什么不是犯了被指控的重罪、而是另一个轻罪;(3)从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和情节,说明为什么被告应从轻处罚;(4)从行为的后果说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5)具体分析被告人为什么没有刑事责任能力:(6)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他犯罪后的态度、分析说明可以从轻处罚;(7)被吉人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8)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为什么被告人不是该罪所应有的“特殊犯罪主体? (9)起诉书中适用的法律条款为什么是不正确的;等等。总之、辩护论点的形成有一个发展过程,它的最后确立应在庭审调查阶段结束之后,在这之前,律师要善于根据庭审中发展和变化了的情况、及时地修正补充原先确立的辩护论点。
         6、辩护律师在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进行的工作和应持的态度。在庭审调查阶段,律师的辩护工作内容是:(1)向证人、被害人、被告人、鉴定人发问;(2)对鉴定结论、证言笔录、勘验笔录和其它的书证、物证发表意见:(3)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4)保护被告人的回避、辩护、公开审判等诉讼权利:(5)密切注意案情的发展变化、及时修正辩护方案。在这一诉讼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助人民法院通过查证弄清主要事实,并在这个范围内维护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为进行辩论、实施辩护打下基础。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的主要工作是进行辩护和辩论。这里的辩护是指律师的首次发言,辩论是指律师与控诉方互相辩驳。律师应当如何同控诉方进行辩论,取决于案件的不同情况。如果律师认为,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并无其事,或者曾有其事,但是不是被告人实施的,律师应作无罪辩护;如果律师认为被告确实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但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律师也应作无罪辩护;如果律师认为被告人行为确实构成了犯罪,但是被告人所犯的不是被指控的罪名,而是较轻的罪名,律师就应当作轻罪的辩护;如果律师认为被告人确实犯了被指控的罪行,其定性也正确,律师就应作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律师在辩护时,应当做到:(1)目的明确、态度端正;(2)尊重客观事实,有理要坚持,无理不争辩;(3)抓住关键性问题,不在细枝末节或只言片语上纠缠;(4)坚持鲜明法制观念,不迎合群众的某些不合法制观点的偏激情绪。
        7、辩护词的内容结构以及应当具有的特点和风格。辩护词,是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所作的发言。辩护词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前言,就是开场白,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和庭审的情况。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包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正确进行辩护和对起诉书引用的法条是否恰当进行辩护。结束语,是辩护词的小结,主要概括一下基本辩护词的基本观点,有的还就定罪量刑提出建议。辩护词应具有的风格和特点是:(1)观点鲜明,有理有据;(2)扣紧主题,突出中心;(3)分析事理,合乎分寸;(4)语言简炼,条理清晰。
        8、辩护律师应怎样正确对待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被告人向公安司法机关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的来源之一,真实、可靠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主要手段。所以,辩护律师应高度重视并认真对待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但是, 由于被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诉讼的结局与其有着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其所作的供述和辩解往往带有虚假性。所以,辩护律师决不能盲目轻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因此,辩护律师对待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既不能不信,也不能轻信,而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只有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此,辩护律师首先要认真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注意其供述和辩解前后是否一致,并注意发现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刑讯逼供等现象。其次,辩护律师要认真分析研究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无根据,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如果被告人的辩解确有事实根据,合情合理,应当建议法庭加以考虑或采纳。
        9、刑事诉讼中的几种代理。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因委托人不同,而有以下几种:(1) 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反诉人的委托代理。律师是以接受自诉人委托的形式担任自诉人的代理人的。自诉人决定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当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合同,明确代理权限。接受代理的律师应当积极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作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访问委托人,进一步了解和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帮助委托人撰写自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与此同时,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或配合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要善于运用事实和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在被告人提起反诉时,代理律师要做好为委托人进行辩护的准备。在“互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律师兼为被反诉人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兼为反诉人的代理人,因此,应严格区分代理人与辩护人之异同。区别主要有两点: a、诉讼地位不同。辩护律师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其辩护活动不受被告人意志的约束。而代理律师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诉讼活动受委托人授权的约束。b、执行的职能不同,辩护律师执行的职能是辩护,其职责在于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免刑罚的材料和意见。