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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卿蔚||礼器的内涵及其分类系统问题再探讨


李卿蔚,文学博士,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中国古典文献学专业,现为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出土文献与三礼文献。




先秦文献中记载的“礼器”是个包罗万象的概念,其范围涵盖“五礼”系统的各个方面。“礼器”是“礼”的物质外壳,其性质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艺术品。“礼”的内涵在三代时期历经多次变迁,因此“礼器”的概念范畴也可分为数个不同阶段。常见的出土器物多为高等级贵族的随葬器,其虽与当时的“礼器”类似,但形制不能完全等同。器物学和三礼文献之间的认知差异,对相关领域研究造成诸多干扰。现行的古器物分类系统承袭自金石学,注重器物的外型及功能,但无法体现出“行礼之器”的使用场景和各类“组合礼器”之间的关系,更忽视了“礼”所强调的尊卑等级。这种分类逻辑导致“礼器”逐渐失去了“礼”的生成背景,仅见“器”而不见“礼”。

关键词:礼器;五礼;三礼文献;礼学

本文来源:《中华文化论坛》2024年 第1期

三代时期“礼”的概念可分为广狭二义,广义的“礼”包罗万象,是贵族统治阶层各个领域的行为准则 ;狭义的“礼”,则主要指以祭祀为核心的“五礼”系统。沈文倬先生指出,“五礼”是“礼崩乐坏”之后,礼家依据古礼,将原本的各类贵族仪典整理为五大类,以“吉”“凶”“宾”“军”“嘉”为类目形成的礼仪系统。其中“吉礼”即祭祀之礼,分为天神、地祇、人鬼三类 ;“凶礼”包括“丧”“荒”“吊”“禬”“恤”,均与死亡、灾难相关;“宾礼”主要指天子款待四方诸侯前来朝会的典礼 ;“军礼”与祭祀同等重要,类属庞杂,其中既有征伐行动,又有命将出师、凯旋献俘等 ;“嘉礼”则包含冠礼、婚礼、饮酒礼等。

目前学界对“礼器”概念及器物分类系统的理解,多是基于考古学所作出的界定。考古学承袭金石器物之学,多以器物形制特征、功能和作器年代作为依据。而三礼文献对“礼器”的记载则遵循“五礼”系统,其所呈现出的并非独立的器物,而是完整的礼仪场景,因此无论概念范畴还是分类标准,都比现行系统更加复杂详尽。这就导致文献中定义的各类“礼器”与器物分类系统无法匹配,从而对相关研究领域造成诸多影响。




一、“礼器”的本质及“礼”与“器”的关系


作为“礼”最直接的产物,“礼器”既是“礼”所衍生出的实体,也是借以传播思想的渠道。“礼器”的外在形态与“礼”的内核关系密切,“礼”需要表达的各类概念,都会借由器物的形制、纹饰、材质加以强调。因此“礼器”不能等同于一般器物,它承载了“礼”的内涵,又兼具必要的功用性,天然具备特殊属性。“礼器”的本质是“礼”外化而来的“物质外壳”,其核心目的是为了阐释“礼”。之所以称为“物质外壳”,是相对于“礼”的思想层面而言,此处所说的思想,并不仅指春秋之后产生的“礼义”或“儒家思想”,夏商周各阶段的统治者制礼作器,均带有特定的思想表达

在探讨“礼器”和“礼”的本质问题时,不应单论此二者的关系,“礼”“器”均是人为产物,“人”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容忽视。正如孔子所说:“制度在礼,文为在礼,行之,其在人乎!”疏云:“言能行其礼,全在人乎!谓人能行礼也。”“礼”与“器”之间,并非纯粹是“内在思想”作用于“外在实物”的单向关系。有学者认为,“礼义”是“礼”的本质,“礼器”是“礼”的表象,以“人”为主体的“礼仪”是二者之间的桥梁。

