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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罪犯心理躁动现象及应对方式

浅议罪犯心理躁动现象及应对方式



    日常工作中发现,新分流的罪犯咨询内容多为情绪和适应问题。具体表现为:情绪不稳定,对环境不适应,心理压力大,具体原因,很少能说清道明,但他们内心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若隐若现的躁动不安。梳理、分析和归纳后不难发现,罪犯入监时间和这种躁动不安现象的出现有着一定的关联,也就是在罪犯入监后的数月内,会有这种“心理躁动”现象出现。 
    一、心理躁动的概念 
    心理躁动的概念。躁,这里是指一种烦躁不安的情绪;动,这里指一种行为或倾向性。心理躁动,即是由烦躁情绪所引发的内心冲动或行为表现。它内涵较广,凡是人们由于情绪波动所引起的内心冲动或行为方式,都可以称之为心理躁动。引起心理躁动的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有自身心理素质方面的原因,也有外部条件的刺激因素,外部条件只起到一个外因的影响作用,而自身承受能力、调节机能等个体心理素质实际水平则起着主导作用,是先决条件。在所处环境发生重大改变或者遇有重大变故时,许多人都会不同程度地出现“心理躁动”现象,只是表现出的程度各不相同。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从自由人到罪犯,身份、地位及其他相应的各种关系都随之发生重大改变,这使得原有的心理平衡机制被严重改变或遭到彻底破坏,也必然使他们的心理反应程度较平常人更为剧烈,行为表现更为突出,时段性更为明显。罪犯心理躁动表现集中而突出,具有很强的规律性,对它进行详尽研究和合理利用,可以有效地为监管改造工作服务。 
    二、具体症状及外在表现 
    罪犯在入监后的一段时间内的心理躁动现象,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因为几乎所有罪犯在刚入监后的一定时间内都会出现这种现象,所以说具有普遍性;这个时间段内这种躁动反应相对集中而且突出,一般情况下,相对于其他时间段内由各种刺激所引起的暂时性躁动反应而言,此种情绪反应更强烈一些,所以说它又有特殊性。 
    心理躁动期,是各种矛盾的多发期。在心理躁动期内所出现的敏感、多疑、恐惧、焦虑、烦躁、忧郁、愤怒、自卑、固执、偏见、不满等负性情绪,使他们产生强烈的孤独感、失助感,对周围环境和人物难以接纳,逆反心理重,自控力差,做事易冲动,外在表现为:脱逃、行凶、自杀、动手打人、争吵等。 
    在心理躁动期,罪犯可持续存在焦虑或抑郁情绪。长期持续的焦虑或抑郁,会造成精神紧张或不适。主要表现为厌倦、注意力不集中、思维迟钝、工作效率低、情绪低落等;在躯体症状方面,还可能表现出乏力、失眠,甚至产生头晕、头痛、食欲不振、消化不良、心血管和呼吸系统紊乱等现象。消极情绪和相应躯体症状的持续存在,可引起罪犯严重不安,增加痛苦感,并可诱发各种违规违纪甚至狱内又犯罪事件。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罪犯的心理躁动期现象也不例外。此时,罪犯会出现痛苦、失望或焦虑等负性情绪的交错体验,而非单一的情绪。负性情绪的影响,既可能激起反应性提高,导致以更好的方法实现目的或达到需要的满足,克服其消极作用,也可能因此而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情绪消沉或行为偏差,甚至引起疾病。 
    在心理躁动期内,虽然罪犯消极情绪占主导地位,甚至产生逆反心理,表现出难于管理和教育的一面,但同时应当看到,在这期间,正因为他们内心存在严重的焦虑与痛苦感,才更渴望得到理解、支持与帮助。此阶段,如果加强对他们心理危机的干预,罪犯常常会表现出积极的配合态度,矫治速度较快,效果也会比较理想。 
    三、原因分析及理论论证 
    1、原因分析: 
    一般来说,罪犯群体的心理躁动期应在入监后的第3个月至第6个月期间。罪犯投造之初,其身份、地位、生活环境、生活方式、人际关系、活动空间、行为习惯等方面,都相应地发生了很大被动性的改变,个人意志难以在行为中体现,愿望不能实现,原有生活规律被打乱,旧有心理平衡机制遭受较大破坏;与此相对,为了生存和生活,他们需要建立一套新的心理平衡机制,以适应新的环境。入监初期,罪犯彼此之间是陌生的,在人际交往中,个体对自身的缺点和不足有一定的收敛,往往会以良好的姿态展示给对方。这样,在罪犯之间相处的初始阶段,互相间犹如隔着一层面纱,往往难以看清对方的真正面目,缺点和不足不易被发现。随着他们对环境逐渐熟悉、人际交往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人与人之间相识初始阶段那种“朦胧美”消失,“庐山真面目”显露,相互之间的缺点和问题暴露出来。而在这时罪犯相互之间的了解并没有达到知己知彼的地步,会以自己的主观理解去推断别人,在对别人的看法上往往投射出自己的想象和臆断,这样便不可避免地出现怀疑、多虑、臆断等主观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心理现象,并由此而引发人与人之间的误会甚至产生矛盾。当个体发现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矛盾冲突,依靠自身力量无法克服时,便会产生不满、厌烦、无所适从、苦恼,甚至抵触情绪。此时,个体新的心理平衡机制尚未完全确立,心理稳定性极差,容易造成心烦意乱,从而出现“心理躁动反应”,进入“心理躁动期”。 
