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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家事纠纷 北京二中院通报“三师一团”项目运行情况及典型案例|来源:京法网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上家事纠纷的不断增加,家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事实认定难、矛盾化解难、息诉服判难等问题亟待解决。2016年8月,北京二中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部署展开为契机,创新推出了化解家事纠纷“三师一团”项目。2018年2月6日,二中院邀请北京悦群益众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和百姓评理团成员为嘉宾,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三师一团”项目运行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北京二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董建中介绍,一年多来,二中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工作要求和周强院长讲话精神,持续推进家事审判工作,在北京市高院、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妇联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与北京悦群益众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通力合作,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效。迄今为止,共选取了20起疑难复杂、矛盾激烈的家事案件适用“三师一团”工作模式助力审判,14起案件由“家事评理团”参与现场庭审,社会力量参与达100余人次,进行了 6场心理疏导和心理咨询,由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士提供辅助,案件矛盾化解和服判息诉率达95%。其中两例案件入选了北京市高院发布的十大典型家事案件,在2017年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予以介绍推广。


  据了解,二中院在“三师一团”项目运行过程中,率先引入社会化服务,社会力量与家事审判有机结合,使法官的法律专业性与社会服务资源相融合,亦使裁判的权威性与公众的广泛性相结合,树立提升社会参与程度的意识;坚持以实现家庭和睦为目标,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既体现法律的一般公正,亦兼顾对弱势群体的个案公正,依法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由传统的关注财产争议到着重修复家庭关系,从处理纠纷到消除对立,对于家事纠纷案件的处理在专业化力量的促进辅助下实现从刚性司法向柔性司法的转变,从单一的个体审判行为向综合性的团队审判活动模式转变,实现了三个观念意识的转变。

  家事审判理念的转变,带动了家事审判机制的创新。结合家事案件具有较强的伦理性、隐秘性,与亲缘关系密不可分的特点,该院订立了专门的“三师一团”工作规则,就适用“三师一团”工作模式参与工作的案件类型、适用原则、百姓评理团人员的选择、社会工作师和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的资质及推荐,以及法官和参与案件工作的人员职责范围、工作流程等进行了具体规制,并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通过引入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律师和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家事评理团,组成了覆盖广泛的对审判形成强大助力的社会力量,让公众参与度提高到新的水平,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位公众的真正参与下看得见、做得到。迄今为止,参与“三师一团”项目的社会力量已涵盖了全国和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街道干部、大学教授、公证人员、企业精英等各工作领域的热心人士。

首创化解家事纠纷“三师一团”项目运行情况典型案例



时间:2018-02-06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7MZmTOkcs0PHcVOg-4RYjQ


  今天,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三师一团”项目运行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家事审判“三师一团”第一案:评理团助力当庭调解


基本案情


  刘某于婚前购买某村50号院及院内房屋,刘某与王某结婚后居住该院落并装修房屋开设了店铺。2015年刘某、王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子女由男方自行抚养,女方不付抚养费;位于某村50号院的所有房屋及房屋内所开设店铺以及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后,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其主要理由为:50号院房屋为刘某婚前财产,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且欺骗说离婚不离家,王某的隐瞒欺诈行为导致刘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书》非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撤销。为证明刘某系受王某欺骗的主张,刘某提供了离婚后与王某的通话录音。王某称购房系其本人出资,并提供了《协议书》,内容为“经双方协定,某村50号宅基地、房屋为王某出资购买,刘某当时只是代表购买方名义,刘某没有所有权。经协商所有权(房产)归王某所有是正当的,因此立此协议书为证,正式确定此房产所有权属王某所有。房产所有权人:王某,购方只为代理人:刘某。” 双方均认可该协议形成时间为双方离婚前一段时间,王某承认签订该《协议书》是为了防止刘某的家人捣乱,且系他人代书。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刘某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本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系通过合同依法取得了50号院房屋的所有权,因而50号院房屋系刘某婚前个人财产。房屋加装的彩钢顶及超市内货架、货物等形成于刘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上述财产无特别约定,因此上述财产系双方共同财产。本案中,刘某以王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处理方面的约定,其应证明王某实施了“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但根据刘某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其对财产权属、离婚原因及后果认知明确,无充分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其它情形,故法院认为刘某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后,刘某持原审请求和理由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以家事审判改革倡导方式之一的家事评理团来辅助工作,最终在合议庭法官的耐心说服与引导下,在评理团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下,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该案件最后以调解结案,并且刘某在一周后主动前往法院履行给付义务。

