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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六项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广东省教育厅制定了《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六项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发布公告,特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热忱希望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4年1月18日。
    联系方式:
    Email:jjc7986@163.com;电话传真:020-37627986;
    邮寄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广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广东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日
 
 
 
广东省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六项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严禁入学考试。坚持免试入学原则,任何学校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不以学科考试、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学生入学依据。民办学校自主合理设置招生范围,严禁进行选拔性文化考试,可采取能力测评、面试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适龄儿童
    二、严禁办重点校。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义务教育学校门口不再悬挂等级学校牌匾,不得进行等级学校宣传。
    三、严禁编重点班。实行常态均衡编班,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等,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编班过程公正公开,邀请家长代表和相关人员参加,接受各方监督。
    四、严禁违规补课。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违规组织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周六日集体补课或统一组织自习,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诱导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学生的有偿文化课辅导班和补习班。坚持立行立改,通过专项督查、明察暗访、设立补课投诉电话等方式确保落实到位。
    五、严禁违规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学校收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管,规范学校或教育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禁止收取与升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坚决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六、严禁下达升学指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和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为依据进行排名、考核,已下达升学指标的,要及时废止;学校不得给班级、任课教师下达升学任务,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班级进行公开排名。

         对违反以上六项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视其情节轻重、影响程度,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对出现办重点校、违规收费、下达升学指标等不规范办学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改、多次违规等情节严重的,省将通报全省并不予认定或取消已获得的教育强市、强县(市、区)、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区等称号。
        对出现违反免试入学原则、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违规补课、下达升学指标等不规范办学行为的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凡发现学校教育乱收费问题,由教育主管部门对所属校长一律先免职再处理;限期不改、多次违规等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标准化学校称号,并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解除校长的职务聘任。民办学校违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与年检结果挂钩。
        对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教师,给予警告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定为基本称职;继续开展有偿补课的,给予记过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并暂缓周期内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拒不悔改的,经所在学校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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