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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初核与立案,能否同日进行?




       问:初核与立案,能否同日进行?

      答:可以。无论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还是监察法,均未明确初核与立案必须相隔一段时间。换言之,初核与立案,可以同日进行。

       问:一个单位处理工作餐,是在A宾馆就餐,但是B宾馆开的发票,这样能算违纪吗?违反什么纪律?

       答:关键是工作餐本身是否合规。如果工作餐本身不合规,则可以考虑认定为挥霍浪费公款。只要工作餐本身是符合有关政策的,即便开具的发票有瑕疵之处,也不宜以违规就餐定性量纪。至于发票瑕疵,可以谈话提醒,总体上笔者倾向于不认定为违纪。

      法律上有“法益”——法律保护的权益,只有行为侵犯了法益,才去惩处行为人;纪律上,可借鉴这一思维,即纪律惩处某人,不是因为其单纯地违反了纪律,而是因为其行为违反了纪律所保护的利益。

      问:能否对村(居)、社区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有关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答:村(居)、社区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依法行使一定公权力,属于监察对象,但是因其不是公职人员,没有列入国家法定编制,因此目前监察机关无法对该类人员直接作出政务处分。该类人员实施违法行为,可由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2011年5月23日《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重点条文摘录)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提示,各省纪检监察干部需要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 实施办法

          上述重点条文,需要熟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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