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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维《殷周制度论》
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於殷周之际。都邑者,政治与文化之标徵也。自上古以来,帝王之都皆在东方。太皞之虚在陈,大庭氏之库在鲁,黄帝邑於涿鹿之阿,少皞与顓頊之虚皆在鲁卫,帝嚳居亳。惟史言尧都平阳,舜都蒲阪,禹都安邑,俱僻在西北,与古帝宅京之处不同。然尧号陶唐氏,而冢在定陶之成阳;舜号有虞氏,而子孙封於梁国之虞县,孟子称舜生卒之地皆在东夷。盖洪水之灾,兗州当其下游,一时或有迁都之事,非定居於西土也。禹时都邑虽无可考,然夏自太康以后以迄后桀,其都邑及他地名之见於经典者,率在东土,与商人错处河济间,盖数百岁。商有天下,不常厥邑,而前后五迁,不出邦畿千里之内。故自五帝以来,政治文物所自出之都邑,皆在东方,惟周独崛起西土。……自五帝以来,都邑之自东方而移於西方,盖自周始。故以族类言之,则虞、夏皆顓頊后,殷、周皆帝嚳后,宜殷、周为亲;以地理言之,则虞、夏、商皆居东土,周独起於西方,故夏、商二代文化略同。《洪范》“九畴”,帝之所以锡禹者,而箕子传之矣;夏之季世,若胤甲,若孔甲,若履癸,始以日为名,而殷人承之矣。文化既尔,政治亦然。……故夏、殷间政治与文物之变革,不似殷、周间之剧烈矣。殷、周间之大变革,自其表言之,不过一姓一家之兴亡与都邑之移转;自其里言之,则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又自其表言之,则古圣人之所以取天下及所以守之者,若无以异於后世之帝王;而自其里言之,则其制度文物与其立制之本意,乃出於万世治安之大计,其心术与规摹,迥非后世帝王所能梦见也。
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异於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叁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其旨则在纳上下於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周公制作之本意,实在於此。此非穿凿附会之言也,兹篇所论,皆有事实为之根据,试畧述之。
殷以前无嫡庶之制。……舍弟传子之法,实自周始。当武王之崩,天下未定,国赖长君;周公即相武王克殷胜紂,勋劳最高,以德以长,以歷代之制,则继武王而自立,固其所矣。而周公乃立成王而已摄之,后又反政焉。摄政者,所以济变也;立成王者,所以居正也。自是以后,子继之法遂为百王不易之制矣。
由传子之制而嫡庶之制生焉。夫舍弟而传子者,所以息争也。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间常不免有争位之事。特如传弟即尽之后,则嗣立者当为兄之子歟,弟之子歟?以理论言之,自当立兄之子;以事实言之,则所立者往往为弟之子。此商人所以有中丁以后九世之乱,而周人传子之制正为救此弊而设也。然使於诸子之中可以任择一人而立之,而此子又可任立其欲立者,则其争益甚,反不如商之兄弟以长幼相及者犹有次第矣。故有传子之法,而嫡庶之法亦与之俱生。……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立适以长不以贤者,乃传子法之精髓。当时虽未必有此语,固已用此意矣。盖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任天者定,任人者争;定之以天,争乃不生。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后世用人之以资格也,皆任天而不参以人,所以求定而息争也。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於家天下,立贤之利过於立嫡,人才之用优於资格,而终不以此易彼者,盖惧夫名之可藉而争之易生,其敝将不可胜穷,而民将无时或息也。故衡利而取重,絜害而取轻,而定为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后世;而此制实自周公定之。是周人改制之最大者,可由殷制比较得之。有周一代礼制,大抵由是出也。
是故由嫡庶之制而宗法与服术二者生焉。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藉曰有之,不过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贵且贤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如周之大宗、小宗也。周人嫡庶之制,本为天子诸侯继统法而设,復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则不为君统而为宗统,於是宗法生焉。……
