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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妻子捉奸在床,殴打并逼男子写下五万元欠条,构成抢劫罪吗?

案例】 2019年5月20日下午1时许,一直怀疑妻子有婚外情的刘某发现其妻打扮完后走出家门,遂偷偷跟踪其妻至某宾馆,见其在服务台登记了506房,遂起疑心。即一边监视,一边电话通知其朋友孙某和王某,称有急事要他们帮忙,叫他们赶到宾馆。孙某和王某赶到后,刘某便将事情的原委告诉了他们后,三人决定一起去捉奸。他们一起敲开了506房门,发现妻子和张某正在床上发生性关系,刘某将张某拉下床,三人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刘某并责问张某如何解决此事。张某连称自己对不起刘某,并提出愿意补偿刘某1万元。刘某说至少拿5万元,并逼迫张某写一张5万元的欠条。张某被迫写了一张“今欠刘某人民币伍万元整”的欠条,欠款日期为4月25日(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关于本案的定性,司法实践中有争议,有的认为本案构成抢劫罪,有的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笔者认为本案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刘某、孙某和王某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本案中,刘孙王三人基于捉奸的意思,当场对张某实施殴打,致张某轻微伤,三人对张某殴打的行为具有共同性,至此,可以认为,孙某与王某具有殴打他人的主观故意,刘某至少也有殴打他人的主观故意,如果没有后来逼写欠的行为,本案中,三人均不构成犯罪,至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后来,在张某提出补偿一万元,刘某不同意,逼其写下欠五元的欠条的行为,涉嫌抢劫罪。三人涉嫌抢劫罪,为共同犯罪,刘某为主犯,孙某与王某为帮助犯。

本案应定性为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均为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两者唯一区别就是取财的手段不同,抢劫罪的取财手段为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手段与取财具有不场性的特点,本案中,三人对张某殴打并至轻微伤,可以认为三人对张某实施了足以压制其反抗的暴力手段,因此,三人的行为为抢劫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取财手段相对缓和,一般实施轻微暴力,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或以日后恶害相要挟。因此,根据现场客观情况,笔者认为三人涉嫌抢劫罪。

财产性利益也是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

本案中,三人逼张某写下五万元欠条,实际上是为张某虚设了一笔债务,当属于财产性利益,主流观点认为,财产性利益也是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

有观点认为只要为他人虚设了债务, 视为抢劫罪的既遂,金额为欠条所写金额,也有认为债权实现时为抢劫既遂,笔者倾向于后者,认为当欠条所示债权实现时,为抢劫罪既遂,因此,本案中,三人涉嫌抢劫罪(未遂)。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刘某、王某与孙某三人涉嫌抢劫罪(未遂),为共同犯罪,其中刘某为实行犯,系主犯,王某与孙某为帮助犯,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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