而代理律师执行的职能是控诉,代理的职责是协助委托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维护其合法。(2)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代理。此种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的委托、由委托人在法律赋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范围内, 对律师进行授权,律师在所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理诉讼, 以维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大多不懂法律,或不善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有的因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全部或部分地丧失了诉讼能力、有的甚至已经死亡,其近亲属也缺乏法律知识。因此律师可以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一般来说,律师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a、公诉人不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 b、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 C、自诉转为公诉的案件;d、被害人不能或不便出庭的案件; e、被害人死亡的案件;f、被害人担心公诉不力的案件; g、被害人对公诉持有异议的案件。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律师代理规则和要求是:律师不代理被害人履行作为证人的义务;律师在代理中, 如何立论控诉,如何认定事实、援引法律,不为被害人的意志所左右;被害人具体将哪项诉讼权利委托律师代为行使,是被害人的权利;律师在代理活动中,要与检察、审判机关密切配合和协作。上面我们已经提到,律师的代理权限是被害人授予的,律师可以代理被害人行使的权利主要有:在法庭上向被告人发问; 在法庭上向证人质证;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在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被害人代理律师与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诉讼职能等方面的区别是:a、 诉讼地位不同。公诉入是独立的诉讼主体,有权起诉、变更起诉和撤诉。代理律师因其委托人在刑事诉讼中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而只能在被害人的法定诉权之内活动,在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上不能独立地提出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主张。b、诉讼职能不同。公诉人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控诉犯罪, 监督审判活,维护国家利益。代理律师是受被害人个人的委托对犯罪进行控诉,协助司法机关弄清案情, 正确适用法律,维护被害人及近亲属的合法权益。c、职责的侧重点不同,公诉人侧重于维护国家利益,而代理律师则重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3)附带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律师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实质上是民事代理,适用民事诉讼的原则和程序、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人比较复杂, 有公诉案件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公诉案件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兼做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刑事自诉人兼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兼做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也有上述几种情况中被告人提起反诉后,反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因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中,随着案情的变化,律师有时会形成身兼三职乃至四职,成为民事代理人、刑事代理人或者刑事辩护人,对此,应当严格区别刑事辩护人、刑事代理人、民事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职能和权利、义务。律师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 要同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授权范围,特别是律师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和上诉等等, 都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代理律师要保障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尤其是要注意刑事被告人由于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可能导致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居于不利地位;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既要防止其民事权益因被忽视而受损害,又不能因为他是受害人,处于有利诉讼地位而迁就其不合理的诉讼请求。(4)刑事案件申诉人的委托代理。刑事申诉代理,发生在诉讼的两个阶段:一是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不服,其中被告人对人民检察院的免于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一是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在上述情况下,律师即可接受被告人,被害人等的委托,进行申诉代理。刑事案件的申诉代理,是一个单项的诉讼权利的代理,有别于刑事、民事诉讼中其他涉及代为行使多项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申诉,并不意味着在案件的再审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经申诉,审判机关决定再审或作出原处理决定正确而驳回申诉的答复时,委托人与律师的代理关系即告结束。当案件再审时,如被告人、被害人有意委托原代理申诉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代理人,则需另行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收案应慎重,其原则是确有申诉的必要。因此,要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
        10、律师决定是否接受刑事代理,应事先审查的有关情况。不同的刑事代理,应审查的内容不同。律师接受自诉案件的代理委托时,应当审查自诉人是否有足够充分可靠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被告人的犯罪是否属自诉罪,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无调解解决的可能。代理公诉案件被害人,应首先审查属何种情况委托,公诉人的态度,委托人所要求代行的权利是否可由律师接受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应先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诉的标的是否明确,请求是否合理,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代理申诉案件,律师应先审查申诉人属于哪一类, 申诉属于哪一诉讼阶段, 申诉人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确有申诉的必要。
