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勉理(又名程勉礼),男,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3年7月15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8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3]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勉理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勉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作为有监管检查职责的时任太康县农业局广播电视学校校长兼阳光工程办公室副主任的被告人程勉理,不认真履行《阳光工程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疏于职守,在2008年负责监管太康县阳光工程工作期间,没有对承担阳光工程培训学校培训学员和安置学员就业情况认真落实,就在培训学校验收报告上签名,认定培训学校阳光工程项目合格,致使6所学校(邢霞职专、金豹职业技能学校、道杰技校、华中技校、红杏技校、东升技校)在阳光工程培训转移就业农民工中,制作虚假培训人员和虚假转移就业安置农民工名单1351人,向财政部门虚领阳光工程补助资金577600元,给国家造成损失577600元。案发后,已追回赃款431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申某某、邢某某、刘某某 、李某某、赵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身份证明、查询人员名单、验收报告、情况说明、证明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勉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县阳光工程验收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程勉理认罪态度好,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部分挽回,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程勉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勉理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秦松亮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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