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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债务的认定

  

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识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对陈存祥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理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作为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当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对陈存祥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正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作为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也当然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其所担保的债务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其理由是:另一方不知对方为陈存祥的贷款提供担保,另一方没有在《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名,不必对对方的欠款承担担保责任。

要正确理解本案,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该意见与现有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相抵触的,可适用。

从以上的规定、解释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应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所负的债务应为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之列。笔者也赞同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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