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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汝州红山庙遗址文化

一、洪山庙遗址的远古环境

遗址位于汝州西北约2.5千米的骑岭乡洪山庙村东。南面是汝河由西向东,东面为洗耳河由南向北,洗耳河在此汇入汝河。两河交汇处的三角地带就是遗址的所在。

遗址平面形状呈椭圆形,西北略高,东南较低。这里是嵩山西南部的丘陵向汝河谷地的过渡地带,遗址正坐落于汝河北岸的三级台地之上,南临滔滔汝河,北依巍巍嵩山。遗址南部是一片洼地,直到上世纪五十年代尚为沼泽地。东部有一条小溪注入洼地,再向东1公里为洗耳河由北向南流过。根据地貌演变的一般规律,在遗址时代,汝河应该更靠北,而向东1公里处的洗耳河应该更靠西,与遗址东部的小溪应该同为一条河,它们都非常靠近遗址。遗址正处于汝河与洗耳河交汇处。从遗址形状看,它本身就形成于更早时期汝河的冲积物堆积。

主要遗迹M1位于洪山庙遗址中南部,地势较高,其南部墓葬所在处农耕土之下有一大片河卵石,从其南边断面观察河卵石的堆积厚度达15~35厘米,其范围东西长在30米以上,南北宽在10米以上,卵石堆积非常密集。这当为一片自然堆积的卵石。汝河两岸这种堆积可以普遍见到,说明此地曾经是汝河古老河床的一部分。墓口打破河卵石层,座落于生土中。生土为黄褐色,内杂较多的料礓石块,土质结构非常紧密、坚硬无比。河卵石层是爆发大洪水留下的明确证据,证明M1就建于那次大洪水之后。

墓坑内生土的性状被描述为黄褐色,内杂较多的料礓石块,土质结构非常紧密、坚硬无比。在对T2东壁地层剖面和T8南壁地层剖面的描述中,把原始生土表述为棕黄色生土,内含有较多礓石,土质极硬。看上去性质完全相同,可能只是表述差异。如果判断无误,遗址所在之处,应该是汝河洪水由上游直接搬运过来的巨型原始泥土在此滞留的结果。

发掘者只提供了两个地层剖面,T2的东壁和T8的南壁剖面。地层堆积不复杂,T2探方有5层堆积,T8探方只有3层堆积。由于不清楚探方分布,且只有两个地层剖面,无法对遗址地层的形成过程进行详细分析,仅据此两个地层剖面可知,遗址地层堆积物主要来自汝河洪水所携带泥沙,但来自北方的洪水却直接影响了遗址的地形地貌的形成。

墓地原本就建立在大洪水之后的河滩之上。墓地建成之后显然又连续遭受洪水袭击。墓穴内底部10厘米厚的黄沙,系大洪水过后留下的沉淀层。墓地东南角缺失一角,也为洪水袭击的结果。说明当年洪水规模非常之大,最大的洪水没过了整个墓地,且持续了一段不短的时间,否则不会有10厘米之厚的黄沙。墓地东南角的缺失,系后来的另一次洪水的贡献。此次洪水流量可能没有上次那么大,但是水流速度更快,水位高度与墓地高度相当或略低,才会造成使墓地损失一角的结果。

遗址的堆积说明,遗址时代是一个汝河上游及其周边气候多瞬时强降雨,且在此之前可能有一段时间的持续干旱。

二、洪山庙遗址的文化面貌

本遗址第一次发掘开挖4条探沟和3个探方,发掘面积共107平方米。发现房基1座,灰坑5个,有136个瓮棺的大型墓地1座,还有东周时期灰坑3个。后来为确认是否还有大型墓葬存在再次进行发掘,计开挖探沟2条,探方2个,两次考古发掘面积合计172平方米,第二次发掘没有重大发现。遗址南北长约260米,东西宽约220米,总面积约57200平方米。

发掘者认为本遗址已经遭到严重破坏,除墓地外几乎没有多少收获,而墓地本身也并不完整,缺少一角,据估计,完整的墓地应该有大约200个左右的瓮棺。房基仅发现1座,面积也不大,估计只有7平方米左右。共发现灰坑5个,其中可以确认H4和H6早于F1。H4,位于T2南部,开口于第4层下,坑口距地表深0.95米,北部被F1打破。圆口,直壁,坑底十分平整。坑内填浅灰土,内含较多的烧土粒、草木灰烬等。土质疏松,出土有蚌壳、石块及少量泥质红陶片,可辨器形有小口高领瓮、线纹小口尖底瓶、折肩弦纹釜、浅腹钵等。灰坑口径1.45、底径1.40、深0.64米。H6椭圆形坑,位于T2北部,开口于F1之下,坑口距地表深1.45米。椭圆形口,斜壁,平底,中部略上凸。坑内填褐灰土,土质略坚硬,内含有少量蚌壳、螺蛳壳、礓石块、烧土块等。出土陶片多为泥质红陶和夹砂褐陶,器形有敛口钵、斜腹碗、浅腹盆、小口高领瓮等。灰坑口长径1.60、短径1.20,底长径1.22、短径0.85、深0.41~0.44米。H8位于T3南部,开口于第4层下,坑口距地表深0.9米。坑口为圆形,坑壁斜直,近底内收作圜底。坑内填褐灰土,土质结构紧密,内含大量红烧土块及螺蛳壳、蚌壳、草木灰等。出土陶片以泥质红陶为主,器形有釜形鼎、釜、小口尖底瓶、浅腹钵、敛口瓮等。灰坑口径1.62~1.65、深0.76米。H7位于T8西北部,开口于第3层下,坑口距地表深0.8米。该灰坑为圆形袋状坑,圆口,壁外弧,底部平坦,周边十分规整。坑内填土分为两层:上层土色黄灰,土质坚硬,内含有少量螺蛳壳及夹砂褐陶片、泥质红陶片等,厚约0.40米;下层土色深灰,土质极松软,内含有大量螺蛳壳、蚌壳及兽骨块,出土有罐形鼎、小口瓮、折腹罐、浅腹盆、敛口钵等陶器片。灰坑口径0.62、底径1.24、深1.80米。H5开口于T6探方的第3层,尺寸为1.32~0.50米,出土盆和缸等,无其它进一步信息。

