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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信平台


1月17日,北京市法制办就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提出,建立本市统一的信用平台,作为本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的基础设施。



《办法》提出,依托本市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作为本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的基础设施。

这些信息,一方面可以在行政机关共享,为行政管理服务;另一方面,也将为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无论是企业、组织还是个人

都会将“信用”记录在这“公共信用平台”

也就是说:以后你的“诚信”如何

是可以通过有关的渠道查到的


不过这平台上都有什么信息呢?

个人或者单位哪些行为会被纪录在案?


公安、税务、质监、旅游、科技、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管理、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公共信用信息,将归集到信用平台上。

换句话说:

个人或者单位在日常中的各种活动

凡是涉及到征信行为的,都会被记录在案

做为信用评价的参考资料




公共信用信息都有些什么呢?

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分为

一、基本信息,包括:

公民基本信息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等基础信息;学历、学位等教育信息;就业状况、职称、资格等职业信息等。

二、良好信息,包括:

市政府及其部门授予的表彰信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授予的行政奖励信息;参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包括:

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向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承诺信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信息;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四、禁止采集的信息,包括:

禁止归集公民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公民信息。



这就结束了吗?

NO!NO!NO!

除了采集信息之外,还要建立“红黑名单”

这一次

我们一定要把不守信的人或组织

扼杀在摇篮里~~~


本市建立诚信典型严重失信信息主体名单制度,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行政机关制定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认定标准,认定诚信典型严重失信信息主体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发布。


这一次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

只要有“严重失信”就会向社会发布

看谁还敢“失信于人”

不过话说回来

这“信用”对我们来讲有什么好处呢?



在征求意见中,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在同等条件下,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或者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支持、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等各类政策措施中,给予优先考虑。

四、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公共资源交易等工作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在人员招录、考核评优等工作中优先考虑。

六、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优先考虑等。

七、信用不良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既然有奖励,那肯定就会有惩罚啦

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信息主体

惩罚的力度还是很强滴~~


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二、在行政许可、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发行债券、股票发行或者挂牌转让、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四、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五、取消行政便利化措施。

六、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从事土地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有土地出让等国有产权交易。

七、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社会组织负责人等。

八、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

九、限制参加小客车摇号登记。



“限制参加小客车摇号登记”

作为普通上班族来说

如果不能摇号的话

那不就意味着不能买车了么

这个对我们来说“影响”太大了


                                                          不过“不良信息查询”期限是5年

也就是说只能在五年之后

才会在查询界面删除

“失信一次,污点五年”

这代价太大了,小北是不会去冒险的





虽然建设“公共信用平台”是一件好事

不过小北还是很担心

如果自己的个人隐私被坏人利用了怎么办?

这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办法》中特别规定:

一、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安全。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获得的其他信息主体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得用作与被查询信息主体约定以外的用途,未经被查询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披露。

三、行政机关非履职需要,不得查询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




P.S(插播一条新闻):

北京今年将重点推广路侧停车收费试点,市民停车缴费的数据将纳入电子系统,届时路侧停车收费逃费将被惩罚,还将纳入征信系统。目前,北京已经确定城六区和通州30条街的路侧电子停车收费试点。(平时在路边停车的亲们要多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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