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6月6日电(记者于潇 实习记者郭璐璐)离婚后,数次要求复婚被拒,男子起诉称遭遇“欺诈”假离婚,并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共有的财产分配条款。5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这起因离婚引起的财产纠纷案。
并不是假离婚,“离婚原因是双方感情不合”。被告代理律师在庭上辩称,并认为离婚协议已对房屋归属进行了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原告夏先生与被告周女士于2006年12月结婚。婚前,原告集资购得位于昌平区南口镇某房屋。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2015年5月,在购买昌平区城南街道某房屋时,为节省交易税费、享受优惠房贷利率,被告与原告商议协议离婚,并表示待办完新购房产手续后,与原告复婚。
“在被告的主张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口镇的房屋共同共有。”原告律师说,在离婚后,原告还支付被告1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至2016年8月,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复婚,被告不予理睬。
原告认为,被告利用欺诈手段,以节省房屋交易税费为由,骗取信任离婚。为此,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关于房屋共同共有的约定,南口镇的房屋为婚前财产,归原告个人所有。
记者注意到,双方对离婚原因各执一词。
被告称,双方离婚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原告有外遇,二是因原告父母不帮忙带孩子,加剧了家庭矛盾,导致双方感情不合。
“住房卡上的名字还是我一个人,且住房卡没有发生实际变更。”关于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约定的依据,原告说,涉案房屋是其婚前财产,其在离婚协议中同意共有,可视为是他对被告的赠与行为。而赠与行为的事实是以实际发生为基础的,如果没有实际发生,赠与人可以撤销。
原告进一步表示,到现在为止涉案房屋没有产权证,具体何时能办下来尚不清楚。
“不同意将房产归附给原告个人所有。”被告方表示。
被告代理律师说,由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对房产问题进行了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的财产的约定,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婚姻法是特别法,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庭审结束时,原告表示不接受调解,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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