佥妻”,就是犯人发配时,犯人妻子必须一同发遣,其他亲属情愿随同者,也听其自愿,随行人员流放路上的开支费用全由政府承担。到了流放地后,或当差或屯田种地,流犯和家室都能够在一起生活。
这样做的用意按官方的说法是人文关怀皇恩浩荡。其实真正的目的还是怕犯人逃跑,让流犯在流放地安心服刑。逃犯如果被抓获,二话不说就地正法。自从实行“佥妻”政策后,这一状况就大为好转了,拖家带口的再苦再累也得忍受。
流犯妻子儿女本来都是无罪之人,却被强迫流放,其间不少妇女在流放途中和流放地,经常会遭受到非人的折磨和无尽的屈辱。再加上随遣子女大多皆“幼龄弱质,提携襁褓,长途跋涉,饥寒风雨,困苦备至”,死亡率很高,这反而会引起更多的暴力冲突。
于是,乾隆八年(1743年)将佥妻之法废止。而到了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为了充实新疆人口,将应发乌鲁木齐等处人犯,又一概佥妻发配。到嘉庆四年再次停止佥妻发配。光绪年间,尤其是新疆建省后,又实行,将发往屯田人犯的亲属一并发往,官为资送。就这样反反复复一直折腾到清朝灭亡,佥妻制度才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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