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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直面校园欺凌,这些校长有话说!



辨识

今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根据《通知》要求,校园欺凌指的是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


不少中小学校长认为,如何辨识校园欺凌行为是做好防范和处理工作的关键。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受危害程度、持续时间、加害方的主观故意等因素影响,再加之表现类型多种多样,这也为校园欺凌行为的辨识带来一定的难度。学校在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时,既不能将其简单看成“过度玩笑”,又不能泛化“欺凌”的概念。


▌校园欺凌不容忽视但不能被“泛化”


李明新(北京小学校长):“校园欺凌”是个客观存在的复杂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它的涉及对象是未成年人,是生理、心理、人格都不完善的青少年,使得欺凌行为发生时难以预料后果,发生之后又难以及时掌握真实情况,更难以把握对欺凌者的处置程度。


今天,我们到了必须探讨校园欺凌概念的时候了。如果不弄清楚校园欺凌的内涵与外延,恐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会出现因此而导致的家校对立、家长之间对立的问题。对立的主要原因就是,一方家长把学生之间所有交往中存在的问题都上升到校园欺凌的程度,而另一方家长或学校并不认为达到了校园欺凌的性质。因此,弄清校园欺凌这个概念有利于分辨哪些行为属于校园欺凌,哪些属于学生正常交往中的一般问题。     


结合教育实践,我认为校园欺凌首先应该判断欺凌者是否具有实施欺凌的主观性,即是无意的还是有意的。从危害程度上看,这种加害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暴力性、重复性或持续性,以及是否给受害方的身体、心灵造成很大伤害。


而必须要明确的是,在学校大量存在的学生之间的矛盾是学生正常校园生活交往中发生的问题,属于正常的交往现象,哪怕是一些偶发的打架、争吵行为,也不应该轻率地视为校园欺凌。儿童有儿童的交往方式,有儿童的内心世界。




应对

有校长指出,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涉及到纠纷调解、赔偿等问题,学校又缺乏一定的法律规章指导,因此在处理学生类似事件时也显得很无助。当然,也有一些学校、教师对校园欺凌的危害程度缺乏足够认识,在处理方面偏宽偏软,往往会大多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客观上纵容了欺凌行为,使得危害的范围和程度进一步扩大加深。


▋保护孩子要比追责更重要


李建文(北师大三帆中学朝阳学校执行校长):校园欺凌事件一旦发生,必然会引起家长、孩子的不快和焦虑。在处理问题时,学校和教师应有更清醒的认识,能够站在教育者的位置上,去面对需要呵护的孩子,给家长更专业的指导和建议。解决问题要充满人性关怀,不能冷冰冰地简单对待。当家长对学校处理出现异议时,更应审慎妥善地处理好,切不可激化家校矛盾,甚至闹到两败俱伤。


家长也应理性看待问题,家校之间如果有不同认识,应该积极寻求沟通达成共识,沟通不好还可以找上级主管部门。有的家长将问题搞成舆论事件,没有考虑到会对孩子造成二度伤害,这并不是明智的选择。教育的事情应该回到校园沟通解决,不应动辄炒作成舆论热点。


在保护好当事各方权利的基础上,从伦理、法律、传媒等角度,深入讨论学校、学生、家长、社会各方的行为规范与边界,寻求防范之道才是重点。只有理性对待和处理类似问题,教育才不会无所适从。




▋学校可建立惩戒条例


裘志刚(浙江绍兴鲁迅小学教育集团党总支书记):解决校园欺凌问题需要多管齐下。从学校角度说,我觉得有必要对全校学生进行一次无记名的调查,对于一些有“欺凌”苗头的学生除了告知班主任注意防范,还应适时对这类学生进行家访,了解学生在家情况,分析其“暴力倾向”原因,并明确告知孩子和家长要加以预防。