       11、各种刑事代理的职能区别与工作特点。律师代理刑事自诉案件具有控诉职能,但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代理行为受委托人意志左右。其工作特点是,律师有权纠正委托人的起诉不当,委托人对在授权范围内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尽力争取和解或调解解决,并注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律师代理公诉案件被害人亦执行控诉职能,协助委托人揭露和控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代理律师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其代理权限由委托人授权。其工作特点是,代理诉讼而不代为作证,代理律师须严格恪守委托人的授权权限,坚定不移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不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代理律师应当注意与检察院、法院的配合与协作。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是执行民事代理的职能。其工作特点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程序,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诉讼权利对等,但又要注意刑事诉讼的特殊性,避免被告人因刑事诉讼中的不利地位,而影响民事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防止公诉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因忽视而受到损害。律师代理申诉是单项诉讼权利代理, 与因申诉而产生的再审程序的律师代理没有必然的继续关系,申诉范围广、工作量广、情况复杂,律师对申诉代理的接案应持慎重态度,只有在证据证明申诉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收案。
        (四)非诉讼事务的委托和代理
       非诉讼事务,是指法人,公民为保障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民主权利,授权律师办理、代理的各个方面的无争议法律事务和有纠纷而不经诉讼程序解决的非诉讼事件。
        1、律师参与非诉讼事务的广泛性和多样性。从广义上说,律师的全部业务活动,除了诉讼法律事务以外,其余都可称之为非诉讼事务。因此,非诉讼事务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具体来说,律师参与非诉讼事务的范围有两个大的方面: (1)办理无争议、无纠纷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方面的事务。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有办理财产继承、析产、执行遗嘱、索取债务、赔偿、立约、提取存款、领取股息、抵押、设立变更合同、领取保险金、养老金、申请开业、办理公证、租赁、进行法人登记、申请专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减免所得税、商标注册、转让、见证、主持谈判、处理股东纠纷、接办商品房有关法律事务、为中外合资方进行资信调查,等等。(2)代理、调处有纠纷的非诉讼事件,主要是指律师代理参加调解、仲裁以及代理处理属于行政范围的权益争执。
        2、律师以代理人身份参加各种形式的调解活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与民间调解。调解,是在有权益争议的当事人之间,通过第三者作和好或和解的工作,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最后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解决争议的一种活动,调解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这三种调解主要以调解的主持人和调解方式不同,以及调解协议效力互异而相区别,但它们无一不与律师业务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属于律师非讼业务则只有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
        司法调解,是在民事和部分刑事诉讼中, 由人民法院审判员主持,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司法请解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是民事和部分刑事自诉案件的重要审理方式:这种调解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进行的调解。这种调解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律师只能作为争议一方的代理人参加调解。民间调解,是人民群众通过调停说和,从中斡旋,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律师在民间调解中,可作为争议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条件下,作为争议双方的调停人主持调解。 三种调解的相同点是:(1)都是通过第三者的调停说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纠纷的一种活动。(2)调解的前提条件都是必须查清事实、分清责任;(3)都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4)调解的内容不得违青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三者的不同点是:(1)调解的性质不同。司法调解是诉讼中的调解,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是诉讼外的调解:(2)调解的主持人不同。司法调解的主持人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行政调解的主持人是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民间调解的主持者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是律师或其他群众;(3)调解的范围不同。司法调解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全部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调解的范围仅限于法定的,单一的具体纠纷:民间调解的范围最为广泛。所有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都可以通过民间调解加以解决。(4)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司法调解一经送达生效,具有同判决相同的效力, 当事人反悔既无权再向法院起诉,也无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行政调解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有的行政调解达成协议一经送达,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民间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主要是靠当事人自觉自愿来履行,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当事人反悔,有权向法院起诉。
