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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伯仲排行称谓的宗法意义

                           周代伯仲排行称谓的宗法意义

    伯、仲、叔、季,历来仅仅被当作排行称谓,即仅仅被当作表示一定范围内兄弟按照出生顺序所得到的称谓,很少有人把它和一定社会中某种制度联系起来考察。就是说,人们只注意到这种称谓的外在形式,忽略了它所包含的社会内容。实际上,伯仲排行称谓作为一定社会历史阶段上存在的事物,被赋予了一定的社会内容,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只是它的内容和意义表现得不是那么明显、直观罢了。本文将探索周代宗法社会中排行称谓所具有的宗法意义。 
    兄弟之间的排行称谓起源于何时,目前还是一个弄不清楚的问题。从情理上讲,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们总会碰到一些具有先后顺序的事物,当对这些事物的认识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用某种语音符号(称呼)对它们加以编排。例如序数词的产生,就是对具体事物的编排顺序进行抽象概括的结果。父系家庭确立以后,父家长对其统治下的儿子们,也需要用某种方式进行编排。《左传》文公十八年:“高辛氏有才子八人:伯奋、仲堪、叔献、季仲、伯虎、仲熊、叔豹、季狸,……天下之民谓之八元。”这就是用伯、仲、叔、季形式进行编排的例子。《左传》之言是后世的记载,根据民族学常识,这种记载不是凭空产生的,其依据显然是口头授受的民族史。如此看来,伯仲排行称谓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父系氏族社会阶段。 
    进入文明社会以后,排行称谓已经存在了。但在具体形式上,因民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其原因是它们各自所据以发展的氏族不同。从甲骨文资料看,没有出现伯、仲、叔、季的排行称谓。著名的易州三戈(见《梦草堂吉金图》2.1至3)铭文,对三代人按辈份的不同进行了排列,其方式是在亲称前加区别字来表示一定的顺序,概括起来是:大祖、祖;大父、中父、父;大兄、兄。参照殷王兄弟称呼中有大、中、小的观象,殷人可能采用大、中、小或在亲称前不加区别字来作排行称谓的。周人的习俗和殷人有所不同。从西周铜器铭文看,伯、仲、叔、季作为排行称谓系统,已经是习惯性的东西了。从文献记载看,周人在殷统治时期就明确有伯仲排行的称谓,如太伯、虞仲、王季、虢仲、虢叔等。前引《左传》文为周人所保存并经过加工整理的历史传说,所以,周族是采用伯、仲、叔、季作排行称谓的民族。因此,中国古代从西周以后所使用的伯仲排行称谓系统,从来源上讲,是属于周文化范围的。 
    殷代社会里,排行称谓的宗法意义尚不可明白。如大丁、外丙、中壬三人中按大、中顺序继位(暂不计外丙),然而小甲、雍己、大戊却按小、大顺序继位(暂不计雍己);而小辛、小乙又相连两小继位。如果计入外丙、雍己的话,大、中和小、大之间还可插入一个无排行称谓之王。除此还存着无排行称谓的殷王在一世中参差继位的情况。这种现象的复杂性,显示出殷的宗法制度和周的宗法制度有很多不同之处。学者们对此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然而由于资料的缺乏,作出进一步的推论仍是相当困难的。张光直先生在《商王庙号新考》(见《中国青铜器时代》1988年版)中,认为殷王世系中庙号分布存在着类似西周昭穆制度的现象,他称之为乙丁制。