“人”在“礼”“器”之间的作用,可以从“礼”的传袭过程中得以窥见。孔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 ;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考古发现证实,文献记载的内容基本属实,由夏至周的“礼”存在明确的传承关系。二里头文化的考古证据表明,夏代礼制已经基本形成,其后通过礼器、墓葬和祭祀等形式,对商周文化持续产生深远影响。顾颉刚先生指出 :“因为殷的文化高于岐周,典章制度比较完备,祭祀的典礼场面大的很,所以周人克殷之后就大量采用了殷的文化。《康诰》里讲到刑法,叫康叔去执行'殷罚’和'殷彝’就是一个例子,洛邑中'殷士’和'庶殷’甚多,祭祀时采用了殷的仪式本是一件很平常的事。”西周金文也证实,周人入主中原后,在很长时间内袭用殷礼,并利用殷遗民的知识为其服务,且周人在运用殷礼时有所改造,并非全盘照搬。

“人”与“礼”“器”之间,也并非单纯“创造”与“被创造”的关系。“礼”本质上是服务“人”的需要,有了“人”的参与,“礼”和“器”便实现双向性的互通、循环。《礼记·礼器》:“礼器,是故大备。大备,盛德也。”郑注云 :“礼器,言礼使人成器,如耒耜之为用也。”其表达了三者微妙的互通性,“礼器”体现出的“盛德”,即因“器”承载“礼”之思想 ;而“言礼使人成器”意指由“礼”影响“人”,使“人”具备“器”所蕴含的品德。用“礼器”喻指品德高尚的“人”,等于是将“器”放在比“人”更高的位置上,通过“器”衡量“人”的德行。“德”对“礼”的意义非同一般,周人将其引入“礼”的体系,形成了全新而复杂的礼乐制度。更有学者提出,先秦时期的玉礼器与礼制发展路径类似,经历了“巫玉”“史玉”“德玉”三个阶段。礼家常以“德”阐释周代礼制特点,“德”与“礼”的融合,使“礼”的内涵更加复杂,从而也更彰显“人”的作用。

与此同时,“器”也并非始终作为“礼”的外在形式存在,二者在一定程度上互为表里,既以“礼”证“器”,又以“器”鉴“礼”。但这种双向影响是在“礼”发展到一定高度之后才出现的,在初始阶段,“人”治“礼”并作“器”,“器”的影响力位于末流,它是为了展现“礼”而被创造出的“衍生品”(图 1)。这一时期的“礼”和“器”单纯服务于“人”的需求,“器”还不具备对“人”的影响力。之后“礼”对“人”的影响愈加显著,逐渐超越“人”,成为社会制度、道德准则。由此,“礼”和“器”在无形中反作用于“人”。


这便体现出“礼器”与一般器物最本质的区别,“礼器”蕴含“礼”的要义,它的形制设定不以“用”为目的,而是以“礼”为标准。甚至会出现“器”反作用于“礼”的情况,这种以“实物”为主体,转而影响“思想”的典型案例,在后世并不罕见。在“礼”的成熟阶段,“人”“礼”“器”三者实则互相作用,构成闭合循环(图 2)。

总体而言,成熟阶段的“礼”,本质是“人”的社会生活和精神境界的反映。“人”是“礼”的缔造者和实施者,而“礼”一旦脱胎成形,便升华为一种抽象符号,与“人”的日常生活渐行渐远。此时,“器”则变成“人”和“礼”之间的媒介,“人”在造“器”的时候赋予了“礼”的概念,而后又在用“器”的过程中,通过其感知“礼”存在的意义。“礼器”逐渐变成一种实体化的“礼”,使“礼”摆脱了抽象仪式的限制,在“人”和“礼”之间构建起一道桥梁,使“人”不废“礼”,也使“礼”能教“人”。