        3、律师的代理人身份参加国内经济合同仲裁或涉外经济贸易仲裁。仲栽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它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我国现有两种仲裁,一种是国内企业之间有关合同争议的仲裁,另一种是涉外经济贸易和海事合同的仲裁。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属于国家行政仲裁,也叫经济仲裁。律师代理参加这种仲裁,必须明确下列有关事项: (1)首先要明确律师参与仲裁活动的法律依据是《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律师暂行条例》。(2)明确国内经济合同的仲裁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3)明确仲裁的方法兼有“自愿”和“被迫”的双重特点。(4)明确仲裁的决定兼有行政和司法双重性质。(5)明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必须遵循的原则,从而熟悉申诉方、被诉方、仲裁方各自具有的权利义务及其活动的主要规则。(6)在仲裁中,代理律师还要注意时效和法定期间问题。涉外仲裁包括对外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对外贸易仲裁是对外经济、贸易合同和交易中所发生的争议的仲裁(如有关商品运输、保险、保管等方面争议的仲裁) ,以及有关中外合资企业、外国在我国投资建厂,中外银行相互信贷,技术合作等方面各种对外经济合作关系中发生的争议的仲裁。海事仲裁,包括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争议的仲裁,海士船舶碰撞发生争议的仲裁,海上船舶租赁业务、代理业务、运输业务、海上保险业务等发生争议的仲裁。律师代理涉外仲裁应注意以下问题:(1)我国涉外仲裁规则、原则及程序,一般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仲裁立法(条例、法案、章程、决定、规则等)、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常设仲裁机构的规则中。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双方当事人也可在仲裁协议中就仲裁程序当中的某此问题自行作出规定。我国仲裁委员会处理涉外案件的原则,是根据双方合同条款的规定,依据中国法律、尊重国际惯例,把这三方面结合起来。公平合理、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律师应本着上述精神, 在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代理协商解决问题。(2)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我国主管对外经济,贸易仲裁的构,是“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管海事纠纷仲裁的机构是“海事伸裁委员会” (3)律师代理外贸、海事争议事件,认为应当提起仲裁时,应首先与委托人办理聘请代理委托书,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然后与委托人商定《仲栽申请书》。(4)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申请人的权利是:按规定提出仲裁申请书;在被申诉人逾期不选定仲裁员时,有权申请仲裁委员会主席代其指定;有权委托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担任代理人保护其权益及办理有关仲裁程序的事项; 有权提出不公开审议的申请;仲裁开庭时,如被申请人不出席,有权申请缺席裁决;有权与被申诉人作协议和解。义务是:按仲裁程序的要求,提供翻译人员;按委员会通知的开庭日期出庭, 并在记录上签字;遵守并在裁决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裁决,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变更裁决的要求。被申诉人的权利义务与申诉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5)明确涉外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一律为终局,送达后立即生效,既无上诉程序的规定,又无上诉仲裁机构,更不得向法院起诉或向其他有关机关申诉,也无申请复议程序的规定。
        4、律师以代理人身份对不服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决向上级申诉或请求复议。人民法院当前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依据。行政处罚一般由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受罚人不服栽决,往往需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请求复议,即所谓复议前置。在这一阶段,行政相对人可以请律师进行代理,从律师的角度提出对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法律认识,供复议机关参考,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行政相对人仍不服最后裁决,可与律师办理诉讼委托,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有两部分, 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公民、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这里的法律、法规是指有关行政实体法,主要是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各个单行行政法规。如选举法第25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15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个人所得税法》第13条、《经济合同法》第48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25条等都规定了应由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二是行政诉讼法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几种案件:(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5、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各种单项法律行为或授权处理某种法律事务。法律行为是基于行为人的愿望(意志)、目的在于确定、变更或废止某项法律关系的一种活动。律师的绝大部分业务,都通过自身去为或代委托人去为各种类型的法律行为而实现的。这里所说的律师代为办理各种单项法律行为是不包含律师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行为,仅指设立和变更各种合同、契约及其他债的法律关系、索取借款、股金、信托金、养老金等,索取或偿还信贷、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办理公证,企业登记,管理各类见证业务等。目前新开展了单项法律行为还有为中方单位调查外商、客户的资信情况、为外国投资者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合资企业办理企业登记等。律师可以以代理人、顾问、调解人、见证人等不同身份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此外,还可以以一方代理人的身份与对方和解,协商纠纷的解决。
        (五)法律咨询与代书
        法律咨询是为企业、事业单位提出建议和提供解决方案的各种业务活动。代书,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按照委托人的意志,以委托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代替委托人书写的诉讼文书和其它有关法律事务文书的行为。法律咨洵与代书,因为律师的基本业务之一。法律咨询直接为社会各界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有广泛的服务对象。
