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吕佳琪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管理委员会
夫妻间赠与的受赠一方的婚姻不忠实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法撤销赠与法定事由中的“严重侵害赠与人”?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了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事由“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但尚无司法解释对其含义加以释明,实践案例对婚姻不忠实行为是否构成撤销夫妻间赠与的法定事由也少有涉及。婚姻不忠实行为侵害的权利客体为何,是否构成对赠与人的严重侵害,夫妻间赠与的撤销是否应全面考量婚姻过错问题?
【天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案【(2014)滨港民初字第857号】中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行为的客体应当是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一方违反此项义务,是对另一方感情的重大伤害,应当视为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害。配偶权当属人身权中的身份权范畴。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作为赠与人的原告权益的严重侵害,符合撤销赠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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