二、“礼器”所反映出的“礼”之核心功能

“礼器”的功能也并不仅限于服务各类仪典,有学者认为,其在周代具有宗教化、政治化、宗法化三方面功能。“礼器”在宗教崇拜方面的作用无庸置疑,早期的“宗教式仪典”或“祭礼”在器物中保留了丰富的痕迹。至于“礼器”的宗法、政治功能,则贯穿三礼文献始末,充分反映出彼时等级尊卑划分之严格。例如《礼记·礼器》:“宗庙之祭,贵者献以爵,贱者献以散。尊者举觯,卑者举角。”又如《礼记·杂记》:“《赞大行》曰 :圭公九寸,侯伯七寸,子男五寸,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玉也。藻,三采六等。”此类功能更接近“礼”的核心,不仅区别等级尊卑,更重要的是,“礼”以身份等级为依据,辅助并强化国家权力集中,从而维护贵族阶层的统治和社会秩序。如沈文倬先生所说,殷周时期贵族巩固政治统治依靠的是“天命思想”,而这种思想需要“礼”来表达。在“礼”的控制之下,社会各阶层秩序井然,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历朝贵族阶层的权力争斗几乎不可避免,很多王朝的覆灭都是由身份僭越开始。宗法制以人与生俱来的身份为依据,划分明确等级,且没有设置其他跨越阶层的方式,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僭越的可能性。“礼”作为宗法制的辅助,不断强化不同阶层的身份认同,同时从道德伦理层面强调尊卑、嫡庶的重要性,最大程度上保障贵族统治阶层的权力。自宗法制瓦解之后,“礼”对各阶层的约束发生变化,统治者对各阶层的管控也逐渐减弱。至中古阶段时,礼之不存,自上而下仪节不究,导致各种形式的僭越成为十分显著的社会问题。后世朝代大多以“法”代“礼”,“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的公正。但是在防止身份僭越这一问题上,多数朝代的法律规章,并不如西周宗法制度奏效。

西周时期“礼”在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便类似于后世的“法”,因此“礼”也常被认为是一种国家权力。彼时“礼”与“法”是相统一且互补的,二者都属于“社会约束”:“我们认为,礼作为国家权力,包含了刑,是法的指导原则,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点,这说明中国古代的礼和法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谓的“礼包含刑”,并非传统意义认为的“礼”和“刑”各自适用于不同社会阶层之义 :“礼是适用于从天子至庶人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不存在礼与刑二分现象。礼是普遍的社会规范,它包括刑在内。”

今人对周代“礼”和“刑”关系的理解,大多出自《曲礼》中“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说,但多对其理解存在偏差。郑玄云 :“为其遽于事,且不能备物。”所谓“礼不下庶人”实指庶民由于生活条件有限,无法按照王族水准来筹备仪典,达不到“正礼”的标准,但这并不等同于庶民“无礼”。孔颖达云:“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不服燕饮,故此礼不下与庶人行也。《白虎通》云 :'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礼,谓酬酢之礼,不及庶人,勉民使至于士也。故《士相见》礼云 :'庶人见于君,不为容,进退走’是也。张逸云 :'非是都不行礼也,但以其遽务不能备之,故不著于经文三百威仪三千耳。其有事,则假士礼行之。”此处表达得更为清楚,庶人不能备物之“礼”主要指“燕饮”“酬酢”类性质的礼仪,但“婚丧嫁娶”类仪典则基本具备,只是由于条件有限而大多“因陋就简”:“庶人非无礼也,以婚则缁币五两,以丧则四寸之棺,五寸之椁,以葬则悬棺而窆,不为雨止,以祭则无庙而荐于寝。此亦庶人之礼也。”是以,“礼”对当时社会的影响,并不仅停留在贵族阶层。

同理,所谓“刑不上大夫”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而言 :“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张逸云 :'谓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贤者犯法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贵族违法并非可无条件免罪,只是因其身份高贵,需要参照具体情况慎重衡量罪行轻重。高等级贵族的量刑标准与他人有异,这的确可看作是贵族特权,但并非默认贵族不受法律制约。“刑”的威慑与当时的“礼”一样,以不同形式贯穿整个社会。

综合来看,在东周之前,“礼器”所承载的“礼”,主要可分为“辨别身份等级”和“敬鬼神”两个功能。前者属于社会功能,是建立在以“人”为使用对象的前提下,用于强化身份认知,藉以巩固统治阶级权力,多以“礼器”的材质、风格、形制来体现身份尊卑。而在祭“神”时,“礼器”则旨在表达对“神”的尊崇,“礼器”形制通常据所祭神灵的性质制定,此可归为宗教功能。此二者最能反映出“礼”在社会层面的作用,故此也最接近“礼”的本质。




