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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后年度考核相关问题探析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后如何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既关系到受处分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执行行政纪律的严肃性,是做好行政惩戒工作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后如何实施年度考核

 

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后如何确定考核等次问题,1993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19943月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19951月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首次提出:“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也就是说,除了受警告处分以外,受其他处分之后在解除处分之前都是不定考核等次的。19961月人事部印发《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发〔19969号),进一步明确了受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影响期限,即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为两年。

 

2006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公务员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原国家公务员及行政机关公务员,还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于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变化,相关配套规定也进行了相应调整。20071月,为了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内的所有公务员的考核问题做出了规定。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25条的规定,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不难看出,其主要精神与早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后如何实施年度考核的规定毫无二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后,有两种处分的处分期间出现了变化:记大过的处分期从一年调整为18个月,降级的处分期从一年调整为24个月。由于处分期内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时不定等次,一般情况下,受记过处分的,会有1年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受记大过处分的则根据处分期的起止时间的不同为12年,从上半年开始起算的为1年,从下半年开始起算的则为2年;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则都有2年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公务员实施了多种违纪行为,且多种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档次时处于同一档次,那么,按照20074月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的有关规定,处分期最长可达48个月。由于只有处分期满处分被解除后,行政机关公务员才可以确定考核等次。因此,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后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最长可达4年。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的如何实施年度考核

 

如果不是中共党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后就直接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25条的规定实施年度考核即可,不存在任何疑问。反之情况则比较复杂。根据19989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监察部印发的《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的规定,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据此,是中共党员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到政纪处分的同时如受到党纪处分,势必要考虑上述规定如何适用的问题。

 

对此,组通字〔199819号文件曾规定,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实施年度考核。但是,20108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就此作出了新的规定: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在判定何种处分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时,似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一,从组通字〔199819号文件的规定可见,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都要求确定为不称职,而根据考核规定,凡是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都要予以降职处理,而受到行政处分的当年均不存在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的问题,因此,受上述党纪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按照人社部发〔201059号文件的精神,凡是受到上述党纪处分的,不论同时受到何种行政处分,都应当按照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其二,如果受到的党纪处分是党内警告处分,或者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违纪事由与职务行为无关,同时还受到了政纪处分,评价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对年度考核的影响孰轻孰重,则主要比较影响期与处分期的长短。如果政纪处分涉及的处分期比党纪处分的影响期长,则依照政纪处分的情况实施年度考核。反之,则依照党纪处分的情况实施年度考核。

 

但是,如果考虑到公平合理等因素,上述分析比较则是不必要的。虽然我们立足于现有规定,从理论上可以做上述分析,但是在实践中会遭遇困境。比如,某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共党员)同时受到了撤职处分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由于执行撤职处分要求降低其职务和级别,如已执行到位,因其已任新职务且在处分期内,显然不宜在当年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最优选择是不定等次,也就是执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25条的规定。但是,由于该行政机关公务员还受到了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如果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059号文件和组通字〔1998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那么就要在执行撤职处分的基础上还要对其确定为不称职并实行降职处理,显然这是不合理的。从这个角度考察,根据组通字〔199819号文件规定以党纪处分的情况实施年度考核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这种做法在《公务员法》未实施前也许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在《公务员法》实施之后,其弊端日益显现。以党纪处分与工资职级待遇直接挂钩,仅能及于属于公务员的党员,其局限性不言而喻。而政纪处分与工资职级待遇挂钩则是行政惩戒的应有之义。基于此,如果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单纯依照政纪处分的情况实施年度考核即可。事实上,不仅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如此,而且对党的机关工作者也应当如此。在《公务员法》实施之后,作为党的机关工作者已经纳入到公务员范围,如果需要给予政纪处分,在关于党的机关工作者处分规定出台之前,应当直接适用《公务员法》予以处理,并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规定实施年度考核。实践中对党的机关工作者明显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为只给予党纪处分而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的做法是不合适的,依照党纪处分的情况根据组通字〔199819号文件的规定来实施年度考核的做法就更不可取。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后需要补定考核等次的几种情况

 

关于受处分后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补定考核等次的问题,人核培发〔19951号文件曾规定: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由于该规定要求受到不同等次的处分后,都应对结案前的考核等次予以确定,这对查清后不给予处分或者仅给予警告等轻处分的好办理,但对于给予撤职等重处分的则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为此,《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24条做出了新的明确规定,即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这就区分了不同情况,显然是可取的。不过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在对受到警告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补定考核等次时,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此外,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处分后,还可能有两种情形也需要补定考核等次: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处分后不服提出申诉,经过有权机关复查、复审或者复核之后,决定减轻其处分或者缩短处分期的。应当把握的是,凡是涉及缩短处分期的,由于解除处分的时间提前,对以前在处分期因处分变更不再处于处分期的年份,应当补定考核等次。处分档次没有变化,但是处分期缩短的,也存在补定考核等次的情况。对于由重处分减轻后改为警告处分的,则应补定所有涉及年份未定的考核等次,但不得补定优秀等次。二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处分后不服提出申诉,经过有权机关复查、复审或者复核后,处分被撤销的。由于处分被撤销,处分自始无效,应当补定所有涉及年份未定的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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