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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案例

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我国于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中首次明确了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予以延续。本文整理了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行为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若干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民法典》(《民法总则》条文相同)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裁判观点

案例一: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多个与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公序良俗。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巢客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多个与知名度较高的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主观不具有正当性,该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案号:(2019)京行终9953号

案例二: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情人”,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未经配偶同意而将财物赠与第三者,事后也未取得配偶追认,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且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本案中,薛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与牛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显然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有违公序良俗。

案号:(2019)琼01民终3031号

案例三:在公共过道故意靠近他人房屋栽种树木,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被上诉人李某在公共过道靠近上诉人房屋一侧栽种树木,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故应当将树木移除。

案号:(2020)冀09民终641号

案例四:保险条款约定的时间条件不当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可能会引发被保险人家属为获取保险金而怠于治疗,导致被保险人得不到充分的看护、救治,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保险合同约定的“因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该保险条款约定的时间条件不当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免除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且该条款可能会引发被保险人家属为获取保险金而怠于治疗,导致被保险人得不到充分的看护、救治,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案号:(2019)冀05民终3166号

案例五:一方提交的视听资料所录制的内容属于录制人自己和他人之间的谈话,该行为不涉及个人隐私或其他商业秘密,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规定,本案中,嘉星公司提交的视听资料所录制的内容属于录制人自己和他人之间的谈话,该行为不涉及个人隐私或其他商业秘密,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也不存在欺诈、胁迫、利诱等违法情形,故即使该录音没有取得锦鑫公司的同意,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采用。

案号:(2017)川06民终1162号

案例六: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一般可以推定在被告应诉的情况下,正常都会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如果人民法院不主动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将会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款按日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虽然该约定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被告也没有出庭要求调整,但违约金明显过高,一般可以推定在被告应诉的情况下,正常都会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如果人民法院不主动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判决,将会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并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故本院依职权予以调整,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本院确定违约金为按年利率24%计算。

案号:(2019)粤5203民初1175号

案例七: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未婚同居并不违背公众道德认知和伦理价值观,也没有到影响社会的公共秩序,并未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程某与汪某同居时均是未婚青年并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可以看出,二人感情的确立和交往,是得到家人和亲友认同的,周边群众也是按夫妻关系对待二人,其二人未婚同居并不违背公众道德认知和伦理价值观,也没有到影响社会的公共秩序,并未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只不过是二人的夫妻关系并未经过法律确认。

案号:(2019)皖0124民初3233号

案例八:民间过继行为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彭某于2004年4月过继给彭某志,虽然彭某与彭某志没有按法律程序办理收养关系,但考虑到基于有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之间过继与一般收养关系存在区别,且过继行为在民间为一种历史的传统习俗,故原审认为彭某志与彭某之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本院认为原审将民间过继行为理解为事实收养,虽然定义并不准确,但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原审判决申请人给付彭某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

案号:(2016)湘民申1728号

案例九:双方约定通过使用金钱、托关系等手段实现其儿子被招录进军校,违反正常的高校招录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

赵某与王某、朱某在委托合同中约定通过使用金钱、托关系等手段实现赵某儿子被招录进军校,违反正常的高校招录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与王某、朱某双方对委托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均有过错,均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号:(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460号

来源:聚法案例综合整理,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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