在这种制度下,商王的继位交替在乙组和丁组两大宗族群中进行。同一世的继位者为一个宗族群。宗族群由几个不同的宗族组成。如果此说成立,每一世的每个继位者则各属一个宗族,由于每个人在自己的宗族里有一定的排行,当某个王死后,人们把他的排行加在庙号前来称呼时,就出现了有排行的殷王。一世中的继位者多于一个时,有排行的和无排行的就有可能参差出现,呈现出上述的复杂现象。从这一推测出发,可发现从大乙到武丁之前这段时间里殷王有冠以排行的现象,而其他阶段则无。而在上述的大乙—武丁阶段内,有排行的殷王共十名(按《史记·殷本纪》计入仲壬),称“大”者五名(大乙、大丁、大甲、大庚、大戊),称仲者二名(仲壬、仲丁),称“小”者三名(小甲、小辛、小乙)。从这种现象看,似乎长子继承者要比其他的多。大乙——武丁段殷王庙号前加排行的现象,其产生的原因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周代的研究资料相对要丰富些,结合文献和铭文资料,对某些问题还可以作更深入的探讨。所以,对周代伯仲排行称谓所具有的宗法意义进行分析,相对于殷代来说要容易一些,结论的可靠性要大一些。 
    伯,《说文》八上人部:“长也。”同部:“仲,中也。”叔,《说文》三下又部:“拾也。”段玉裁注:“按《释名》:‘仲父之弟曰叔父’,叔,少也,于其双声叠韵假借之。”季,《说文》十四下子部:“少称也。”段注:“叔、季皆谓少者,而季又少于叔。”因此,段玉裁在“仲”字下注:“伯、仲、叔、季,为长少之次。’伯、仲在甲骨文和金文中写作白、中,从人旁是后起字(甲骨文中的“白”没有排行称谓的意义)。 
    据《仪礼·士冠礼》的说法,古时贵族男子冠时取字。取字表示成年、有权参加贵族事务了。一般的人只有名而没有字(如《曶鼎》铭文中所记的五个奴隶就是有“名”的),取字是贵族的特权,是贵族统治的宗法等级制度的需要。而“字”的形式为“伯某父(甫)”、“仲某父(甫)”等等,第一个符号就是排行称谓。而且,从取字起,贵族男子才有伯、仲之称。从这里就可以看到,伯仲排行称谓在周代,从它的使用开始,就被打上了深深的宗法烙印。《诗经·周颂·载殳》:“侯主侯伯”,毛传:“长子也”。《左传》隐公元年:“惠公元妃孟子”,孔疏:“适(嫡)妻之子长者称伯”。可见伯、仲之称是有一定的范围限制的。如果只有嫡妻的长子才能称伯,那么,按同一规则,次于伯的仲、叔、季也是嫡子了。我们知道,周的宗法制度规定,宗族长(常常同时也是行政首长)的地位首先是由嫡长子继承的,这种继承制是周宗法制度的核心,因此,伯仲排行称谓在周代,不是没有限定范围的一般性称谓,而是紧紧和宗法制度联系着的。离开宗法关系的制约,周代的伯仲排行称谓就不会再是周代特有的,而仅仅不过是表示兄弟排行的符号而已。 
    那么,伯仲排行称谓的宗法意义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一、是宗主继承者的一般性标志和维护继承次序的手段。 
    中国原始社会末期的氏族社会瓦解以后,实行了世袭继承制度。世袭制有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两种形式。然而,父死子继的子应该是哪一个?兄终弟及的弟应该是谁?周文王的祖父古公亶父依照自己的意愿在三个儿子中选择了最小的儿子季历作为继承人,而按照当时的习俗,显然应该是太伯继位。如果太伯不能继位,接下来应该是虞仲。古公亶父想违反习俗,遇到极大的困难。为了不使父亲为难(更重要的是不使受到指责),太伯和虞仲都逃走了。由此可以证明,确定宗主继承权时,在一定范围内兄弟之间必须按长幼的次序进行,而不能由某人随意决定。从文献记载周王继位的情况看,周代确实实行着嫡长子继承制。在这一根本原则下,还有一套相应的补充办法。