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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制(一百五十四)

股权架构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非常重要。作为企业创始人,在设计股权架构时,一定要有长远眼光,不要因为草率的股权架构设计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一、股权架构的设计要避免决策僵局


创业团队的决策机制,可以民主协商,但意见分歧时必须集中决策、一锤定音。随着企业的发展,股东间存在意见分歧是很正常的,如因此导致公司无法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出现表决僵局,将严重影响企业决策效率和发展。当分歧长期未能协商解决或矛盾冲突加大,则存在持股比例达到10%的股东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解散公司的严重危及公司“生死存亡”的情形出现。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特别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之外,一般事项的表决比例可由股东在《章程》中自行约定。通常情况下,企业都在《章程》中规定一般事项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因此,在设计股权结构时,应尽量避免平均的情况出现,如果股东之间坚持要求平均的股权结构,则需在《章程》中增加关于股东会决议表决的特别约定,以避免公司表决僵局的出现。


二、股权架构设计除了考虑股东当下贡献(股东出资额),更要考虑股东对企业长远发展的贡献


一般情况下,多为以股东的出资金额和比例来分配公司股权,例如,如果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出资70万元的股东即使不参与创业,也要持股70%,确定持股比例的核心甚至唯一依据是“出多少钱”。但是,这种根据投资比例确定股权比例以分配公司未来收益的做法,显然不科学。尤其是在创业类企业来说,资金与创意同样重要,因此,只出钱不干活的股东“掏大钱、占小股或享有更少表决权”为越来越多的创业类企业所接受,并在实践中应运而生一些做法,比如,1)同股不同权:《公司法》已明确规定同股可以不同权,即股东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行使表决权;2)委托投票权:对于不参与创业或没有创业能力的人,可以规定由其他股东代为行使投票权,从而让投票权集中,弥补股权的不合理,并可以考虑通过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的不同职权,实现职业经理人等对公司经营的管理。


阿里巴巴截至上市完成时,软银持有阿里32.4%股权,雅虎持有16.3%股权,以马云为首的合伙人团队凑一块只持有约13%股权,合伙人团队是货真价实的小股东。但是,根据上市招股书,(1)合伙人团队可以提名阿里巴巴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在股权分散、董事会主导的上市公司,控制了董事会,也就控制了公司;(2)软银把不低于阿里巴巴30%普通股的投票权委托给了马云与蔡崇信行使。这就使马云等合伙人团队实现了对阿里巴巴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双重控制。


三、股权架构设计要为未来股东进入留有通道和空间


初创企业,不宜过早过度稀释股权,要为未来股东或合伙人、资本与资源进入留有通道。企业设立时,如单纯根据出资比例确定股权比例,会出现出资少但实际负责经营的股东成为小股东。等企业发展起来了,想找其他股东进来,却发现没有股权空间。投资机构看完公司股权后,也没有一家敢进,进而限制了公司的发展。


创业团队最初分配股权时,应该有意识地预留一部分股权放入股权池,即设立一个持股平台,把激励对象的股权都放入这个平台,这样也可避免因员工多,造成股权的分散和股东人数太多。对于预留的激励股权,也可以由股东或合伙人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或股东,进行代持。


四、给予兼职人员和短期资源提供者持有股权应谨慎


1、很多初创企业热衷于找一些外部兼职人员撑门面,并发放大量干股。但是,这些兼职人员既没有多少时间投入,也没有承担创业风险。股权利益与其对创业项目的参与度、贡献度严重不匹配,这也经常导致全职核心的合伙人团队心理失衡。对于外部兼职人员,建议采取期权方式,而且要对期权设定成熟机制(比如顾问期限、顾问频率、甚至顾问结果),而不是上来就发放大量股权。经过磨合,如果弱关系的兼职人员成为强关系的全职创业团队成员,再适当给这些人员增发股权。


2、很多创业者在创业早期希望借助外部资源,容易给早期的资源承诺者许诺过多股权。但是,资源入股经常面临的问题是:(1)资源的实际价值不好评估;(2)资源的实际到位有很大变数;(3)很多资源是短期阶段性发挥作用;(4)对于价值低的资源,没必要花大量股权去交换,但价值高的资源,资源方也不愿意免费导入。因此,对于资源承诺者,可优先考虑项目合作,利益分成,而不是长期股权绑定。即便股权合作,主要也是与资源方建立链接关系,通过期权合作,且事先约定股权兑现的前提条件。


五、股权架构设计要有退出安排


在出资人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应约定在某个期限内,任一创始股东如因种种原因(离职、离婚、死亡、犯罪等)需退出,则由其余股东按事先约定的方法回购其股份,回购价格或计算方法也要事先有明确约定。对不按事先约定退出的行为,为避免司法执行的不确定性,最好事先约定违约金标准。对一些特殊股东,比如兼职人员,为退出方便,也可考虑股权由创始股东代持。


特别需要注意因离婚导致的股权变动情况。根据中国法律,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间另有约定。创业者离婚的直接结果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土豆创始人王薇因为配偶股权纠纷,影响了土豆的最佳上市时机,为此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因此,创立企业时,创始股东配偶对股权的权利及离婚时如何分割都要事先有所考虑和约定。


(文:邴玉娜;来源: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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