    2、理论依据: 
    罪犯在“心理躁动期”所出现的心理躁动现象,实质上,就是心理预期与生活现实产生冲突条件下的一种受挫心理反应。它是个体在从事有目的活动的过程中,因客观或主观方面的原因而受到阻碍或干扰,致使动机不能实现、需要不能满足时的情绪体验。 
    按照挫折-倒退假说,个体受挫后,其心理和行为可表现为以下形式: 
    (1)冷漠,即个体对挫折情境持冷漠不关心的态度。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如长期遭受挫折,挫折情境表明已无希望,以往体验过的攻击无效,或因攻击而招致更多的痛苦等,故表现出冷漠。 
    (2)幻想,即个体遭受挫折后企图以自己想像的虚构情境来应对挫折,借以逃避、脱离来自现实的压力。白日梦就是常见的幻想之一。 
    (3)倒退,即个体遭受挫折后表现出与自己年龄不相称的幼稚行为,亦即退回到原来较低的心理发展水平。如有人受挫后蒙头大睡、装病不起,有的伤心流泪等。均属正常人的幼稚退化行为。 
    (4)受暗示性,即个体遭受挫折后易感性增强,容易盲目地相信别人,盲从地执行某个人的指令。 
    挫折-攻击假说认为,挫折与攻击行为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因果关系:挫折可以导致某种形式的攻击行为;攻击行为的产生总是以某种形式的挫折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该假说将挫折定义为“目标反应的受阻”。至于挫折在多大程度上引起攻击行为,则取决于以下四个因素: 
    (1)反应受挫引起的驱力水平。 
    (2)挫折的程度。 
    (3)挫折的累积效应。 
    (4)随着攻击反应而可能受到的惩罚程度。 
    挫折-固执假说:指个体遭受挫折后反复进行某种无效的动作。固执行为具有呆板性、强制性和无效性等特点,它既不能停止对实现目标、满足需要无帮助的动作,也不能采取更适当的行为反应来取代固执行为。心理学家隋勒对大学生的研究表明,大学生在受到轻度挫折后,因原有行为的凝固化,学习新问题的能力大为降低。人们处于惊慌状态时,常表现出固执行为。 
    心理躁动是特定的背景条件下产生的一种异常受挫反应,其反应强度和反应方式因个体的心理差异和行为特点而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这种对挫折的反应,总是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对自身或他人造成影响或损失,因而,“心理躁动期”是服刑人员违规违纪乃至狱内又犯罪的危险期。 
    四、罪犯心理躁动期的应对方式 
    帮助罪犯克服心理躁动期所新出现的各种心理矛盾,缓解、消除不良情绪,以引导其顺利度过这一心理危机阶段,提高罪犯个体改造质量,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营造适宜的改造环境,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 
    (1)依法严格管理,树立威慑作用。创造严格的监管环境,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在法定范围内,强制性剥夺和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和权利,使其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承受一定的痛苦,以表明国家对于犯罪者犯罪行为的严厉谴责和鞭笞,从而使罪犯领悟到法律的威严和神圣不可触犯,强制性地抑制其犯罪需求,威慑、抑制罪犯不良心理的产生。 
    (2)科学、文明管理,稳定罪犯情绪。管理的科学化、文明化,可以消除罪犯恐惧不安心理和错误观念,使他们对监狱的目标和价值有比较正确的认识,从而逐步改善其认知结构,消除反社会情绪。反社会心理是他们犯罪的动因之一,入监后有对抗心理和反抗情绪。监狱实施科学文明的管理,纠正他们的偏见,消除反社会对抗情绪,淡化其不良情感。达到心理相容、自觉接受改造。 
    (3)以健康向上的监区文化陶冶罪犯情操。丰富多彩的监区文化活动,可以调节罪犯生活节奏。以健康向上的文化情调,激发罪犯生活热情、培养高尚的改造情趣、陶冶罪犯情操,树立健康的审美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其参与、竞争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集体主义观念。 
    (4)以分级处遇手段,激励罪犯积极改造。在就餐、会见、拨打亲情电话等日常生活待遇和记分考核、表扬、记功、减刑等行政、法律奖励诸方面,严格按照管理等级兑现待遇,使不良习惯得到了有效矫正、积极身上、改造态度端正的罪犯,能够享有法律许可范围内最大限度的自由和自主;对那些恶习深、劣迹长、顽固不化、对抗改造和存在现实危险的罪犯实行严格的行为限制。以赏罚分明的管教手段,激发罪犯改造积极性、自觉性。 
    2、培养罪犯积极的生活态度,达到心理转移的目的。 