《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载穆叔说:“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古之道也。”所谓“古之道”,是指周人在很久的时候就实行的原则。由此可知,周代的父死子继,首先是在嫡子范围内,诸兄弟按照“立长”的原则进行;在无嫡子可立的情况下,庶兄弟按照“立长”的原则进行。所谓“长”,指兄弟中相对年长的。只弟按出生的先后顺序而确定的伯、仲、叔、季排行,适应了这种继承制度的需要,以它为标志,组成继承的各级梯队,依次继位。 
    当然,上述仅仅是习俗原则,还不具备有法律效力。兄弟之中实际上到底由哪一个继位,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一些自然因素(如生死、健康状况等)之外,说到底,是诸种政治力量相互斗争作用的结果。因此,不可把排行称谓在宗法继承制度上的意义估计过高。继承者的确定往往还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取得法定的称谓。如册立太子、世子等。然而尽管这样,作为长期沿用的习俗原则,伯仲排行称谓在确定继承者和继承顺序上是一条得到公认的、一般必须遵守的原则,它是“法定”形式据以产生的基础,在维护统治秩序和保持剥削统治的稳定上有其不可忽视的意义。春秋时代很多国家国君的兴废替立所牵扯到的长幼贵贱问题,就是这一类的例子。正是由于这种原因,伯仲排行称谓才在周代的宗法制度下成为一种手段被沿用,从而表现出在那个历史条件下所具有的特殊意义。 
      二、具有区别大、小宗的作用。 
    西周铜器铭文中有兄弟使用同一氏名的现象。如鱼伯、鱼季,弭伯、弭叔。典籍中也有二虢、二蔡、八虞等。从考古发掘看,竹园沟鱼伯和鱼季同居鱼地,但又有各自的公共墓地,说明他们是各以氏族为单位聚居的。鱼伯的年代稍早于鱼季,二人无疑是兄弟。从墓葬的规模、殉葬情况、陪葬物品的种类和数量看,鱼伯的地位高于鱼季。说明鱼伯为鱼氏大宗,鱼季为鱼氏小宗。(注:参考卢连成、胡智生《宝鸡茹家庄、竹园沟墓地有关问题的探讨》,载《文物》1983年第二期。)从弭叔簋铭得知,王命弭叔“用楚弭伯”,从行政关系上讲,弭伯和弭叔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从宗法关系上讲,他们是大宗和小宗的关系。弭伯、弭叔也是兄弟同氏。在兄弟共同使用一个氏名(因为他们本来就属于同一个宗氏)的情况下,要区别各自的宗支,使用排行称谓是一个简便而有效的方法。《礼记大传》有“公子宗道”之说,郑玄注:“公子不得宗君,君命嫡昆弟为之宗,使之宗之,是公子之宗道也。”铭文和文献相互印证,周代确实存在过兄弟宗氏集团的现象。这种集团是否果如郑说,这里暂且不论,仅就同宗的成员使用同一氏名这点来说,则是完全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伯、仲排行称谓来区别宗氏下的宗支,虽然不敢说是唯一的,但可以说是常用的一种方法。二虢、二蔡、八虞其间的关系究竟怎样,现在尚无法过多推测,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正是借着排行称谓,才有可能对它们中的一些进行区别。当然,某伯、某仲等等,首先指的是某一个具体的人,由于这个人身为宗支之长,他的宗支就会因对他的称呼而得名。如果一个宗支演变为宗氏时,宗支名就有可能被沿用为宗氏名。一些作为氏名使用的某伯、某仲、某叔、某季就是这样来的。周代兄弟共氏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用伯、仲排行称谓来区别宗支,确定大、小宗的名分关系是有着重要现实意义的。 
