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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员工因病、非因工死亡,要给这些待遇!(超强汇总)| 劳动法库
文 | 任超,广州社保资深从业人员
作者赐稿授权发布,供朋友圈转发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szlaw@qq.com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那么在实践中除去社保基金支付的这两项待遇,遗属又可否获取其他待遇,来源依据何在?各地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设置是否得当,有无统一标准执行的可行性?现做如下分析。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由来
企业职工遗属补助制度,指的是职工死亡后,由国家和社会对死亡者本人所需的丧葬费用和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最低生活需求,给予必要的物质援助的一种特殊社会救济制度,具体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和遗属定期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三种补助。
丧葬费是家属用于安葬死亡的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须费用。一般包括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花费。为此国家设立丧葬补助制度以减轻家庭殡葬负担。
而对于参保职工的离世,家属除去要为其办理殡葬外,还可能因为亲人的去世失去一个提供收入的来源,支柱,因此国家同时设立抚恤金制度,即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
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
比如在工伤死亡中,由社保支付的供养亲属定期待遇就叫抚恤金,而非因工死亡的,一般被称作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非因公死亡遗属抚恤金则是特指另一项一次性待遇。即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由需要供养的遗属独享,而一次性抚恤待遇由亲属共享。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提到的抚恤金正是这种一次性抚恤待遇项目。
实际上自19世纪50年代起我们国家就建立起了丧葬补助和抚恤待遇制度,最早见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与《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并在随后不同阶段随时代变化而有更新。
曾经是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后来又改为企业支付的项目,而某些省份,统筹区,又改为部分项目由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到后来有地方改为统筹基金支付,而随着《社会保险法》的确认,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1年7月1日起重新在全国范围内明确了统一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可谓是参保人参保权利的延伸,也是对参保企业减负。
那么各地标准如何呢。具体可见下表:
省份
参保人死亡后直系亲属可享受待遇政策与项目
北京市
1. 丧葬补助费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规定,北京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为5000元,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规定,“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其中“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北京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如死亡职工有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两名,则一次性救济费为1720*9=15480元。
上海市
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6〕32号)规定,在上海,三项待遇均由社保基金承担,无需企业承担。《上海市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广州市
广州市严格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执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十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自2011年7月1日起参保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纳入社保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由单位承担。
深圳市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
自2013年10月1日起,根据陕人社发〔2013〕6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按比例发放。如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20个月的90%;不满4年的,发给20个月的30%;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享受规定的丧葬费。其中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同时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具体标准为(参照陕人社发【2011】31号《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城镇户口:每人每月350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300元;参加与未参加统筹的均由企业发放。备注:2013年10月1日前陕西省无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之说。
青海省
2000年,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青海原来没有抚恤金规定。 根据青人社厅发〔2014〕101号的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青海省才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抚恤金按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个月标准计发。2013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2357元。凡2014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退休人员,将由社保一并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即抚恤金待遇限定于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死亡情况下,家属方可享有。
安徽省
皖人社秘〔2011〕297号
自2011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规定,领取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按月享受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河北省
冀人社字[2012]203号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调整遗属抚恤金标准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从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历史文件冀劳险[1993]155号
湖南省
丧葬补助金=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4
抚恤金=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抚恤金计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2011年死亡的为1153元∕月,2012年为1295∕月,2013年为1490元∕月。政策执行时间及对象2011年7月1日(含)以后死亡的企业在职职工和未退休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
重庆市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0号)规定,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二)抚恤金: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下同)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 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补助标准以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50%;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40%,供养直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10个百分点。 死者配偶如有固定收入(包括个人开业)的,其收入总额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费和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均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后,所余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不足的再按前款规定的标准补足。 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发至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为止。生活补助由企业承担。
海南省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社会统筹基金账户支付其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除按《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外,还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18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个月,最低不低于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0%×4个月。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其最后12个月缴费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累计缴费工资总额除以累计缴费月数计算第三十八条 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本人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通过以上对比可看出如下差异:
一、对于《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的待遇项目,各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区执行时间不一。
《社会保险法》实施日期是2011年7月1日,像笔者所在的广州市,在当年度内第一时间做出了调整,而像吉林、陕西、青海等省份行政出台政策过于滞后,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两三年后才明确细则,标准。所以相对来讲,沿海省份制度调整较快,内陆省份制度调整较慢。社保行政效率的高低也就此可见一斑。
二、全国各地的待遇标准差别较大,科学性与合理性值得考量。
观察列举的各省份项目对照可知,如丧葬补助金,在广东力推殡葬改革,很多原自费项目纳入为免费的前提下,广东省内参保职工死亡的,丧葬费补助金每年仍随着社平工资的上调而上调,以广州市为例,2014社保年度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是5808的三倍,即17424元,而目前为6187的三倍,即18561元,吉林省最近几年保持定额1200元,陕西省则保持定额3500元。
再比如一次性抚恤金,陕西,吉林等省份将待遇标准与缴费年限长短进行了关联,缴费年限长的相应得到一次性抚恤金较多,上海的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还与供养人数进行了关联,而广东却没有对这两个因子进行考量。
再看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广东为一次性待遇,上海、陕西等地则为按月发放。笔者网上检索了下,发现在各地社保官网或各地政务热线留言,关于死亡待遇的信访问题也有不少,通常都是质问为什么其他省份有的待遇,本省没有,或者为什么待遇标准相差过大。
三、部分省份的丧葬补助金标准过低,与司法解释中的民事赔偿规定差别太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那么像陕西、吉林等地,社保赔付的与第三方赔付的标准相差太大。作为有着强大给付能力的社保基金都比不上个体的支付责任重,很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四、第三方赔偿与社保补贴可否双赔的问题?各地处理方式不同。
以陕西省为例,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但大部分省份无此规定。
五、在职的,退休的,是否都应享有,标准是否应该统一。
如青海省,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也只是将已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待遇做了明确病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未将在职人员死亡待遇纳入范围,再比如广东省,在职死亡抚恤金标准为6个月市社平,退休死亡则为3个月市社平,标准比在职的稍低,笔者认为是考虑到了家属死亡年龄问题对家属的精神抚慰差别不同,保持一定差别标准是应该的。
六、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取消,还是继续留存,各地观点不一致。
以河南省为例,该地认为《社会保险法》明确了两个项目,那就否认了另一个项目的存在,因此在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省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
《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而在广东省,则依旧保留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次性待遇,仍由单位支付。
在各地通知中大多会提到“在国家没有具体政策出台前,暂定XX如下方案”,可见各地亟需上层统一明确界定。
下一步如何调整,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由人社部做出释义,统一名称。
明确无论在职死亡还是退休死亡,其亲属均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亲属精神抚慰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均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二、统一计发方式、调整方式。
无论在职或退休,丧葬费统一按照市社平60%的6个月计发;亲属精神抚慰金则以上年度市社平的60%为基数,根据缴费年限长短计发比例,1年以下,1年以上到5年,5年以上到10年,10年以上为四个档次,分别计发为2个月、4个月,6个月,8个月,退休死亡的,亲属精神抚慰金则为4个月;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则参照工亡遗属标准执行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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