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是指银行按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而支付的报酬。
一、会计处理
银行根据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科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协议到期时,按其账面余额,做相反分录,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买断式回购期间融出的债券派息的,应按派息金额,借记“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买断式)”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科目。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也就是说,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利息准予扣除。
三、案例分析
2020年1月1日,某商业银行卖出票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8480万元,期限半年,假定年利率5%。该商业银行第二季度支付利息106万元,其会计处理:
2020年1月1日,借入资金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84 800 000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84 800 000
2020年6月30日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协议到期时,支付利息,收回票据、证券
借:利息支出 2 120 000
贷:银行存款 2 120 000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84 800 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84 800 000
将212万元记入《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第8行。
(文章创作辛苦,版权归作者所有。请尊重知识产权,转载注明“来自黄德荣话税”)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