典型意义

  该案系二中院民六庭首例启动“三师一团”工作模式审理的案件。该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也系典型的家事纠纷,包含经济和情感双重因素,并涉及婚姻家庭关系中较为敏感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出轨欺诈等问题。上诉人刘某情绪激烈,在上诉卷宗移送期间曾数度欲到中南海上访,且在一审宣判后曾因不理解裁判结果而欲找对方当事人寻仇。民六庭对该案首次启动百姓评理团辅助审判。审理中,合议庭在保证司法活动独立的同时充分尊重评理团发表意见的权利,有效发挥社会力量的效用,通过“合议庭—法官助理—社会力量”的新型审理模式扩张审判力量,有效缓解了当事人对立情绪。同时,合议庭转换多种思路耐心引导,多类调解方式交叉运用,辅之以释法教育,有效弥合当事人分歧的方式,消减了不稳定因素,实现庭审效果的刚柔相济、情理兼容。最终组织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庭送达最新制式调解书,确保案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的统一。在本案调解结案一周之后,刘某携其幼子带着调解钱款主动来我院履行给付义务,并对我院所做工作表示感谢。最终该案在我院二审帮助代为执行。该案的圆满审结标志着我院家事审判工作推行“三师一团”模式创新的首次尝试取得成功。 

案例二  创北京法院三个“首例”:败诉方全家赠送锦旗表感激


基本案情

  刘某、陈某系夫妻,有一子刘小某。2014年5月刘某突发脑出血昏迷,被送入医院抢救,其后多次住院治疗,花费近30万元的医药费,而绝大部分都由其父母垫付。其妻子陈某领取了刘某的工资等收入,但除了支付入院当天的抢救费用和住院费,未支付任何其他医疗费用,未探望照顾刘某。于是,刘某起诉至法院,主张陈某有遗弃行为,要求与陈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偿还共同债务,要求婚生子由自己抚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婚后在刘某突发重病昏迷丧失行为能力期间,陈某只交纳了当天的抢救费用和住院费,在近半年多的治疗期间未探望照顾。需要高额医疗费时陈某未出资,由刘某父母承担,而刘某工资收入及房屋出租收益均由陈某领取支配,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刘某要求离婚,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双方之子刘小某年满十周岁,法院询问其本人意愿,其表示如父母离婚愿随母亲陈某共同生活,故刘小某由陈某抚养。判决还就双方的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和承担。为疏解双方心结,帮助当事人进一步修复关系,法院特采用了由社会工作师辅助家事审判的方式。庭审结束后,在法院组织下,由社会工作师与双方进行了有益的沟通与交流。此外,考虑到刘小某与其母陈某共同生活之现状,以及离婚诉讼之际双方就刘小某今后的探视问题在本案中尚未能达成一致的协商意见,为照顾老人与双方同刘小某的情感需求,法院特组织刘某及其父母在法庭之外对刘小某进行了探视。


典型意义

  该案的审理开创了我市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探索的“三个首例”——系北京法院首例由社会工作师参与辅助审理离婚类家事案件,首例由社工师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进行心理疏导,首例由法院组织进行隔代探视。与以往审理离婚案件多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审理这样相对封闭的工作模式不同的是,本案由社会工作师这一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进来,专业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引入审理阶段,有效帮助了解双方当事人甚至老人、孩子的心理、情感需求,保障了家事审判从其实际需要出发解决问题。由社工师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进行心理疏导,着重关系修复,为抚养子女的双方当事人将来的进一步沟通打下一定基础,亦与法官共同为其化解多年心结、释放消除负面情绪等提供了一定指引。特别是该案中上诉方当事人曾身患重病而致生命垂危,父母年迈,孩子方满十岁,双方又有矛盾隔阂,通过组织社工师在开庭后与上述诉讼参与人进行专业地心理疏导,有效沟通,从而配合法官与当事人深入地交流,不仅对年迈的老人及未成年子女可能因男女双方离婚而受到的负面影响大大稀释,更是对离婚案件双方关系促进的有利尝试。从家事案件审判方式上作了全新探索与尝试,为其此后就孩子的进一步并在此基础上调和矛盾,化解怨怼提供可能。由法院组织进行隔代探视,是尊重离婚案件中独生子女与不直接抚养一方的老人情感联系的有益尝试之一,也是对破解家事纠纷传统难题——子女探视问题的有效解答。在离婚诉讼中,本案合议庭法官专门在独立的一间心理咨询室组织了老人与孙儿的探视会面,亲情交流融洽,心愿得以偿却,权利受到尊重,老人激动得几度泪流满面。合议庭多角度拓展工作思路,不仅借助社会力量的参与,更直接回应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和情感需要,真诚沟通,实际作为,取得良好效果。案件审结后,双方服判,上诉人及其父母一家还专门送来锦旗致谢。