    通过潜移默化作用,把他们的注意力引导到富有兴趣、引人入胜的事物上去。如根据他们不同的个人爱好倾向,让他们看画报,读诗歌、小说,听音乐、相声,参加文娱活动等,并适当地安排开展创作比赛、体育竞技等活动。适当运用心理转移,可以使服刑人员摆脱各种不良刺激和周围环境的压力,消除外界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从而保持高昂的情绪、平静的心态、全身心地投入到改造生活当中去。实现心理转移的方式主要有: 
    (1)目标激励。就是帮助罪犯设立改造目标,来激励他们为实现目标不懈努力。 
    (2)成绩激励。民警对罪犯取得的荣誉和成绩及时给予肯定和鼓励,使他们从中获得成就感和前进动力,以激发他们朝新的荣誉和新的成绩去努力。 
    (3)名言激励。让罪犯收集、抄写一些催人奋进的名言警句,并提醒他们经常朗读、背诵,使之自觉转化为他们自己的行为准则和思维模式,来激发勉励其奋发向上。 
    (4)责任激励。根据罪犯能力大小,给以切实可行的目标任务,使其承担起相应责任,并自觉转化为他们激励自己的内驱力。 
    (5)亮点激励。民警帮助罪犯去积极发现其自身的特长、优点、长处作为自己激发勉励自己积极改造的动力,以此来树立自信,获得心理上的平衡。 
    (6)自我激励。就是在肯定自身优点的基础上,充分发现自身不足,来激发鼓励自己去克服缺点,争取进步,取得成绩。 
    3、引导罪犯区别对象,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良好的人际关系,是罪犯维持与人正常交往,保持良好心态的前提和必要条件。要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帮助他们做到如下几点: 
    (1)加强自身修养。作为服刑人员要做到仪表整洁、行为举止文明得体、为人诚恳、关心集体、待人礼貌、遵规守纪,从而给人留下美好的印象。在与民警的交往中要注意做到:摆正位置、明确身份;转变对服刑的错误认识,端正改造态度,消除对民警的对立情绪;充分相信民警;以良好的改造表现赢得民警的信任。 
    (2)自我创造条件。培养广泛兴趣,增加与群体的共同点;加强探讨交流,增进彼此了解;克服性格弱点,加强自身亲和力;主动坦露心迹,建立彼此间的信任感;信守竞争道德,增大人格力量。 
    (3)选择交往对象,注意交往方式。服刑人员之间的交往要做到:选好对象;宽容大度;关心友爱;注意群体健康;善意提醒;与亲属的交往中要做到:理解他们的沉重心情;切实认罪悔罪;生活节俭;努力改造自己。 
    (4)坚持立身原则。为人诚心诚意,确保情谊长久存在;注重人格修养,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作为人际交往的信条;相处平等互信,只有平等才能保证双方长期的心理平衡和真正情谊,只有互信才能确保交往态度的真诚;行为有利改造,使罪犯时刻提醒自己,与他人交往一定要有利于自身改造,千万不可为哥们儿义气而丧失原则,违犯监规监纪。 
    4、引导罪犯学会自我心理调节。 
    自我调节是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服刑人员进行自我改造的重要内容,对于实现改造目的和矫治目标有重要作用。适当的自我心理调节既可预防心理疾病的发生以可对已经发生的心理问题进行控制和治疗,防止心理问题的恶性转化,促进个体心理健康。自我心理调节的方法主要有: 
    (1)内省法,是一种自我心理调控的方法,服刑人员要经常内省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做到“三思而后行,行后再三思”;面对矛盾,要从善于从自身找原因;待人接物要做到:无理要让人,有理也要让人。 
    (2)情绪转移法,也是一种自我心理调控的有效方法。因对某种活动不感兴趣而产生烦燥不安的心理时,用自己感兴趣的活动来替代;当感情冲动将要爆发时,有意识地强迫自己,将感情转移到别处去,把这类事情抛在脑后;因达不到某种愿望或因挫折、失败等原因所造成精神压力时,置身于另一种美好情境,实现情境转移。 
    (3)宣泄法,合理的宣泄方式有:与干警或心理医生交谈;与知心朋友交谈;在不危害他人、影响改造秩序的情况下尽情抒放感情;避开情绪源;制订明确的近期改造目标,并为目标的实现而努力,转移情感中心,排谴烦恼和不安。 
除以上几种外,常用的自我调节方法还有自我激励法、自我安慰法、换位思考法、循序式肌肉松驰法、音乐熏陶法等。 
    5、培养罪犯养成主动寻求咨询或治疗的意识 
    罪犯在心理躁动期常常处于比较严重的焦虑或抑郁状态,对于相当一部分罪犯来说,靠自我调节很难达到理想效果,进而影响到个体改造甚至危及监狱安全。因此,对于比较严重的心理障碍、心理疾病,需要由经过专门培训、有一定专长的心理医生进行心理干预;对于重症人员,必要时还要借助抗焦虑或抗抑郁药物治疗,平复罪犯情绪,为开展心理咨询创造基本条件。以科学的心理咨询与矫治手段,从根本上消除他们的心理压力。 
    总之,心理躁动是罪犯改造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也是危害监狱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重视和加强对该现象的研究,对罪犯科学引导、适当及时地进行帮助和教育,这样就能够使处于心理躁动期的罪犯顺利地渡过这一阶段的考验,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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