有时候,学校和老师会被赏识迷惑了双眼,连实事求是将孩子的问题写入成绩报告单都不写,面对陋习频频的学生,轻描淡写甚至夸大优点。面对“欺凌”苗头,校长和老师都不能作“老好人”,学校可为经常欺负同学的学生建立特别档案,并建立相应的防范预案。此外,制定适切的惩罚措施还是有必要的,它能够及时制止学生恶习层层升级,让孩子有敬畏心、同情心。当然,惩罚不一定是体罚,其目的在于“戒”而不是“惩”。


学校可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以及所犯错误严重程度,建立递进式的惩罚措施,如可建立符合学生的志愿服务岗,犯错学生通过为集体服务或争得荣誉,来申请取消处分,获得改正的机会。要将惩罚条例告知每位家长,使教师在处理问题时有据可依,以便减轻老师的压力。


防范

引发校园欺凌的原因有多种,从客观上来说,家长疏于管理或管教不当,社会不良因素影响,学校的教育管理不到位都可能是诱因。如何有效防范校园欺凌?在中小学校长们看来,加强学校法制、道德教育,制定必要的惩戒条例;教育引导家长注重家风建设,掌握科学的育儿理念和方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都是必要且有效的手段。


▌注重家风家教


宋茂盛(北京实验二小永定分校校长):校园欺凌事件诱因可能有多重,家庭、社会、学校三方可能都会涉及到。面对校园欺凌问题,家校共育愈发重要。事实上,孩子的许多问题都源于家长,因为现在的家长个人修养、成长环境各有不同,在面对和处理相同问题时也必然存在差异。


由于不少家庭教育在观念、方法上还存在一定问题,在教育子女、应对孩子之间的矛盾时,家长有时更是束手无策。家长应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建设良好家风,加强对子女的文明、道德、纪律、法治教育,及时了解孩子的成长状态。




▌营造情感交融的学校文化


高峰(中科院附属玉泉小学校长):如果我们赞同“校园就是社会”这样一个观点和事实,那么,在儿童群体中出现的一切成人行为与现象,都可以在儿童社会中表现出来。从这个角度讲,今天对校园欺凌现象没有必要大惊小怪。


我认为,所谓“校园欺凌”本质是校园中师生关系、同伴关系、家校关系、亲子关系的一种扭曲的集中反映。在对学生成长至关重要的这几组关系当中,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建立起情感交融、社会和谐的各种关系。说到底,这就需要整体营造和建构一种强大的、正向的、凝聚的校园文化。而这种校园文化的本质是一种“民主、公平、自由”精神的深入人心。


这种文化的落地涉及到方方面面,从制度设计到理念倡导,从教育教学到家校合育。只有这种文化滋润到每一位教师、每一个孩子、每一位家长心中,我们才能够创造出学生毕业多少年之后对母校发出的感叹。解决校园欺凌问题不是简单地“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而是一种“民主、公平、自由”校园文化的深入人心。



专家看“法”

面对校园欺凌事件,为何有些学校和老师会有“开了一个过分的玩笑”的偏差认识?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高翠平律师认为,这是由反校园欺凌中法律制度缺位造成的。


▌面对校园欺凌法律不能缺位


何谓校园欺凌,是否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算作欺凌?偶发的但确实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的算不算?欺凌的定性哪个部门说了算?高律师认为,目前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她指出,目前,针对触犯刑律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法律制度已经很完善了,但却忽略了对于精神、语言、社交孤立等行为的定性以及级别划分。若有校园欺凌危害分级及各级的处理措施,学校,家长,社会的责任和措施都将有据可依。


高律师建议,应该在法律层面制定一整套严谨科学的反欺凌制度,条件成熟时应以立法的形式体现。将校园欺凌的程度分级、分类,每个级别学校对学生的惩罚、对家长的惩罚将有法可依,从道歉、检查、停学,到对监护人缺位的责任追究,司法部门的刑事责任追究、将通过学校、家庭、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介入而得到完整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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