      三、具有转化地名为氏名的作用,从而使一个宗法集团得到一个宗氏名称。 
    周代也大量存在着兄弟不共同使用一个氏名的现象,这就是说,兄弟各自有独立的宗氏。例如武王的弟弟康叔,成王的弟弟唐叔等等。很多人认为,康、唐是地名,叔是字,某叔一称是地名和字的组合。我们认为,不能机械地把所有“某+字”的形式都看成是地名和字的组合,最少其中有一部分是氏名和字的组合。如果这个氏名同时是地名,而且是初封者封地之名的话,氏名即由封地名转化而来,而转化的条件就是将伯仲排行称谓加在地名之后。 
    《左传》隐公八年:“公问族于众仲,众仲对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注:顾炎武《杜解补正》据陆粲《左传附注》,谓郑玄驳《五经异义》引此句“谥”作“氏”,认为“今作谥者,传写误也。”)从铭文资料看,的确有以字和以官为氏的现象,说明这段话是可信的。然而在姓氏书籍的记录中,以邑为氏的例子则罕见。怎样解释这一现象呢?我们以为还得把典籍资料和铭文资料结合起来去寻找答案。康叔初封于康,被称康叔。后改封于卫,仍称康叔,或称卫康叔。康在“康叔”组合中到底是地名还是氏名?从铭文实例知道,郑井叔、郑义伯、井南伯、曾密伯的井、义、南、密都是氏名,故而卫康叔之康也应是氏名。否则,既改封卫地,为何仍称“康”叔!从文献看,康叔之子名康伯髦,康显为氏名而非谥号(《史记·卫康叔世家》《索隐》已指出“不宜父子俱谥康”)。因此,从康叔起,就以康为氏了。有的姓氏书说康叔之孙始以康为氏,其说不确。从分封的原则上讲,“胙土”和“命氏”是同时进行的,受土就意味着得到建立宗氏的权利,也就是《左传》哀公四年说的“致邑立宗”。既然有了新的宗氏,就必有宗氏之名。在“命氏”中,以邑为氏也是常用的方式。《史记》的《夏本纪》和《殷本纪》中就记载了大量“以国为姓”的例子。《路史·国名纪》甲说:“黄帝二十五子,姬、纪、祁、酉、滕、箴、任、筍、釐、佶、儇、依,皆以国为氏。尝考之古之得姓者,未有不本乎始封者也。其氏于事者盖寡矣。而姓书氏谱每为之曲说,全有弃其祖之所自出,又牵异类而属之,岂不悲哉!”讲得很有道理。初封者以封地为氏在初期可能是惯例,为人所尽知之事。正如童书业先生所说:“鲁为姬姓,国于鲁,为鲁氏;宋为子姓,国于宋,为宋氏;齐为姜姓,国于齐,为齐氏。”(注:《春秋左传研究》75《世族制》。)不需要特别指出。再者,由于作为氏名的“字”或“官”名,即使到了后代,一般也很容易辩认;而作为氏名的“地名”(即邑名),氏、地二名形、音完全一样,极易混同,才造成了典籍中罕见初封者以邑为氏的例子。还有,封地之后接被封者的排行(也可说是字)地名为何与排行(字)联缀,二者结合形成什么意义,传统的说法没有讲其中的道理。现在看来,传统的说法很值得怀疑。既然有以邑为氏的现象,排行前的“某”为氏名,和字连属而称,更符合当时的称谓习惯和形式,更符合情理。因此,离开了排行称谓的制约,“某”只能是地名(其实,对以“字”和“官”为氏来说也是一样),加上排行称谓的限定,“某”就会改变原来的性质,转化为宗氏之名。自然,并非所有“某+排行”的“某”都是氏名,例如,“某”不是某个人的封地时,就不是氏名。像《左传》隐公元年的“共叔”(段),注:“段出奔共,故曰共叔。”共显非氏名。还有排行前的“某”为谥号、美称、尊称时,“某”也非氏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始封者的排行是什么,氏名后就称什么。如果出现了与始封者的排行不同的称谓,而且不属于兄弟同氏的情况,那么,此称谓应是指始封者的后代。如“康伯”一称,“伯”为排行,康伯就是康叔的后代。此外,氏名还可以省简,如“南宫”可省为“南”,“奠井”可省为“井”。由宗支名而来的宗氏名也可以省简,如“虢叔旅”可省为“虢旅”。