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获悉,为合理引导企业工资分配,8月21日,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漳州市201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对漳州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实施建议进行了明确。
《通知》中,有关2017年漳州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企业经济效益比上年增长的条件下,以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一般在“两低于”范围内,以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来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二)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指导线时,要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使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对经济效益比上年有较大提高的企业,工资水平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两年以上不增资以及增资缓慢的企业,可以高于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以企业工资增长12%为上线,以避免影响企业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
(三)以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3%作为工资增长下线。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者出现亏损,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适当降低工资增长幅度。但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在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业支付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在实施建议上,《通知》指出,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人社局应将《通知》转发给各有关企业,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已超过上年度当地在岗平均工资3倍的,原则上不应再增长工资。
另外,各类企业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在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认真落实执行原福建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建立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通知》要求,确需按照本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职工工资的困难企业,要经全体职工或职代会讨论同意,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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