        1、法律咨询是律师业务中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内容复杂、难度较大而又较重要的工作。咨询单位与咨询者之间通常没有因提供服务而设定的合同关系,而是随时询问,当场回答;服务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涉及本国的各个法律领域的各种问题,而且涉及外国的法律问题,包括国际规则和惯例;服务的对象包括政府、国内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外国法人和自然人;服务的手段不仅靠知识和手段,而且凭借相当的社会阅历和经验。律师的咨询业务大体上可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接待来访者,回答他们就社会生活中碰到的法律问题而提出的询问;二是解答政府部门、中外各类团体、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公民,就管理、生产、经营、流通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提出的询问。前者属于一般法律咨询,以口头形式答询为主;后者属于经济法律事务咨询,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为主。法律咨询是直接针对来访人所提出的问题进行的,是律师为最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帮助的最简便的方式。通过解答法律询问,使来访人了解问题的是与非,台法非法的界限,指出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及时、有效地处理矛盾和纠纷。
        2、法律咨询的方式灵活多样。包括面谈答询;参与磋商研究;书面审查修改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应邀参加有关的座谈会、论证或淡判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各级决策会议提供咨询意见;以律师身份对特定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进行见证。在经济法律事务中,还有项目法律解释;可行性分析;风险预测以及拟定对策等。
        3、律师审查经济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要注意把好法律关,使合同条款明确、详尽、
完备、合法、可行,避免失误,减少争议。律师市查国内经济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签订经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资格是否合格;(2)审查签订经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审查经济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4)审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无履行经济合同的能力;(5)审查经济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明确,尤其要注意合同的标的,价款或酬金,履约期限、地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条款;;(6)审查经济合同的格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审查涉外合同,应注意的内容是: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公共利益;客商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有无签订合同的合法资格;合同条款是否体现了平等互利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担保条款;不可抗力处理的约定是否合理;以及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等。
        4、各类法律文书的基本格式和要求。法律文书包括两部分,即各种诉状和其他法律行为文书。各种起诉状要求:(1)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或法人;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请求解决的问题必须属于人民法院 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起诉的事实必须真实,并提出必要的人证、物证、书证。(3)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要交待清楚;(4)符合格式要求,项目齐全。上诉状要求:(1)无须详叙案情,只对原审裁判遗漏或有出入的重要事实加以补正。(2 )提出上诉请求和理由,要实事求是,不要无理缠讼。(3)要注意在法定时限内递交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答辩状要求:(1)要针对起诉状、上诉状所提出的事实、意见和诉讼请求进行答复和反驳。(2)要注意用事实、证据和法律根据进行答辩,不要空发议论。(3)一审答辩状可以结合进行反诉,上诉答辩状则不存在结合反诉问题。申诉状要求:(1)具体说明原裁判或调解书的不
正确性。(2)应详叙案情。(3)注意提供新事实,新证据;(4)因原审适用法律不当而申诉的,应就有关的法律条款,具体加以分析和说明。其他法律行为文书主要是指以下几种:(1)遗嘱。遗嘱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立遗嘱的原因;b、遗产的名称、数额、特征;c、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姓名; d、遗产的具体分配;e、设立遗嘱的时间、地点;f、立遗嘱人签字、盖章;g、如有证明人,应列出,并签字盖章;h、代书人签字盖章。
(2) 分产契约(分单)。其主要内容是: a、标明为“分产契约”,以示与“借契”或其他契约相区别;b、立契约双方或各方的姓名;c、分产的缘由;d、商定的具体分配方案;e、如有附件,应具体标明,并注明此附件是本分单的组成部分;f、立约的具体时间、地点;g、如有中人、证人,应列出并签字; h、立约人分别签字,盖章,代书人签字、盖章。
(3)合同。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包含以下基本条款: a、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b、数量和质量;c、价款或者酬金;d、履约的期限、地点和方式;f、违约的责任。(详见经济合同法部分)(4)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制订协议的原因;协议的主要内容;C、达成协议的理由与根据;d、达成具体协议的条件及有无附加条件;e、协议的证明人。
        5、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应具备的文字修养。总的要求是:中心突出,观点鲜明,叙事清楚具体,且简明扼要,说理正确、允分,引用条文确切,文字精炼、朴实。
        思考题
        (一)填空:
        1、按工作时间的长短、法律顾问可分为
临时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两种。
        2、在民事诉讼代理中,代理律师在代理权限内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与委托人自己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爱国的华侨门土体)的证明。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入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5、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6、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
和(通信)。
