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东西很像,尤其在国人看来很像,但其实这两个是有所区别的。
对于民主制度,少数对多数的服从不是绝对的。
有些事情是公众的事情,比如政府做事情要化公众的钱,所以就要由公众决定由谁来花,怎么花,少数服从多数。
有些事情是私人的事情,比如这个言论自由,从理论上说,任何人都有资格支配自己的思想,发出自己的声音,所以即便大家投票也不能禁止某个人或者某些人表达自己或他人的观点。当然,有些人说,某些观点的表达对于社会是不利的,这种关切不是没有道理的,然而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有害”观点的表达并不直接导致伤害的发生,因为接受这些有害观点的人是有选择权的,他/她(们)可以选择不接受这些观点,可以选择接受这些观点,可以选择反驳这些观点。
大家注意,尤其是“可以选择反驳”,这体现出传播“有害”思想的人和反驳“有害”思想的人在权利上是对等的,也就是说对于“有害”观点的制约不在于宣布其“有害”然后将其禁止,而在于对等的对其进行反驳。
上面举了一个“言论自由”例子来谈一下“少数服从多数”同“民主”的区别,其实关于二者的区别的例子很多,但是其根本原则都是一致的地,就是“私人的归私人管,公众的归公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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