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之公司股东以股权抵债是否合法?
——又称债权出资是否合法?
【裁判规则】
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债权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因为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合同形成的债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虽然债权既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出资,也不能代替实物及其他形式的出资,在2005年10月27日颁布的《公司法》中亦没有允许债权作为出资,但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显然,债权作为可以以货币估价的财产,《新公司法》对以债权出资行为不再明令禁止。
【案件简介】
吴冠辉、李元发等与平顶山市大团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04民终1707号
案件事实:2015年7月平顶山市新城区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大团结公司的有关资产评估后作价1000万元为出资北斗公司,占股50%;之后在工商局进行了股东及股权登记,大团结公司以非货币财产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于第三人北斗公司名下。后因大团结公司负债较多,大团结公司将持有的50%的股权转让给其相关6位债权人以抵偿债务,同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
吴冠辉、李元发等辩称:以股权抵债缺乏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债权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因为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合同形成的债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债权人是合同之债的权利人,不是企业股份的持有人。在《公司法》中没有允许债权作为出资。债权既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出资,也不能代替实物及其他形式的出资。
二审法院认为:债权作为可以以货币估价的财产,《新公司法》对以债权出资行为不再明令禁止。故吴冠辉、李元发、屈老虎上诉称大团结以股抵债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没有法律依据,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规援引】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吴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公司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在公司股权纠纷领域具有丰富经验。长期运营“中国股权律师网www.chinaequitylawyer.com”。
公司股权律师吴鹏翼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