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5年第18期
关于离婚时一方承诺不要求对方负担子女抚养费后又起诉主张的处理问题
问:离婚时,一方承诺不要求对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此后,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如何处理?
答: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离婚时明确承诺不要求对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此后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不利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精神,可判决对方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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