其次则为丧服之制。丧服之大纲四:曰亲亲,曰尊尊,曰长长,曰男女有别。无嫡庶,则有亲而无尊,有恩而无义,而丧服之统紊矣。故殷以前之服制,就令成一统系,其不能如周礼服之完密,则可断也。丧服中之自嫡庶之制出者:如父为长子叁年;为眾子期。庶子不得为长子叁年。母为长子叁年;为眾子期。公为适子之长殤、中殤大功;为庶子之长殤、中殤无服。大夫为适子之长殤、中殤大功;为庶子之长殤小功。适妇大功,庶妇小功。适孙期,庶孙小功。大夫为嫡孙为士者期;庶孙,小功。出妻之子为母期。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为父后者为其母緦。大夫之适子为妻期,庶子为妻小功。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期,为庶昆弟大功,为适昆弟之长殤、中殤大功,为庶昆弟之长殤小功;为适昆弟之下殤小功,为庶昆弟之下殤无服。女子子适人者,为其昆弟之为父后者期,为眾昆弟大功。凡此皆出於嫡庶之制。无嫡庶之世,其不适用此制明矣。又无嫡庶则无宗法,故为宗子与宗子之母妻之服无所施。无嫡庶,无宗法,则无为人后者,故为人后者为其所后及为其父母昆弟之服亦无所用。故《丧服》一篇,其条理至精密纤悉者,乃出於嫡庶之制既行以后,自殷以前,决不能有此制度也。
……
又与嫡庶之制相辅者,分封子弟之制是也。商人兄弟相及,凡一帝之子,无嫡庶长幼,皆为未来之储贰。故自开国之初,已无封建之事,矧在后世?惟商末之微子、箕子,先儒以微、箕为二国名,然比干亦王子而无封,则微、箕之为国名,亦未可遽定也。是以殷之亡,仅有一微子以存商祀,而中原除宋以外,更无一子姓之国。以商人兄弟相及之制推之,其效固应如是也。周人既立嫡长,则天位素定,其餘嫡子、庶子,皆视其贵贱贤否,畴以国邑。开国之初,建兄弟之国十五,姬姓之国四十,大抵在邦畿之外;后王之子弟,亦皆使食畿内之邑。故殷之诸侯皆异姓,而周则同姓、异姓各半。此与政治文物之施行甚有关係,而天子诸侯君臣之分,亦由是而确定者也。
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当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叶称王。汤未放桀之时,亦已称王。当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称王。盖诸侯之於天子,犹后世诸侯之於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於《牧誓》、《大誥》皆称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復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其在丧服,则诸侯为天子斩衰叁年,与子为父、臣为君同。盖天子、诸侯君臣之分始定於此。此周初大一统之规模,实与其大居正之制度相待而成者也。
嫡庶者,尊尊之统也,由是而有宗法,有服术。其效及於政治者,则为天位之前定、同姓诸侯之封建、天子之尊严。然周之制度,亦有用亲亲之统者,则祭法是已。商人祭法见於卜辞所纪者,至为繁复,……是殷人祭其先无定制也。周人祭法,《诗》《书》《礼经》皆无明文。据礼家言,乃有七庙、四庙之说。此虽不可视为宗周旧制,然礼家所言庙制,必已萌芽於周初,固无可疑也。古人言周制尚文者,盖兼综数义而不专主一义之谓。商人继统之法不合尊尊之义,其祭法又无远邇尊卑之分,则於亲亲、尊尊二义,皆无当也。周人以尊尊之义经亲亲之义而立嫡庶之制,又以亲亲之义经尊尊之义而立庙制,此其所以为文也。……盖礼有尊之统,有亲之统。以尊之统言之,祖愈远则愈尊,则如殷人之制,徧祀先公先王可也。庙之有制也,出於亲之统。由亲之统言之,则亲亲以叁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亲,上不过高祖,下不过玄孙,故宗法、服术皆以五为节。《丧服》有曾祖父母服而无高祖父母服,曾祖父母之服不过齐衰叁月,若夫玄孙之生,殆未有及见高祖父母之死者,就令有之,其服亦不过袒免而止,此亲亲之界也。过是,则亲属竭矣,故遂无服。服之所不及,祭亦不敢及,此礼服家所以有天子四庙之说也。……《书?顾命》所设几筵,乃成王崩,召公摄,成王册命康王时依神之席,见拙撰《周书顾命考》及《顾命后考》。而其席则牖间、西序、东序与西夹凡四,此亦为大王、王季、文王、武王设,是周初所立,即令不止四庙,其於高祖以下,固与他先公不同。其后遂为四亲庙之制,又加以后稷、文、武,遂为七庙。是故徧祀先公先王者,殷制也;七庙、四庙者,七十子后学之说也。周初制度,自当在此二者间,虽不敢以七十子后学之说上拟宗周制度,然其不如殷人之徧祀其先,固可由其他制度知之矣。