三、“礼器”的概念及其与“随葬器”的区别

古器物研究多以器物形制、材质为主要分类标准,因此象征尊贵地位的铜器多被归入“礼器”。事实上,铜器大多与仪典中实际使用的“礼器”有本质区别,其中很多是专用作随葬或兼具其他特殊功能的器物,此类随葬器的性质应与礼书中界定的“礼器”有所区别。

一)“礼器”的概念范畴及相关研究思路的变迁

“礼器”的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呈现为自先秦至今不断缩小的趋势。此概念原本泛指所有与“礼”相关之物,《礼记·乐记》云 :“簠、簋、俎、豆、制度、文章,礼之器也。”说明当时社会对“礼”的属性没有限制,“五礼”中所有类别的仪典均在其列 ;并且对“器”的型态也没有限制,凡与仪典相关之物均囊括其中。因此,先秦阶段是“礼器”概念范围最全面的时期。

先秦“礼器”的定义虽无实质性变化,但在“礼”的传承过程中,时人所尊崇的核心理念却一直在变动。如《礼记·表记》:“夏道尊命 , 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先禄而后威,先赏而后罚,亲而不尊。”又云:“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又:“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其赏罚用爵列,亲而不尊。”由夏商至战国,“礼”的内涵经历了多次变迁,从而使文献中记载的“礼”和“礼器”,实则包含了不同时期所产生的多个层面的意义。

从今天的视角来看,“礼”主要包含了仪典、制度和思想方面的意义,但是这些含义并非一蹴而就。李泽厚先生指出,三代时期的“礼”经历过两次明确的转变,其一是周公制礼作乐,即“由巫到礼”的过程,“礼”源于祭祀,在西周之后成为宗法制度的载体;第二次是东周阶段,孔子将“礼”上升到纯粹的思想层面,使其以一种新的形态被纳入儒家文化的核心。此时的“礼”已经完全进入“形而上”领域,与先前的“祭礼”和“礼制”有本质上的区别。据此可知,“礼”是先由“祭礼”转变为“制度”,再经“制度”升华为“思想”,三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先后顺序。这种源流关系,决定了在“礼”和“器”的研究过程中,需要具备溯源和断代的意识。“礼”所蕴涵的思想,即“礼义”,是最晚产生的 ;向前追溯是体现地位等级的“礼制”;而最早产生的是“礼仪”。

倘若我们将其与出土器物相结合,可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阶段,夏商时期的器物,应重点关注其形制,注重“形”与仪典要求是否相符,主要强调“形而下”层面的仪式化作用。彼时的器物应以外在形态为主,“礼”与“器”之间的关系较为纯粹、直观,尚不具备后世产生的其他深层意义。

第二阶段,西周时期的器物,大多具有明确的等级之分。这一阶段的礼器以不同材质、形制和用器数量严格区别身份,最能体现西周礼制强调的尊卑等级,这方面内容在文献中有很多线索可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器物本身的地位,同样会伴随着朝代更迭产生变化。其中最典型的,即商周酒器和食器的地位差异。商人尚酒,因此各种酒类和酒礼器的地位很高 ;但周人尚食,并且厌恶商人好酒之习,所以周人对酒的态度一向节制,对商人的酒文化也未能完全继承,这一变化在文献和出土器物中均有体现。

第三阶段,当春秋之后“礼”之思想趋向成熟,“礼义”便成为东周礼器特有的内涵。理论上这一时期的礼器,也与三礼经注疏中的内容重合率较高。此后“礼”的地位大不如前,唯有“礼”的思想,伴随着儒家文化流传于世。而这也可以引申出另一个关键问题,即“礼义”产生的时间节点。有学者认为,恰恰是在“礼崩乐坏”之际,“礼”伴随着社会制度转型,实现了精神思想层面的跃升,发展出了“礼义”的概念。这一时期贵族阶层对思想层面的重视,逐渐超过了祭礼仪典。