案例三  争议财产数额巨大、多份证据难辨真伪:聆听百姓意见、作出公允裁判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王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事宜,后王某撤回起诉。同年10月,王某再次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与吴某的婚姻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事宜。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吴某提交载有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并主张该离婚协议书系在2008年上半年由双方签订。2008年协议书载明子女抚养、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分割方案、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及承担方案等内容,其中载明7套房屋产权归吴某所有,其余5套房屋产权归王某所有。王某不认可2008年协议书,其主张并未与吴某订立该离婚协议书,但认可2008年协议书上的“王某”签字系其签写,并主张该签字系其在2005年之前签写于空白纸张上。2009年9月,法院以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同年9月,吴某、王某订立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分别将一套房产赠予并过户给王某豪和王某云及吴某,完成房产变更后,离婚协议生效。吴某、王某均认可2009年协议书,但吴某主张2008年协议书及2009年协议书均代表双方对离婚各项事宜的处理意见,2009年协议书是2008年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对2008年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变更;王某则主张除2009年协议书所涉及需转移所有权登记的3套房产外,其他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对于财产分割,仅应按2009年协议书处理。同年11月,吴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事宜;双方于11月达成调解:吴某与王某离婚;双方子女由吴某抚养,王某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5000元;双方共同财产分清无争议;住房均自行解决。一审庭审中,吴某提交载有王某签字的承诺书,并主张该承诺书系在2010年上半年由王某所出具;该承诺书载明:王某因本人原因未完全履行2008年、2009年的离婚协议书及调解书,为此再次承诺2011年12月前,将3套房屋过户到吴某名下;未过户之前,按照每月1.8万元给吴某租金并于。王某不认可承诺书,其主张并未向吴某出具承诺书,但认可承诺书上的“王某”签字系其签写,并主张该签字系其在2005年之前签写于空白纸张上。


裁判结果

  2012年9月,吴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将2010年承诺书约定的3套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支付租金。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认可2008年协议书、承诺书上的“王某”签字系其所签写,但主张该签名远远早于正文书写时间,主张吴某提交的2008年离婚协议及2010年承诺书系伪造,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王某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其提出的鉴定申请,因该鉴定不具备检验条件,无法进行鉴定,故王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2008年协议书、2009年协议书、承诺书之内容,吴某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的2009年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权变更的约定内容,且离婚诉讼中,均明确表示:“财产已分清,无争议”。故应当认定,吴某与王某在离婚前已经对共同财产分割完毕,不存在其他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某对该协议不予认可,应认定2008年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吴某不能证明2010年承诺书形成的时间,故2010年承诺书亦存在较大瑕疵,法院难以采信。即使按照吴某的陈述,王某对吴某作出了承诺,该承诺书形成的时间亦系双方离婚以后,该承诺书的性质不同于离婚协议,王某对其离婚后财产的承诺行为,应属赠与性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王某拒不履行赠与人的义务,且房屋产权未进行转移,即使认定赠与合同成立且生效,王某的行为应视为其撤销赠与。据此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双方十余套房产的分割,诉讼标的大,双方争议激烈。该案涉及原夫妻双方“签订”的数份财产分割协议真伪性的判断。数份协议末尾确有男方真实签名,但男方主张系提前在数张空白A4纸上签好姓名留备自己经营的公司财务用途,并提出的较为合理的理由。经向多方鉴定机构征求意见了解到,在目前的鉴定现状下,尚无法做出笔迹形成时间或相对形成时间的鉴定,故无法通过直接的鉴定途径确定双方主张的真伪。在此情况下,如何确定数份协议的真伪成为一个难题。一方面男方确无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是在空白纸上签名留作他用,另一方面结合种种间接证据,协议的内容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与其他证据之间也不能有效吻合。而协议真伪的认定对双方众多房产的分割有直接的重大影响。在一审法院以签名为男方本人所签为由对数份协议予以认定并据此分割财产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受理该案后,由五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并引入百姓评理团辅助审判。


  在庭审结束后,给予评理团充分的讨论以及各自独立发表意见的机会。合议庭在庭审结束后也专门听取了本次评理团的讨论过程。在不干涉、不发表意见的情况下认真倾听评理团的讨论过程,了解评理团判断真伪的思路以及对案件的认识。合议庭将参考评理团的意见进一步合议作出终审裁决。本次百姓评理团参与审理案件具有重大意义。第一,对疑难案件判案方式不轻率、不机械。第二,合议庭工作与评理团的辅助相结合,让当事人很信服。第三,在法官运用法律思维与证据规则判断事实已经成为专业习惯的情况下,通过旁听评理团的评议,法官们了解了百姓在不掺杂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对某一事实的理解和判断逻辑,形成有益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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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微信群群规则                            

(2015年11月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微信群,群主:杨晓林,管理员:段凤丽、侯晓婷、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何显刚、陈建宏、李炜、辜其坤、李丹、谷友军、季凤建、严健、麻长春、王钦、李琳。

  1、建群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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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法及家事诉讼程序,交流范围仅限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联系密切的诉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定位为特定专业法律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兴趣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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