以上诸制,皆由尊尊、亲亲二义出。然尊尊、亲亲、贤贤,此叁者治天下之通义也。周人以尊尊、亲亲二义,上治祖禰,下治子孙,旁治昆弟,而以贤贤之义治官。故天子、诸侯世,而天子、诸侯之卿、大夫、士皆不世。盖天子、诸侯者,有土之君也。有土之君,不传子不立嫡,则无以弭天下之争。卿、大夫、士者,图事之臣也,不任贤,无以治天下之事。以事实证之,周初叁公,惟周公为武王母弟,召公则疏远之族兄弟,而太公又异姓也。成、康之际,其六卿为召公、芮伯、彤伯、毕公、卫侯、毛公,而召、毕、毛叁公又以卿兼叁公,周公、太公之子不与焉。王朝如是,侯国亦然,故《春秋》讥世卿。世卿者,后世之乱制也。礼有大夫为宗子之服,若如春秋以后世卿之制,则宗子世为大夫,而支子不得与,又何大夫为宗子服之有矣。此卿、大夫、士不世之制,当自殷已然,非属周制,虑后人疑传子立嫡之制通乎大夫以下,故附着之。
男女之别,周亦较前代为严。男子称氏,女子称姓,此周之通制也。……而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女子称姓,亦自周人始矣。
是故有立子之制,而君位定;有封建子弟之制,而异姓之势弱,天子之位尊;有嫡庶之制,於是有宗法,有服术,而自国以至天下合为一家;有卿大夫不世之制,而贤才得以进;有同姓不婚之制,而男女之别严。且异姓之国,非宗法之所能统者,以婚媾甥舅之谊通之,於是天下之国,大都王之兄弟甥舅,而诸国之间,亦皆有兄弟甥舅之亲,周人一统之策实存於是。此种制度,固亦由时势之所趋,然手定此者,实惟周公。原周公所以能定此制者,以公於旧制本有可以为天子之道,其时又躬握天下之权,而顾不嗣位而居摄,又由居摄而致政,其无利天下之心,昭昭然为天下所共见。故其所设施,人人知为安国、定民人之大计,一切制度遂推行而无所阻矣。
由是制度,乃生典礼,则“经礼叁百,曲礼叁千”是也。凡制度、典礼所及者,除宗法、丧服数大端外,上自天子、诸侯,下至大夫、士止,民无与焉,所谓“礼不下庶人”是也。若然,则周之政治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设,而不为民设乎?非也。凡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者,以为民也。有制度、典礼以治,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使有恩以相洽,有义以相分,而国家之基定,争夺之祸泯焉;民之所求者,莫先於此矣。且古之所谓国家者,非徒政治之枢机,亦道德之枢机也。使天子、诸侯、大夫、士各奉其制度、典礼,以亲亲、尊尊、贤贤,明男女之别於上,而民风化於下,此之谓治;反是,则谓之乱。是故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者,民之表也;制度、典礼者,道德之器也。周人为政之精髓,实存於此。此非无徵之说也。以经证之,《礼经》言治之迹者,但言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而《尚书》言治之意者,则惟言庶民。《康誥》以下九篇,周之经纶天下之道胥在焉,其书皆以民为言。《召誥》一篇,言之尤为反覆详尽,曰命,曰天,曰民,曰德,四者一以贯之。……文、武、周公所以治天下之精义大法,胥在於此。故知周之制度、典礼,实皆为道德而设,而制度、典礼之专及大夫、士以上者,亦未始不为民而设也。
周之制度、典礼,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亲亲、贤贤、男女有别四者之结体也,此之谓民彝。其有不由此者,谓之非彝。《康誥》曰“勿用非谋\非彝”,《召誥》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非彝者,礼之所去,刑之所加也。……是周制刑之意,亦本於德治、礼治之大经。其所以致太平与刑措者,盖可覩矣。
夫商之季世,纪纲之废,道德之隳极矣。……夫商道尚鬼,乃至窃神祇之牺牲,卿士浊乱於上,而法令隳废於下,举国上下,惟姦宄敌讎之是务,固不待孟津之会、牧野之誓,而其亡已决矣。而周自大王以后,世载其德,自西土邦君、御事小子,皆克用文王教。至於庶民,亦聪听祖考之彝训。是殷周之兴亡,乃有德与无德之兴亡,故克殷之后,尤兢兢以德治为务。《召誥》曰:“我不可不监於有夏,亦不可不监於有殷。我不敢知曰有夏服天命,惟有歷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我不敢知曰有殷受天命,惟有歷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今王嗣受厥命,我亦惟兹二国命,嗣若功。王乃初服。”周之君臣於其嗣服之初反覆教戒也如是,则知所以驱草窃姦宄相为敌讎之民而躋之仁寿之域者,其经纶固大有在。欲知周公之圣与周之所以王,必於是乎观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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