至三代之后,对“礼”的研究大多以三礼文本为核心,尤其自南北朝兴起的三礼义疏学,将阐释文本作为研究主体。唐宋之际,礼学研究思路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至唐中期,三礼文献已不能再为“礼”提供规范性基础。而宋代主流的礼学观,则由传统意义上的“经典本位”,转变为以金石学为代表的“制度本位”,不再追求仅解释经文,而是以“制”“事”为本,广泛征求其他历史文献,这种观点也彻底改变了宋人的研究方法。这一时期人们对“礼”本身的态度发生很大转变,官方开始有意简化或俗化各类祭器,甚至将日用器物形制加入其中,“礼器”逐渐变成一种标志或象征。

自金石学兴起之后,学界对“礼器”的研究范围开始明显缩小,趋向于仅指代“器物”。及至当代又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通常指“器皿类”,并且多倾向于青铜器 ;当代关于“广义礼器”的研究,则多被归入“三礼名物”之学。

二)“礼器”与“随葬器”的本质区别

将青铜器作为“礼器”研究主体并不合适,“礼器”的原始概念过大,铜器在其中仅占据很小的比例。三代多数仪典用器又以漆器和陶器为主,以铜器为中心,极易忽视其他材质器物的重要性。当代考古学多认为铜器即“礼器”,其余材质的器物为实用器。但铜器多与仪典中实际使用的“礼器”性质不同,其地位尊贵,即使以高等级礼仪的标准来衡量也远超规制,因此铜器的确为“非实用器”。但若认为“非实用器”即等同于“礼器”;或将祭祀鬼神之器和供人饮食之器一分为二,作为“礼器”和“实用器”的区分标准,则恐难成立。仪典中的“礼器”各有所用,并非仅供陈设之物 ;且“五礼”系统囊括各类礼仪,“祭鬼神”和“供生人”之功能差异,并不能作为判断器物性质的依据。

综合来看,大部分铜器属于专门的“收藏品”或“随葬器”,尤其是铭文中明确记载特殊事件、纪念先祖、彰显家族身份的器物,多属“私人藏品”。此类器物与当时实用的“礼器”差别甚大,不应混为一谈。更有部分铭文中带有赏赐庆功等内容的铜器,又有更为特殊的意义,董珊先生据《周礼·典庸器》所述,认为此类器物应称为“庸器”。“庸器”即所谓的“战利品”,与其他铜器性质又不同。

从根本上讲,“礼器”是专为仪典服务的,其器的制作、保存均有专职人员负责,不归私人所有;而铜器大多个人色彩浓厚,是为器主个人或家族服务的。由此可知,出土漆器、陶器也并不一定等于“礼器”,很多贵族墓中出土陶器、漆器精致程度不输铜器,同样超出仪典规格。是以,判断“礼器”的依据既不是材质也不是器型,而是应先从器物本质属性入手。值得注意的是,文献中对“礼器”的归属有若干记载,以祼礼为例,《周礼》中有“郁人”“鬯人”等职,专门负责祼礼相关事宜。其中“郁人”职责包括:“及葬,共其祼器,遂貍之。”郑注:“遣奠之彝与瓒也,貍之于祖庙阶间,明奠终于此。”可知彼时的祼器,并非于墓中随葬,则各类高等级墓葬中的随葬器,自然就不是真正使用的祼器。这也从侧面说明,仪典所用的器物未必非常尊贵。即便是“尊彝”等高等级礼器,其地位也仅体现在祭礼层面,达不到贵族随葬器的要求。“礼器”仅依托“礼”的地位起到象征尊贵的作用,而不能等同于器物本身的价值。

是以,探讨器物形制需先清楚“礼器”与“随葬器”的本质区别。很多学者先入为主地将出土器物理解为“礼器”的原型,甚至由此认为文献内容与历史事实不匹配。但“礼器”研究的目的,在于阐释、复原礼仪场景,呈现出其在仪典中应有的地位,因此对出土器物形制不应照单全收。


