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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建“江苏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推荐“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5-31   来源:厅救灾处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近些年来,各地按照省减灾委的统一部署,积极争先创优,在全省广泛开展了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建立了城乡社区减灾工作机制,完善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社区减灾救灾演练,加强社区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建立了社区灾害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为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并以此推动防灾减灾工作,省厅决定开展“江苏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推荐第四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创建的标准

    今年5月,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下发了《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此标准较为全面且操作性强。为此,省厅决定今年“江苏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评比就以此为准,不再制定新的标准。5月27日,省厅下发了《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的通知》,苏民救〔2010〕9号,以下简称《标准》)。请各地按照《标准》,认真做好“江苏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

    二、创建和推荐的要求

    对“江苏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社区申报。参加创建的社区根据《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填写《江苏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推荐表》(见附件)及相关材料。材料务必完整、真实,全面反映社区防灾减灾工作,所有材料均应提供文字和电子版稿件。江苏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推荐表用EXCEL制作,表格大小可自行调整。

    (二)市县初查。各县(市、区)民政局对照《标准》进行初查,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到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组织人员复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初步评分,并按照初步评分结果顺序上报省厅救灾处。

    (三)组织核查。省厅根据《标准》,在审核各市申报材料的基础上,于8月上旬开始对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并逐一对照标准进行打分。对核查评分合格的社区,省厅将授予“江苏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

    (四)推荐上报。省厅根据各申报单位的核查得分,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推荐“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名单,并报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参加国家级评选。
省厅在组织“江苏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核查评分的同时,对已获得“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按照《标准》一并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三、材料上报时间

    请各市于7月31日前,将推荐的“江苏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名单、推荐表和相关材料报省厅救灾处。 

    二〇一〇年五月   日 

    联系人:孙才洋,许丰平 

    联系电话:025-83590633,83590605 

    邮箱:http://www.360doc.com/mailto:320000@cnd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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