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单位:县人口计生局
尊敬的 3a28f3068o
你好!来信收悉,感谢你的来信,现回复如下:
首先要说明的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行为属于违法生育,对违法生育当事人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征收性质,不是“罚款”。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你们夫妇再婚前均有一个子女,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所生育子女属于违法生育。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第三款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由于无法与您取得电话联系,不知道您们夫妇生育子女的时间。以2013年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例,2013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如果夫妇双方都是农村户口,根据我县统计局提供的全县2012年农村人均纯收入为9409元,按6倍计,应征收社会抚养费56454元,按7倍计,应征收65863元,按8倍计,应征收75272元。如果夫妇双方或一方是城镇户口,我县统计局提供的成都市201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194元,按6倍计,应征收社会抚养费163164元,按7倍计,应征收190358元,按8倍计,应征收217552元。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关于新生儿入户的相关问题,请咨询公安部门。
如有疑问,请与县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联系(淮口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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