        7、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为他继续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8.、法律规定了三种行使辩护权的方式:本人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9、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10、律师接受刑事辩护的方式包括(委托和指定辩护)两种。
        11、刑事自诉人的代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
        12.刑事申诉代理,是(单项)诉讼权利的代理。
        13、申诉可能发生在(提起公诉)阶段,也可能发生在(审判监督)阶段。
        14、律师担任非诉讼事件的代理人参与(调解)或(仲裁)活动。
        15、律师参与国内仲裁的法律依据是(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律师暂行条例)。
        16、行政仲裁的方法兼有(自愿和被迫)的双重特点。
        17、我国主管对外经济贸易仲裁的机构是(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8、在和解协商中,律师的身份是(纠纷一方的)代理人。
        19、律师代书从种类上说,可以分为(诉讼文书代书)和(非诉讼文书代书)。
        20、律师的咨询业务大体分两类,一类是(接待来访者)就社会生活中碰到法律问题而提出的询问回答,另一类是(解答政府、中外各团体、企事业法人)以及公民,就管理、生产、经营、流通以及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提出的询问。
        (二)选择填空题(从所给答案中选出正确的,填在横线上)
        1、D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D.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为c
        C.终局裁决,送达后立即生效
        3、律师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的辩护词,人民法院B必须入卷。
        4、一个被告人可以委托不超过B2名
律师为辩护。
        6.律师以B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B.律师事务所的
        (三)判断正误题(判断下列各题的正误,并在括号内填写上“V”或“X错”)
        1、律师事务所与法律顾问聘请单位是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契约关系。V
        2、临时法律顾问是专为处理某项法律事务而聘任的。V
        3、律师担任民事代理人的责任,是在所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V
        4、律师担任民事代理人,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X
        5、律师超越代理权限或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其后果由律师与委托人共同承担。X
        6、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X
        7、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V
        8、律师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不受被告人意志的左右。V
        9、律师担任刑事自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其代理意见不受委托人意见的约束。X
        10、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可以代行被害人作证。X
        11、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是单项诉讼权利的代理。V
        12.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X
        13.行政调解、民间调解、法院调解都属律师的非诉讼业务。X
        14.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为终局裁决,送达后立即生效。V
        15.在和解协商中,由于和解协商是在双方之间进行的,所以,律师的身份是纠纷双方的代理人。X
        16.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当然也就是其委托人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代理人。X
        17.一个律师不能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中有利害冲突的刑事被告人的委托。V
        18.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V
        19.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X
        20.辩护律师对人民法院的刑事一审判决持有异议,有权上诉。X
        21.一个单位可以同时聘请两个以上的律师为其担任法律顾问;一个律师也可以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律顾问。V
        22.律师的辩护权是由被告人的辩护权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V
        (四)改错题(改正下列各题中的错误部分)
        1.法律顾问不能由非律师法学专业人员应聘担任。(不能改可以)
        2.律师担任民事代理人的责任,是在所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一切权益。(一切改合法)
        3.担任民事代理人的律师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与委托人自己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有同等效力。(增加在代理权限内)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应当改可以)
        5.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可以改应当)
        6、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不一样,司法调解是诉讼中的调解,行政调解不是诉讼调解。
        7.代书是律师以个人的名义,根据事实和法律,反映委托人的合法意志,代替委托人书写法律文书的业务活动。(个人改为委托人)
        8.律师应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如期到庭履行职务,不得申请法院延期审理。(不得改为可以)
        9.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中几个彼此有利害冲突的被告人的委托。(不能改可以)
        10.律师参与诉讼,在庭审中,对于审判人员询问其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的,不得拒绝回答。(不得改有权)
        (五)问答题
        1、法律顾问的责任范围有哪些?
        (1)就聘请单位业务上和管理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2)草拟或者审查聘请单位的法律事务文书,协助或代理聘请单位参与业务谈判,草拟和签订经济合同;(3).代理参加诉讼;(4)参加解决非诉讼事件;(5)进行法制宣传以及为聘请单位培训法律人才等。
        2.律师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代理,应事先审查哪些内容?
