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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美国总统、国会与联邦法院的权力之争

日前,特朗普签署 “穆斯林禁令”,宣布“暂时取消”来自伊拉克、伊朗、叙利亚、利比亚、索马里、苏丹和也门7个伊斯兰国家公民的合法签证。该禁令一经发布,即引起美国各界的关注,质疑其有宗教歧视等违宪疑虑,以至于华盛顿、明尼苏达等4州对特朗普政府提起诉讼。1月28日,纽约一所联邦法院连夜紧急颁令暂缓执行。围绕这份禁令的执行与否,白宫与联邦法院的争论仍在持续,不断发酵。

事实上,由于美国宪法遵循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三权分立下的美国总统、国会与联邦法院权力的争夺与斗争长期存在是不争的事实。

罗斯福与“法院改组”法案

1929年美国经济危机,罗斯福上台后,竭力主张由政府进行大胆的实验,采取旨在恢复经济和改革弊病的“新政”措施。在此期间,他向国会提出了数量空前的“新政”立法并获得通过,有些立法实际上是国会把立法权委托给行政部门,这样罗斯福总统的权利就大大膨胀,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1935年谢克特家禽公司诉合众国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一致推翻了《全国工业复兴法》。同时,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以国会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将立法权力委托给总统为由,否决了《全国工业复兴法》的合宪性。该案的判决引起了新政派对最高法院的仇恨,四天后,罗斯福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表达对最高法院颠覆新政立法、阻碍新政改革的不满。然而,最高法院对“新政”立法的攻击并未停止。1936年1月6日,最高法院再次为罗斯福的“新政”立法敲响了丧钟。美国诉巴特勒案的判决意见否决了《农业调整法》的执行税收权,颠覆了罗斯福复兴计划中的第二个支柱性立法,这个决定阻止了国会和总统在现代社会合理地规划国家商业和农业的权力。

当最高法院一个接一个宣布罗斯福的“新政”立法无效的时候,罗斯福也酝酿着对最高法院展开反击。1937年2月5日罗斯福向国会提交酝酿已久且精心炮制的“法院改组”法案。法案提议:在联邦法院供职至少10年的法官年龄超过70岁且6个月内未退休或辞职时,总统有权任命一名法官到该法官所在的法院;在最高法院最多可以任命6名法官,联邦下级法院至多可以任命44名法官,但联邦法院总计增加的法官人数不得超过50名。罗斯福的“法院改组”法案把最高法院的人数一下子从9名增加到15名,这就像一颗重磅炸弹一样震动了整个美国。在当时总统在参议院依然很有优势,民主党员在众议院占绝对多数,甚至法案的反对者也认为这项法案会在民主党对共和党占4比1优势的众议院获得通过。然而,法案在国会却遭到意想不到的反对,首先是民主党人控制的众议院拒绝对此提出动议,其次参议院也强烈反对,认为这项计划可能造成宪政的破坏,将使宪法成为被立法和执法部门任意摆弄、为自己利益服务的工具。当事态的发展开始对总统不利时,3月9日,罗斯福发表“炉边谈话”,向全国人民坦白他不喜欢最高法院的决定,并强调他提出法案的首要原因在于法院被保守的法官控制,使政府无法行事。

就在双方僵持不下时,法院在一系列的判决中转而支持罗斯福政府的“新政”立法。3月29日,最高法院审理西海岸旅馆诉帕里什案,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宣布华盛顿州最低工资法合宪。两周后,在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诉琼斯和劳福林钢铁案中以5票对4票裁决《全国劳工关系法》合宪。此后,在经过168个日日夜夜的斗争后,“法院改组”法案没能避免失败的命运。从战略角度上看,尽管法案最终夭折,但罗斯福的本意并不是要“法院改组”法案在国会真正通过,而是要把“法院改组”法案作为实现目的的一种工具而已——胁迫最高法院转而支持新政立法措施,而此目的最终也得以实现。

“水门事件”与美国司法独立

1972年的总统大选中,为了取得民主党内部竞选策略的情报,1972年6月17日,以美国共和党尼克松竞选团队的首席安全问题顾问詹姆斯·麦科德为首的5人闯入了位于华盛顿水门大厦的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在安装窃听器并偷拍有关文件时,当场被捕。事件发生后尼克松曾一度竭力为自己开脱,但在随后的调查中,尼克松政府相关人员被陆续揭发出来,并直接涉及到尼克松本人,从而引发了严重的宪法危机,一时间舆论哗然。

