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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法律参考0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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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九章研究所


编者按:司法实证分析有助于总结审判经验,寻找裁判逻辑和规则适用的规律,帮助法官和律师乃至当事人对特定法律问题作出预判。长期以来,能够覆盖所有司法实务领域的,体系化、系统化的实证分析几乎空白。随着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出台,建立在上网裁判文书基础之上的实证分析正越来越多地为实务和理论界关注。很多机构亦在进行有益的尝试,九章研究所即是其中之一。2015年,审判研究将与九章研究所联合推出“九章法律参考”专栏,期待这个专栏能够更好地为法律规则的适用提供实务参考和研究范本。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项目描述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是多元的,其中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说明了上述“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规定”,但如何具体判断仍然是实务中的难题。本项目试图发现,违反哪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将可能导致法官认定合同无效。


样本搜集


数据来源:《中国法律知识总库》

法律要目:民商法>债权>合同>合同的效力

文书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及下级法院制作并公开的裁判文书

数据采集:截至2014年5月14日

分析路径:综合3709篇文书,包含4727条规定,以“至少有5篇裁判文书对同一条文的性质进行了有效的讨论”为标准,对其中83个条文作了结论分析。


实证分析


一、合同违反了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官一致认定合同无效


相关条文共47条,篇幅所限,仅列举所涉案件数量前10位的条文


1、合同法第272条(案件数量110件)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建筑法第26条(案件数量96件)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建筑法第13条(案件数量50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4、矿产资源法第3条(案件数量50件)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5、建筑法第28条(案件数量42件)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6、土地管理法第2条(案件数量36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7、矿产资源法第6条(案件数量34件)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8、建筑法第29条(案件数量32件)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9、《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5条(案件数量28件)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不予开立帐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


10、《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8条(案件数量24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二、合同违反了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官一致认定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案件数量10件)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8条(案件数量7件)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违反以下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官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分歧,部分法官认为合同无效,部分法官认为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


相关条文共34条,篇幅所限,仅列举分歧意见最大的前5位的条文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有效58件,无效91件)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0!



2、公司法第16条(有效8件,无效15件)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有效26件,无效8件)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有效6件,无效19件)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3!



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有效10件,无效17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4!



项目信息采集、数据分析和结论生成,由九章研究团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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