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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校园欺凌,向校园暴力说“不”

     □本报记者 王晓红

>>>编者按

>>>编者按

近年来,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屡在网络曝光,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在儿童节来临之际,江苏高院以校园内发生的暴力、性侵案件为主题,精选了包括部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公布,全社会都能够高度关注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防治,重视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积极落实《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护航。

飞来一个粉笔头 同班同学拔刀相向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1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2001年9月24日生)在课间与同学玩耍时用粉笔头砸中张某某(被害人,男,16周岁),两人发生争执继而扭打。期间,陶某某从口袋掏出折叠刀对张某某左胸部、左侧胸背部等部位进行捅刺。经鉴定,张某某心包及右心室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陶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陶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陶某某持折叠刀伤害他人重要部位,酌情从重处罚。依法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评析】

中学生正值青春期,逆反心理较为严重,逞一时之勇,断送美好前程,给双方家庭以沉重的打击。孩子最好的教育是父母的陪伴,家长监管责任缺失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案件审理中,也发现学校安全管理不到位。被告人平时随身带刀到学校,学校如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或许可以避免惨案发生。学校、家庭、社会应当将生命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作为学生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青少年尊重生命、敬畏法律的意识,切实防范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发生。

怀疑被说坏话 中专生纠集多人群殴同学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李某、倪某、万某(均系未成年女性)与被害人丁某均系某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其中刘某、李某与丁某系同班同学。刘某、李某因怀疑丁某说其坏话而产生不满,2015年10月15日晚,刘某、李某、倪某、万某及其被纠集人员先后至丁某所在的教室、宿舍等地,采取将丁某按倒在地、用运动鞋殴打后背、用晾衣架、拖鞋、扫把等物品殴打丁某全身。致丁某头皮血肿、右眼挫伤、躯干部及四肢部多处挫伤。经鉴定,丁某头部、面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躯干部及四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当地司法局对刘某、李某、倪某、万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四人在校表现尚好,实施犯罪系一时冲动所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刘某、李某、倪某、万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结合学校、社区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四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的不等刑期。

【法官评析】

本案例系一起校园欺凌案件,考虑到刘某、李某、倪某、万某系在校学生,且平时表现尚好,学校、社区均愿意接收,遂对刘某、李某、倪某、万某均适用了缓刑。判决生效后,法院通过为四人上亲子心理课堂、带领四人到养老院做公益活动等方式,帮助其认识错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少女泄私愤 打骂升级发裸照上网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未成年少女)因生活琐事对孙某某(女,17岁)怀恨在心,邀约杨某、万某、封某等人将被害人孙某某先后带至公园及宾馆房间内,采取拳打脚踢、用包带抽、用石头和烟灰缸砸头等手段对孙某某实施殴打,并脱光其衣服,拍摄裸照,剪头发,打火机烧头发,致孙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后被告人杨某、封某、万某将上述所拍部分照片上传网络,导致该照片在互联网迅速传播,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挫伤面积累计达表面积10%以上,为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又以暴力手段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合全案从重、从轻情节分别判处郑某某等人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官评析】

面对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用简单的暴力的方式去解决问题,正是校园欺凌、校园暴力频发的根本原因。同时随着智能科技的发展,上述犯罪通过网络、视频传播,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同时给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二次伤害。通过每个家庭、每个学校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及时制止有不良倾向苗头的青少年,从源头遏制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的发生,还校园一个宁静的学习氛围。

猥亵女学生 判刑六年并被从业禁止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在某小学任教,并担任班主任。在此期间,孙某于2016年3月至6月多次在学校教室内将手伸进女学生的衣服内抚摸隐私部位,对女学生进行猥亵。涉及被害人四人,均未满十四周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禁止孙某在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法官评析】

教师猥亵学生的刑事案件虽属极少数,但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学生终身。当一名教师出现了严重侵犯未成年儿童的行为时,应该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以禁止令的形式暂停其从业的资格,可以避免诱发被告人重新犯罪,有效地保障被害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性安全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敢于揭发性犯罪行为,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不法侵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邻居来借水 留守女孩遭殃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害人沈某某(女,案发时七周岁)家系邻居。沈某某系农村留守儿童,其父母亲长年在外打工,沈某某日常生活由其爷爷奶奶照顾。2016年8月29日下午,沈某某的爷爷奶奶到农田劳作,留沈某某一人在家看电视。被告人陆某某本因酒后口渴到沈某某家要水喝,后见沈某某一人在家,即产生邪念,将沈某某抱到床上,强行对沈某某实施了奸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从重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法官评析】

如何对留守儿童的权益进行最大可能的保护,始终是法院以及整个社会值得重视的问题。本案的裁判,打击了侵害儿童权益的不法行为,保护了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权益。同时应当指出的是,本案中的被害人沈某某虽刚满七周岁,但其自身保护意识较强;其家人保留证据、及时报警的行为也值得肯定。

自身遭遇家暴 狠心母亲重伤女儿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因与丈夫生活中发生矛盾,带女儿张某某(2015年6月8日出生)至娘家生活。2016年5月25日、5月28日至6月1日间,被告人张某在其家中,因回想丈夫曾经对其实施殴打,产生压抑及不满情绪,多次用牙咬其女儿张某某的两个大腿内外侧、正面以及膝盖、胳膊、腹部,用手打其女儿的双腿、膝盖等部位,致其女儿身体上述部位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取得了其亲属的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评析】

该案系双重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在遭到丈夫家暴后未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却将家暴后的压抑迁怒于不满一周岁的女儿身上,并导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注重对家庭和睦和孩子健康成长的双向保护。被害人已经出院治愈,亦需要妈妈的呵护。故该案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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