四、“五礼”与“礼器”分类系统

目前考古学所用的古器物分类系统,与三礼文献中的“五礼”系统基本没有交集,二者对各类器物的定义分歧较大。如今,在出土器物类属极大丰富的情况下,仅以现行系统无法满足器物分类的需要,有必要重新探讨“礼器”分类应该遵从的标准。

一)现行器物分类系统的不足

器物学界定的“礼器”概念与“五礼”系统之间的认知差异,对三礼文献和礼学研究的影响最为显著。考古学坚持“以器为尊”,礼学家则“以礼为尊”,前者“依形”,后者“依义”,“器”与“礼”分属两套毫无交集的分类定名系统。“就器论器”的研究模式从表面看来没有问题,但无论考古学的思路如何有别于传世文献,其最终总归要与三代历史和社会制度相关联。目前的“礼器”二字仅见“器”而不见“礼”,实则已被还原成了普通的“器”,器物背后的礼仪内涵被忽视,仅关注形制和器用。“器”的外在信息固然重要,但“礼器”毕竟不同于一般艺术品,研究意义并不单纯在于器物本身,尊“器”不尊“礼”,便等同于忽略器物的生成背景。

除此之外,现行分类系统中存在的讹误,会造成对“礼器”性质的误解,这也是导致我们认为出土器物与三礼文献存在矛盾的根本原因之一。例如宋人将一系列三足器冠以“爵”“斝”“角”之名,但此类器物形制、功能与礼书描述的“爵”之属截然不同。这种错误带来的最直接的后果,便是对经典的误读,在对器物定名形成根深蒂固的印象之后,研读文献时便会代入其形制,继而便会发现其与典籍描述无法对应。倘若在不质疑定名正误的前提下,会出现两种可能,一是认为三礼记载与历史事实不符;二是默认文献与器物皆属实,而后强行找寻二者之间的关联。这种“名实不符”对各领域而言均是莫大的障碍,甚至已影响到学界探讨相关问题时的逻辑。致使在本应以礼书为主体的研究中,同样无法避免器物学定义的干扰。自宋以降,以“器”证“礼”成为惯用方式,尤其器物与文献无法对应时,学者多主张以“器”为准。以实物为据本是对的但由于部分器物概念与文献记载不匹配,导致很多原本无误的文献内容被归为不可信的材料。

这种认知差异造成的影响在古器物和古文字研究中更为常见,如《清华简》中《封许之命》有“鼎、簋、

觥)、䤾(卣)、㤩(格)”一文,整理者释“
”字为“觥”。此处显然是据“觥”之字形、字音考释“
”字,而又以铜器中的“兽首觥”对应“觥”之形,未察觉“觥”定名讹误而导致名义不符的问题。文献记载的“觥”是一种等级很低的饮酒器,各类正礼皆无“觥”。倘若带入“觥”正确的地位,此处便不可能将这类低等级器物与鼎、簋之属并列。

