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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有理

           

    八十年代开始混入电脑业,天天以玩电脑为工作,快乐似神仙。我们电脑中的所有软件都是从国外,具体说就是从美国进口的。那时中国刚刚加入WTO不久。按理说,我们用人家的软件,应该买原版,但价钱实在太高,我们哪买得起?只好用解密版,也就是盗版软件,效果肯定要差一块。但没办法,当时就那个条件。


  

  

  

  

    我记得当年我国出版的《电脑》杂志有一篇文章,题目就叫做《盗版有理》,意思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穷,底子薄,为了跟世界同步参与互联网,不得不使用盗版。如果美国人一定要坚持不许我们用盗版软件,我们只好把脖子扎起来,无法动弹。整个电脑业全部倒闭。当时好像美国人也睁一眼,闭一眼,放我们一马。但有个宽限期限,到哪一年之后,我们自己的电脑业正式起来了,就得开始步入正规,也像别人一样的交专利使用费。买专利,买正版软件。

    我看了这文章,也觉得有道理,如果美国人太过较真,斩尽杀绝,我们真的没法儿玩计算机了。任何事情都有个发展过程,目前阶段也只能这样,先说一声对不起了。用起来再说。

    我们当年这种做法也不能说完全是贼娃子,也是有理论依据的。据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寿步律师介绍: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有三个台阶。首先是“第一台阶”。

  

    “第一台阶”是指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不延伸到最终用户。换言之,制作并销售未经授权的软件是不合法的,但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却是合法的(现在的大众传媒为了一些软件商的利益,拼命在中国人的头脑里灌输凡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皆不合法的观念,这本身就是一种不懂法的表现)。其实,这也是对于一般著作权的保护水平:譬如,目前金庸的武侠小说的盗版甚多,印盗版的印刷厂固然是在违法,但你买本盗版金庸来读却完全是合法的。现在的“国际标准”属于“第一台阶”;从立法原意来解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得到的中国水平也在“第一台阶”。寿步律师把“第一台阶”称为“正常水平论”。

  “第二台阶”是供参照比较的。由于考虑到软件与著作权法保护的传统作品相比确实有其不同之处,因此,有的发达国家(如日本)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部分最终用户。这种保护水平即是“第二台阶”。日本在其著作权法中规定,单位明知是侵权软件,而在业务上将其用于计算机内,视为侵权。但是应当注意,即使在日本,在充分考虑到软件特殊性的情况下,也没有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不分对象、不问目的地延伸到所有最终用户。

  “第三台阶”是把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所有最终用户。寿步律师称之为“超世界水平”。从人均GDP来看,2000年的日本为37497美元,1999年的台湾为13114美元,1999年的韩国为8581美元。而2000年中国(大陆)人均GDP只有849美元。TRIPS协议的软件保护水平只在“第一台阶”;日本、韩国和台湾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护水平在“第二台阶”;中国不是超世界水平的发达国家,中国有什么必要达到“超世界水平”的“第三台阶”呢?

    我不知道这位律师说的对不对,也许他的这套理论正是“盗版有理”的理论依据。

    从八十年代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四五十年,侵犯专利权也侵犯了四五十年,现在究竟到了第几阶段,所说的那个“盗版有理期”到期了没有?我不好说,也闹不清。反正已经退休了,计算机也玩了半辈了,玩美了,玩够了。我现在在家里自己玩,只属于个人兴趣爱好,应该不算正式工作,不算单位的经营行为。跟专利不专利已经没关系了。只有经营行为才跟专利发生关系。软件专利去他的吧!至于现在仍在各单位工作的软件人员,他们是否侵犯了人家的专利权,是否应该交专利费,已经跟我没关系了。

    但是如果要说我们自从加入WTO以来,从来没有盗版过,从来没有侵犯过人家的知识产权,我一百个不相信。只不过现在是否仍在“有理期”尚待探讨。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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