        (1)委托人就争议所提供的事实,是否确实有据,请求合法与否;(2)审查委托人有无起诉权,主要是指当人资格;(3)审查纠纷是否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4)审查能否被法院受理;(5)审查有无和解的可能。
        3.授权委托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授权委托书,是被代理人根据合同向代理律师授权,代理律师由此而具有代理权的书面证明。它包括以下内容;(1)代理人的姓名;(2)代理事项; (3)代理权限;(4)代理的有效期限;(5)被代理人签署、盖章。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因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爱国的华侨团体证明。
        4.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应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在代理涉外民事诉讼时,不论代理哪一方,都应当坚持主持原则和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照顾国际惯例的原则。应注意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如委托必须经公证或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签订委托诉讼协议代理书,对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期限和收费办法,包括律师需要提供翻译的费用和支付办法,都应明确规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我国公民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企业或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但是,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企业或组织的民事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律适用对等原则、也给予对等的限制。此外,律师还要注意答辩期限和上诉期的特别规定,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的,律师应告知其提供担保,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文书,由代理律师负责送达等。
        5.辩护律师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2)有权查阅本案材料;(3)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了解案情;(4)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5)律师依法独立为被告人辩护,不受非法干涉,也不受被告人意志的约束;(6)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对有关证据发表意见和询问,并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7)有权与公诉入或其他当事人进行辩论;(8)一审判决后,征得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6、辩护律师应从哪几方面为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
        (1)从事实方面进行辩护,包括辩驳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真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全面。即首先要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2)从犯罪定性方面辩护。即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尤其应注意被告人对同案其他被告人单独实施的罪行不负责任的情况。(3)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即考察起诉书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事实、情节和犯罪性质。(4)从量刑方面辩护。即根据事实和法律,分析被告人具有哪些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除注意法定情节外,还要考虑酌定情节,对于无罪的被告人,应提出宣告无罪,予以释放的意见。
        7.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有哪儿种?
        (1)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或反诉人的委托代理;(2)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代理; (3)附带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4)刑事案件申诉人的委托代理。
        8.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与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诉讼职能有何区别?
        (1)诉讼地位不同。公诉人是独立的诉讼主体,有权起诉、变更起诉和撤诉。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因其委托人在公诉案件中不是独
立的诉讼主体,只能在被害人的法定诉权内活动。因此,他不能独立地提出变更起诉或撤诉。(2)诉讼职能不同。公诉人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控诉犯罪,监督审判活动,以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是受被害人个人的委托对犯罪进行控诉,协助司法机关弄清案情,正确适用法律,维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3 )职责的侧重点不同。公诉人侧重于维护国家利益,而代理律师则侧重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9.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不同点是什么?
        (1) 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司法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行政调解是负有调解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人民调解的主持者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他群众。(2)调解的性质不同。司法调解是诉讼中的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都是诉讼外调解。
(3)调解的范围不同。司法调解的范围包括法院所受理的一切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行政调解的范围仅限于法定的、单一的具体
纠纷;人民调解的范围则是--般民间纠纷,包括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4)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司法调解达成的协议书,
经送达就发生与判决书同等的效力;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靠当事人自觉履行,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当事人反悔,
有权向法院起诉。
        10.法律咨询有哪些方式?
        (1) 面谈咨询;(2)参与磋商研究;(3)书面审查修改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4)应邀参加有关的座谈会、论证会或谈判活动;(5)出具《法律意见书)》; (6)参加各级决策会议提供咨询意见;(7)以律师身份对特定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进行见证。
        11.临时法律顾问与常年法律顾问有哪些区别?
        (1)临时性法律顾问,是指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或管理上临时发生经济上或生产上有关的法律
问题,或者对某些重大工程进行承揽需要签订某些项目的合同,涉及到有关的法律问题,为了做到依法办事,避免发生纠纷,专门聘请律师充当法律顾问。对临时发生的法律问题和合同签订等提供法律帮助。一旦该项法律事务结束或者提供帮助的任务完成,聘任关系即行解除。(2)常年性法律顾问,是指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的专业户等,由于经常性的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他们本身不熟悉法律或缺乏法律知识,而聘请律师担任他们的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12.诉状包括哪些内容?
        诉状主要是指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以及申诉状等。一般说,诉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当事人双方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以法人的名义代书的诉状,应写明法人的全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其职务,以及法人的法定地址。委托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起诉,诉状中应写明律师的姓名及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其他诉讼代理人则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及其与委托人的关系。(2)案由,即案件内容的高度概括。(3)请求目的,即要求人民法院从实体上做出裁决的重要权利的集中概括。(4)事实,即和案件有关的重要的或卡要的事实。(5)理由,即对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进行的论证和依据法律得出的合平事理、合乎逻辑的分析及判断。(6)送达的法院。(7)具状人的姓名。(8)具状的时间。(9)附 项。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浅议律师刑事辩护与代理的执业风险防范
雁塔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学法笔记 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陈瑞华:刑事辩护的第六空间——刑事辩护衍生出来的新型代理业务
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的提示
辩护与代理有什么区别
考核面试宝典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