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违法案件查处相关业务释疑(中)

主讲人李江涛(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如何处置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对于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何处置,目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作具体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就如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出台专门规定。 

实践中,有关没收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给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有关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各地一般采取拆除或保留两种方式。决定拆除的,一般由所在地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拆除。决定保留的,一般由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完善相关手续,消除违法状态后,按照以下方式处置:对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并作价评估)组织公开拍卖或挂牌出让;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原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购回;由市县政府安排使用;经市县政府批准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责令限期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方式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了六大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 

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六类处罚方式中,没有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类型。 

在《行政处罚法》起草过程中,对责令限期改正是否属于一种行政处罚方式有不同看法,《行政处罚法》草案也曾经将责令改正作为一种处罚方式列入行政处罚的种类。 

但是,有意见认为,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责令改正不应当是一种处罚。立法机关认为这种意见有一定道理,为此,责令限期改正未列入行政处罚种类。 

但是,考虑到责令改正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所以,《行政处罚法》在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而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要求。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一般为“两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 

1998年5月4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1997〕法行字第26号文件指出: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不服拆除处罚起诉期限及相关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同时还规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关于十五日起诉期限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关于这一点,在执法实践中没有太大的争议。 

但是《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关于十五日起诉期限的特别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带来几个具体问题。 

一是十五日期满违法责任人未起诉又未自行拆除,但提起行政复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能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违法责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能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违法责任人在拆除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但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超过两个月的,还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四是违法责任人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作出后,违法责任人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还能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无论十五日内违法责任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了复议期间、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同时也规定了可以停止执行的具体情况。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不影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当然也就不影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否执行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对于第三个问题,违法责任人在十五日内虽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在两个月的复议申请期限内仍可申请行政复议。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不当行为进行控制,法律设定了行政救济制度,规定两种救济方式,一种是行政救济,即行政复议,一种是司法救济,即行政诉讼。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满十五日,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在两个月的复议申请期限内,当事人仍可申请行政救济即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第四个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就当事人不服拆除行政处罚提起诉讼的期限作了十五日的特别规定,即十五日后诉权灭失。 

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拆除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时,如果从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超过十五日的,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已过,违法责任人不能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有关十五日起诉期限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国土资源报数字报---违法案件查处相关业务释疑
法制教育网
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复议法解读
【税务处理】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停开发票肿么办!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如何适用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探讨与应用
运逵·精解读 新《行政处罚法》背景下,行政处罚的违法与无效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