除上述影响之外,古器物分类系统本身也有不足之处。其通常将器物分为食器、酒器等若干类,每类下再根据不同形制、风格或作器年代分为不同小类。这一分类逻辑在宋代便已经基本定型,而后鲜有根本性的改变,而以今日视角来看,其中存在几个较为显著的问题。第一,这套系统源于宋人对铜器的研究,而后便被直接套用在陶器、漆器上。但陶、漆器与铜器地位有别,功能也大不相同,有些看似外型相近的器物很可能在礼仪中有本质区别,而这一点在目前的分类系统中无法得到体现。李零先生曾指出铜器“同形未必同用,同用未必同形”,铜器经历漫长演变,其本身尚且会出现前后器形对照失据的情况;更何况,大部分铜器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用意义,而目前的分类标准中不存在“实用礼器”和“随葬器”之别,默认所有器物性质相同。
第二,现行分类系统忽视了“组合礼器”的意义及礼器彼此之间的关系。仪典中的绝大部分器物都不能独立使用,一般需由两到三件不同类别的器物进行组合,如祼礼中的“彝”“舟”“瓒”组合,盥礼中的“匜”“盘”组合等。这些器物在分类时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关联,并体现出其固定的类属关系。
第三,目前器物分类主要关注器皿,铜器、漆器、陶器尚有共通之处,而玉礼器中常见的“六玉”等器,就与器皿分属于完全不同的系统。玉器在很多高等级祭礼中尤为重要,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对其功能和礼仪场景的理解,更无法体现出器皿与玉器之间的关系。
第四,也是对于礼学研究最为关键的一点,现行系统无法体现“礼”的尊卑等级。各目次下所有同类型的器物都处于平等地位,排序没有主次尊卑之分,如此一来,“礼”所强调的尊卑顺序就不存在了。等级制度是“礼”的核心之一,也最能彰显“礼”对社会制度、文化的影响。倘若无法体现这一内涵,则“礼器”所承载的特殊属性,便也荡然无存。“礼器”之所以有别于一般的器物,并不在于工艺和材质,而是由于器物背后所蕴含的“礼”。一旦失去“礼”的依托,便与制作精良的工艺品一般无二,不再是“礼器”。
二)以“五礼”系统为“礼器”分类标准

三礼文献中对“礼器”的分类,可归纳为几种方式。其一,也是最基本的方式,即以“礼”本身为核心,依据“五礼”类属次序,每类之下罗列不同器物。这种模式并不侧重于归纳,主要强调器物的性质和地位。其优点是可以系统地理解各类“礼器”所属的礼仪场景,从而更全面地了解仪典性质 ;其缺点在于,有些不同仪典中会使用相同的“礼器”,容易造成困扰。其二,按照不同器物产生的年代归类。这一逻辑可以理解为“纵向”的溯源性分类,将同类器物的源流厘清,其在分析器物来源或仪典演变时非常有用。

举例来说,在宗庙祭礼中,行“祼祭”之礼用“祼器”,“祼器”盛放的酒是“郁鬯”,用于“灌地降神”;“祼器”中包含“彝”“尊”等主要酒器,其中“彝”需与“舟”“瓒”配合使用,分别为盛酒器、承尊器和挹注器;“彝”又按照使用场合分为“鸡”“鸟”“斝”“黄”“虎”“蜼”六种,分别用于四时祭和“禘祫”两种祭礼,这便是根据“五礼”逻辑“由宏观到具体”作出的系统性分类。而《礼记·明堂位》中详细列出各类祼器演变源流:“泰,有虞氏之尊也。山罍,夏后氏之尊也。著,殷尊也。牺象,周尊也。爵,夏后氏以琖,殷以斝,周以爵。灌尊,夏后氏以鸡夷,殷以斝,周以黄目。其勺,夏后氏以龙勺,殷以疏勺,周以蒲勺。”这是比较典型的按礼器源流和产生时间来分类,方便了解器物产生的先后顺序,便于分析不同时期的礼仪特征。此外,虽然三礼中并不对器物做专门的横向比较,但是后世典籍中已出现不少相应的总结。如《尔雅》中将“彝”类分为“彝”“尊”“罍”三器,其中“彝”为上,“尊”为中,“罍”为下,三者均是盛酒器,主要区别在于地位和尺寸。其在本质上与考古学归纳器物功能的逻辑类似,只不过各类器物之间不是平等关系,需辨析等级尊卑。
时至今日,我们可以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各类礼器按照“五礼”系统进行重组,使铜器、漆器、陶器、玉器根据不同礼仪场景进行组合、分类,完整地呈现出每一类仪典中的“礼器组合”;与此同时,按照时间脉络,系联出器物产生、发展的源流,作为分类系统的补充说明。这种多维度的分类模式,跨越了材质和形制的界线,可以更好地反映出仪典中的各类礼器是如何各司其职。从“五礼”系统出发,不仅方便今人全面地了解不同器物的性质、功能,还可重塑各类礼仪场景,帮助我们更透彻地理解“礼器”的内涵及“礼”的原貌。

编辑:叶智文

编审:郭佳兴

审核:杨丽华、郭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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