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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08-11-29   

 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险[2008]14号) 

 

各市、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部分困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分困难未参保人员的参保补缴办法
  
1、养老保险费补缴范围为:
  
①已参保的用人单位中,具有按我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且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②城镇企事业单位整体新参保人员;
  
③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裁决应补缴参保且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④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已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大集体企业中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职工。
  
自本文下发后,上述补缴范围外的其他人员参保,从其参加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时开始计算缴费年限,不允许以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补缴人员参保后,在其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前,必须按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2、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起始时间统一为19951011995930前按现行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1995101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补缴。
  
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补缴人员与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缴费比例按单位20%、个人8%计算;补缴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以个人身份参保期间,缴费比例按20%计算。
  
按本规定补缴参加养老保险的,免收滞纳金。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上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3、单位整体新参保的补缴办法仍按赣劳社养[2004]32号文件规定执行。
  
4、对于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已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城镇大集体企业中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职工,如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以本条第2款办法补缴参保。
  
5、符合本条第1款补缴范围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截止时间为2010630201071后参保的人员,只能从其实际参保缴费时起计算缴费年限。
  
二、着力解决年龄偏大人员的养老保险延续缴费问题
  
20087月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缴费未满15年的,可按月延续缴费满15年,自缴费满15年之下月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男性延续缴费最多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最多至60周岁。
  
三、统一滞纳金收取
  
1、对确系缴费困难的企业,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按政策规定计算滞纳金的10%收取;属于特困企业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费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2、对因参保单位改制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年内(按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生效之日算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欠费的,免收滞纳金;超过一年时间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欠费,属享受失业保险金或低保期间的人员可免收滞纳金,其他人员重新缴费时按政策规定计算滞纳金的5%收取。
  
四、本通知从下发之月起执行。

 

 

                            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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