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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惩戒”界线怎么定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在教育界及社会上引起广泛热议。那么,对于“惩戒”这一教育手段,大家怎么看?记者就此采访了教师、家长和相关专家,请他们谈谈自己的看法。

  教师:我们尊重孩子,但这并不意味着包容他们的任性

  山东省青岛市的谷老师挺高兴这一政策的出台,因为这让她在教学管理中有了底气,“有法可依”。当了十几年的初中班主任,谷老师深知和孩子们相处的不容易。“有学生在课堂上故意捣乱,我们肯定是以批评教育为主,但批评教育不是万能的,特别是碰上十几岁正是青春叛逆期的孩子,一味讲道理并不管用。”

  《教师法》明文规定不能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老师们几乎不采取任何有身体接触的惩罚,在讲道理这条路走不通的情况下,一般只能叫家长来把孩子领走,让他们回去反思几天。“教育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结合,但有的家长却不理解,认为学校这样是推卸责任。我们作为老师也挺无奈。”谷老师说。

  惩戒并不是打骂,谷老师认为一个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应该能掌握惩戒和体罚之间的尺度,惩戒应该做到不侮辱、不伤害孩子,底线是尊重孩子,其实适当的惩戒是让个体认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也是对全体学生的保护,毕竟课堂秩序关乎的是几十个学生的权益。

  什么样的教育手段管用,其实每个教育工作者都是在摸索中前行。江西省彭泽县的熊老师给记者讲了一件发生在学校的真事:两个学生午餐时间在食堂吵起来,一个任课老师来调解,其中一个孩子言语激烈骂同学,老师就想拍一下学生让他冷静下来,学生用手一挡,转而骂老师。事后,学生告诉家长,并打110报警,说有老师打他。最后双方道歉和解。熊老师带的是初中学生,这些孩子的父母基本都70、80后,对孩子的教育偏向“爱的教育”,“给孩子多点鼓励,多点赞美,这也是对的,但过度保护或溺爱有可能造成孩子在是非观、责任感上的缺失,自我的放大导致的就是过度任性。”

  熊老师认为如果法律对“惩戒”有明确的规定,其实对孩子和老师都是保护,有利于老师用多种方法因材、因学生性格施教。

  家长:“惩戒”的分寸考验老师的水平

  家住北京的刘女士有个还在上幼儿园的儿子,马上就要上小学了。小男孩,调皮是常态,刘女士也常常感叹“我拿这个熊孩子怎么办?”在家里,父母对孩子也是以讲道理引导为主,但如果孩子故意捣乱,也会采取惩罚措施,比如没收玩具、不带他去游乐场玩,甚至打屁股。

  如果学校里的老师打孩子,家长同意吗?“我儿子在幼儿园被老师揪过耳朵,我觉得没什么,我知道自己的孩子有多调皮,老师也是为了全班的管理,对我们家长来说,轻微体罚可以接受,重罚肯定不行。”

  什么样的惩罚家长能接受?刘女士说:“揪耳朵打手心罚站可以接受,但打伤不可以,打伤说明老师没有分寸,惩罚措施是必要的管教,但老师得有自控力,不能拿孩子泄愤,这挺考验老师的耐心,其实也是考验老师的科学管理水平和教育经验。”

  刘女士算是一般意义上比较“通情达理”的家长,在采访中我们也了解到,有些家长在家严格管教孩子,但并不同意孩子在学校犯了错,老师进行惩罚,家长的诉求也是因人而异,特别是爷爷奶奶这种隔代帮带孩子的,对孩子的包容甚至纵容让老师们也很为难。

  专家:细化惩戒的内容和程序,谨防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作为地方性法规,青岛市的做法在吸引社会热议的同时,也引起了法学专家的关注。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育法研究专家吴鹏教授告诉记者,惩戒权是教师职业固有的权力,是符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的一种教育手段。目前,许多国家都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教师的惩戒权,美国佛罗里达州达得县教育委员会规定,教师可以惩罚学生,并且详细说明这种惩罚包括用不超过二尺长、三~四寸宽、五寸厚的木板打不服从学生的臀部,但不能超过五下,并且不能造成身体的明显伤害。德国教育法中规定,对经常逃课的学生,要在社区服务一段时间,同时父母还要缴纳罚款,韩国教育法中也对适当惩戒进行了说明,在进行惩戒之前必须给予学生及其家长陈述意见的机会。

  我国有自己的立法特点,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中都明确提到不准体罚,而2016年教育部联合多部门出台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一次提到对实施欺凌和暴力学生,可惩戒教育相结合。“无论是禁止体罚还是适当惩戒,都有当时广泛的社会文化背景。”吴鹏说。

  对于青岛的地方政策,吴鹏教授认为首先应该肯定这种做法是法治上的进步,但也特别强调,在实施过程中要慎之又慎,范围和方式都需要细化。要考虑到我国独生子女家庭孩子的心理特质。教育惩戒事关千千万万中小学生的受教育权和身心健康。当前应当从国家立法的层面上,讨论教师的惩戒权的内容和程序。如果地方相关立法一哄而起,就可能出现立法不科学以至于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现象。“惩戒应该是教育的最后手段。”吴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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