负责调查的特别委员会要求尼克松交出相关录音,但尼克松拒不合作,猛烈抨击检察官是“不遗余力地想把他搞下台”,并指责他们对他和他的对手采取“双重标准”,甚至为了要罢免要求他交出证据的特别检察官,迫使拒绝解任特别检察官的司法部长辞职,司法次长继任司法部长后,又因为拒绝罢免这位特别检察官而辞职,最后第三任司法部长才答应罢免特别检察官。除此之外,尼克松更动员FBI封锁特别检察官及司法长官、次长的办公室,宣布废除特别联邦检察局。于是国会与总统之争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随即审理此案。对于尼克松滥用行政权力,舆论一边倒地对尼克松大批特批,甚至将他与希特勒相提并论。

10月31日,美国众议院决定由该院司法委员会负责调查、搜集尼克松的罪证,为弹劾尼克松作准备。国会要求总统交出白宫录音带以接受调查,尼克松却以事关国家安全和总统享有行政特权为由予以拒绝。1974年7月8日,联邦最高法院以8:0表决裁定: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能解释宪法;在任何情况下,总统都不享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行政特权;为了保证司法系统的完整性,尼克松必须交出录音带。面对批评狂潮,尼克松一边负隅顽抗,一边让心腹销毁录音带上对他不利的内容。结果,他交上去的录音带大多千疮百孔,其中一盘录于1972年6月底的带子,竟然有18分半的空白。人们怀疑,正是它记载了尼克松和下属关于如何应对水门事件的交谈。在本国舆论的压迫下,以及为了避免国会已经启动的弹劾追究,1974年8月8日尼克松宣布将于次日辞职,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辞职的总统。

正如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兰伯斯所说“把水门事件在美国历史上的意义说得多重要,都不为过”,因为“水门事件”显示出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独特的平衡和监控能力。

奥巴马政府与利比亚战争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享有对外“宣战权”;总统作为军队统帅具有战争的“指挥权”。一般认为,美国总统拥有权力动用军事力量以确保“国家安全”,然而,关于在没有获得国会“宣战”或其他授权的情况下,总统派遣军事力量使国家卷入战争的做法是否违宪的问题一直饱受争议。

2011年2月,北非利比亚出现反政府游行示威活动,要求推翻长期执政的卡扎菲政权。反政府游行示威活动迅速蔓延至多个城市,引发国内反政府力量和卡扎菲政府军之间暴力冲突加剧。3月19日,以执行安理会“1973号”决议为名,法国、英国和美国等国的战机或舰艇开始对利比亚实施针对卡扎菲政权的军事空袭。奥巴马政府在没有获得国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下令美国军事力量参与空袭利比亚,引发了美国国内有关“战争权”话题的激烈争论。“宪法派”认为,奥巴马政府对利比亚采取军事行动,既没有征得国会授权,也没有与国会进行充分的商量,倒是听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以及阿拉伯联盟请求。参议院议案要求奥巴马在对利比亚军事行动方面寻求国会的授权,并要求总统就与这一军事行动相关事宜向国会提交详细报告。然而,到了5月19日美国对利比亚发起军事行动60天到期,奥巴马未能获得来自国会的授权。同日,以兰德·保罗为首的6名共和党参议院联名写信给奥巴马,要求他遵守《战争权力条约》的规定,若未获得国会授权,则应该在规定限期内将美国军队撤出利比亚。

另一方面,“总统权力派”则赞成白宫对利比亚采取有限的军事行动。白宫竭力赞同“总统权力派”的观点和看法,坚持认为总统没有违背宪法或《战争权力条例》。在奥巴马政府看来,在决定参与对利比亚战争之前与之后,白宫一直保持着与国会的沟通,并未违反《战争权力条例》的相关要求,就其规模、性质和时间而言,军事干预利比亚只是卷入一场有限的战争,谈不上是法律意义上的“战争”。

在双方彼此争论不休之时,6月24日,国会众议院先是以295票反对、123票赞成的投票结果,否决了一项奥巴马政府在利比亚军事行动的议案,这反映出国会对奥巴马政府“先战后报”的不满,拒绝使奥巴马政府参与利比亚战争“合法化”。但同时又以238票反对、180票赞成的投票结果,否决了一项关于切断美国在利比亚行动军费的议案,该议案的这一投票结果,意味着默认奥巴马政府在利比亚的军事行动,因为它答应继续从财政上支撑这一军事干预行动。从国会和白宫之间权力之争的结果看,奥巴马政府为自己的“战争权力”理论确立了一种先例——现代军事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助长了美国总统在未经国会授权情况下发起军事行动的权力。

综上所述,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总统、国会及联邦法院在行政、立法、司法、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权力以及实践中三者间的冲突还将继续,而这也正是美国三权分立这一立国基础的客观要求和具体表现。

本文编辑:周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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