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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典型案例 | 郎酒公司的郎牌“老郎酒”乱用地理标志市场局已立案!

近日由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郎牌“老郎酒”存在擅自乱用“专用质量标志(地理标志)”、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的问题,目前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正式立案。

消费者投诉举报理由:

一、老郎酒没有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标准。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地理标志网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没有老郎酒。

三、老郎酒使用的是酱香型标准而不是老郎酒的原产地地理产品标准。‍

消费者认为作为中国名酒及四川白酒的骨干企业,应当在保质增值中发挥带头作用,然而却出现乱用地理标志的不法行为。对此感到震惊和遗憾。

根据 第78号文件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是专用质量标志。

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郎牌“老郎酒”,香型:酱香型,原料:水、高粱、小麦 , 规格:500ml/盒, 产品标准号及等级:GB/T26760(优级),产地:四川泸州,地址: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2004年获得了地理标志产品,2005年6月7号原国家质检总局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6年新的法规(78号)出台,它的使用程序、办法都全部变了,生产企业不知晓,继续使用后来地理标志,结果没有取得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获批。

另外,在使用专用标志时,没有获得原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企业使用核准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9年春节期间地理标志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依法处置地理标志违法行为。对于专项整治以及日常巡查发现的擅自使用、假冒、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等,从而使消费者将相关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工作联动,依法依规严格做好处置工作,大力净化节日市场环境。

国家质检总局早在关于开展2014年度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质检科函〔2014〕99号)要求:加大查处力度。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等违法行为,要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依法查处,必要时联合属地行政执法机关。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四章 标准制订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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