如此,“虢季”氏就可能是始封者“虢仲”或“虢叔”省为“虢”后再加上“季”形成的。同理,“虢伯”也应该是“虢某伯”之省。《左传》隐公元年:“制,岩邑也,虢叔死焉。”注:“虢叔,东虢君也。’疏:“云虢叔封西,虢仲封东。而此云‘虢叔,东虢君’者,言所灭之君字叔也。《传》云:‘虢仲谮其大夫’,谓叔之子孙字曰仲也。”孔颖达的意思是,这里的虢叔,是虢仲(即初封于东方的虢仲)的后代;而《传》所言的虢仲,是虢叔(即初封于西方的虢叔)的后代。就是说,虢叔的后代中排行为仲的可称虢仲,同样,虢仲的后代中排行为叔的可称虢叔。孔说有一定的道理。我们以为,孔颖达不知道“虢季”的氏名,因而他不明白虢仲和虢叔后来已成为复合氏名。实际上,虢叔的后代虢仲只不过是“虢叔仲”的省简,虢仲的后代虢叔也是“虢仲叔”的省简。很多人为虢仲和虢叔谁东谁西的问题争论不休,不明白氏名的省简道理也是原因之一。从命名的道理上讲,没有世世代代都以“虢叔”为字的。有人认为虢伯、虢仲、虢叔、虢季是并列的四个家族,这种情况的出现应该在二虢(即初封的虢仲、虢叔)之后。虢伯和虢季成为独立的宗氏,可能通过了以下某一途径:一,依《礼记·丧服小记》的说法,在自然繁衍的情况下,“五世而迁”;二,分封。如二虢初封必在一地,后分封东、西,都变成了独立的宗氏;三,其他原因。如《左传》隐公八年“无骇卒,羽父请谥与族……公命以字为展氏”,即为人死后请求氏名的例子(族与氏在这里是同义的。参考毛奇龄《经问》)。“展”成为无骇后代的宗氏之名。 
    伯仲排行称谓之所以适应了周代宗法制度的需要,而且表现了一定的宗法意义,是与它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分不开的。兄弟按出生次序取得排行,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客观法则,谁也不能因自己的好恶而随意加以调整或更改。宗法制下的权力继承,是宗法统治的不断延续过程,而保持这种统治的稳定是统治者的目的。为了尽量消除主观的偶然因素对统治稳定性的影响,需要一个具有客观性的、不为人的意志左右的继承者和继承次序的标志系统。伯仲排行称谓正是这种系统。当然,宗法政治不是民主政治,从本质上说,只需要继承者具有一般的人所具有的就行,德和才在确定继承者上面不具有根本性的决定意义。因此,采用伯仲排行称谓作为标志,也是宗法政治的性质决定的。可以这样说,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只要取得了这一称谓系统中的某一“名分”,也就取得了他在继承者中的某一位置。自然,这种性质的“名分”或标志,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用来区别不同的宗支;而取得这种“名分”的受封者,在建立自己的宗氏时,使和这一“名分”组合的词变成自己的宗氏名。排行称谓所显示的宗法意义不是它本身固有的,而是这种称谓和宗法制度结合(被宗法制度利用)后,宗法制度所赋予它的。因此,当它和宗法制度脱离后,仅仅只是一种表示兄弟出生顺序的排行称谓;当它为宗法制度服务时,是从形式上体现其宗法意义的。总之,在周代社会里,伯仲排行称谓的外在形式和宗法内容是统一的两个方面。 
    清人程瑶田在《宗法小记》中说:“尊祖故敬宗。宗之者,兄之也。”“宗之道兄之道也。大夫士之家,以兄统弟、而以弟事兄之道也。”宗法制度的关键就是诸兄弟之间的继承关系问题。伯仲排行称谓正是从形式上对这种“兄统弟”、“弟事兄”的“宗之道”加以标志化,程式化和习俗化,从而在周这一历史时期,体现了特有的宗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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