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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警务”概念考察
“应急警务”概念考察 【作者】 郭永良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中文关键词】 应急警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文章编码】 1673-2391(2014)05-0055-02 【文献标识码】 A【期刊年份】 2014年 【期号】 5【页码】 55 【摘要】 应急警务理论处于初创阶段,对于“应急警务”概念的认定有“学科说”、“组成说”、“临战说”、“危机说”、“处置说”、“综合说”等粗浅之分。每一个角度的定义都能说明应急警务的部分本质,同时皆有其缺失,殊难对其作圆满且周全的定义。从系统的角度,通过考察其目的、对象、途径等核心要素来说明应急警务之特征,可获得对应急警务内在本质和整体规律的新认知。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1185979    
  目前,学界对应急警务的研究如火如荼,但是对于其最基本范畴—“应急警务”概念的厘定尚处于粗浅的讨论之中,亟需对其进行梳理、评析甚至重新认定,以尽快达成应急警务理论的根本共识,推动该领域理论研究的深入以有效指导警务实践的开展。  
  一、应急警务研究概述
  关于应急警务的内涵及其外延充满了疑问和争议,据目前所掌握的材料,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五种:一是“学科说”。该学说是从学科建设的角度出发对应急警务进行界定。例如,赵志飞认为,“应急警务学”是一门以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为主要研究对象,专门研究公共突发事件发生与发展规律及其警察应对策略方法的警察学科。[1]二是“组成说”。该学说认为应急警务是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构成单位。例如,李国军认为,“作为政府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中经历严峻考验,探索形成了一套应对突发事件的有益经验”。[2]刘阳怀认为,“警察应急作为国家应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应急力量的支撑性要素”。[3]三是“危机说”。该学说将应急警务与危机管理相勾连,认为其是危机管理理论的组成部分。例如,付有志认为,“危机警务是一种具体警务,是警察实施危机管理的行为总和”;[4]张兆瑞认为,“危机警务是警察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履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职能的非常规警务,是政府危机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强力措施”等。[5]四是“处置说”,它是将应急警务定位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无论是上述的“学科说”、“组成说”,还是“危机说”,基本上都将应急警务活动定义为应急处置。五是“综合说”,它是以简单概括的方式对应急警务的内涵进行界定。例如,郭太生等认为,应急警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参与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工作内容的综合”。[6]
  二、应急警务研究之评析
  显而易见,“学科说”将应急警务定位于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警务活动,对象明确,但是无论如何,把一种类型的警务活动定位为一个学科是不妥的,尤其是在基本范畴尚有质疑的研究阶段。如若必须要建立学科的话,应急警务学也只能是一门松散的,囊括了其他许多诸如警务情报、警务指挥、警务战术、警务舆论、警务心理等学科(理论)的内容,而只是冠之以非常态的秩序观念,即“应急”的学科。
  “组成说”把警察和政府的应急体系联系在一起有其可圈可点之处,因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的主体,公安机关的应急警务理当是其组成部分。但该说仅仅将应急警务作为政府应急系统的组成,而不对自身的特点进行论述,失去了主体性,容易与其他政府部门混为一谈,不利于应急警务的开展。
  “危机说”凸显危机状态下警务的“非常规”,以示与常规警务的不同。但对何谓危机,是否包括战争、紧急状态、戒严等并没有作具体说明,不利于应急警务实践的开展。
  “处置说”将应急警务定位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阶段),一方面不符合突发事件的生命周期理论及其发生、发展、消弭过程;另一方面,将警察排除在其他阶段的应对主体之外,与警察自身固有的“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人民警察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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