另一方面F1位于T2北部,被第4层叠压,居住面的下部为红烧土块铺垫而成,烧土块的结构较疏松,内含有礓石和大量植物秸杆,可能房址原本就是前废弃房屋的遗址,所以才会用废弃的墙壁或房顶的烧土块铺垫。F1内出土有少量泥质红陶片,可辨器形有小口尖底瓶、敛口钵等。显示在F1出现之前这里也曾有房子存在,可能也被毁于大洪水。

墓地究竟开口在哪一层发掘者未予明示,只是笼统地说耕土层下即为葬具。也没有提供探方分布图和遗址整体的地层堆积剖面图,但可以推测墓地应该属于F1的主人们所建。H7虽位于第3层,但存在两层堆积,说明它虽然晚于F1仍然经历了一次大洪水。H4和H6分别在F1之下或被F1打破,都早于F1。其余还有H8和H5,H8与房子F1同层,H5位于第3层,晚于F1。H8与F1为同时代建筑,但不能确定是否同时出现。小型灰坑一般都是一人的居所,除了F6的面积可能容纳两人以外,其它都只能容纳一人。由于M1如此规模的墓地不是一个人可以修筑起来的,事实上,M1的各种迹象也显示它不是一个人所为。根据所有信息分析,H4、H6、H8共有4人,他们先后来到洪山庙,共同建筑了F1,并构筑了这个规模宏大的墓地。

洪山庙附近没有发现聚落遗存,没有大面积居住遗存,只有1所房子和5个灰坑,即使F1之前还有房子,也与大约200之众的死者之间建立不起直接关系。这些人从何而来?只有一种可能,大洪水将他们带到了这里。他们原本并不生活在这里,所以这里没有生活遗迹的发现。

从这批死者的构成也可以看出他们不是正常死亡后形成的墓地。本遗址现存136个瓮棺中只有55个可以鉴定出性别和年龄,占40%多一点。幼儿或婴儿瓮棺葬共有7座,占其总数的5.14%;儿童瓮棺葬共有8座,占其总数的5.88%;在可鉴定性别和年龄的成年人墓葬中,青年女性为9人,年龄在20岁左右。男性仅为1人,年龄在17~18岁。成年女性墓为14座,年龄在30岁左右。男性墓23座,年龄在25~30岁之间。老年女性1人,年龄50~60岁,男性7人,年龄45~60岁之间。如果说婴幼儿占总数的大约十分之一算基本正常,男女青年的比例则完全不合常理,而且与成年男女和老年男女之间的比例完全相反。但是,如果从罹难于大洪水的角度则合乎情理。婴幼儿处于完全无助的状态,死亡率较高。男青年大幅度低于女青年,反映出男青年更敏捷灵活,在危机中的生存能力更强。成年与老年男性多于女性可能所反映的是当时男女性别的正常比例。因为在当时恶劣的生存环境中女性是弱势,女性的死亡率高于男性,所以过了生育期的女性比例会大大地低于男性。成年和老年男性人口比例本来就大,死亡人数比例也会较高。

总之,把本遗址理解为氏族墓地不符合事实。如果这200左右的男女老幼同属一个氏族,从墓葬排列和掩埋的状态看,它们又是同时一次性埋入,这会是一个多么庞大的家族,他们是多少年一次的聚族合葬,才能形成如此规模的墓地!其它故且不论,即使是最后的埋葬活动,仅出席葬礼就是一个不可思议的规模。

三、墓地的构建

M1位于洪山庙遗址中南部,地势较高,其南部为沼泽低地。墓口为长方形,呈东北-西南向,坑口距地表0.3~0.35米,除东南角被毁外,其余三个角为圆弧状。墓坑北壁较规整,墓壁陡直,坑边也光滑;南壁残存部分也十分规整;西壁墓边不规则,近西北角及中部呈弧形外凸,坑壁略斜,南边也有些外曲,壁稍向内倾斜。坑底北部较平整,底部有一层厚约10厘米的细黄土,南半部特别是西南角高低不一,不十分平整。墓口东西长6.3、南北宽3.5米,墓底东西长6.1、南北宽3.3米,坑东南角较深约0.65米,中西部较浅为0.30~0.45米。

墓坑内置有136件瓮棺,贴近西壁处有一排南北向的小型瓮棺,其余均为大型瓮棺。小瓮棺多为儿童瓮棺,大瓮棺为成人瓮棺。墓内的瓮棺是按照一定的次序摆放。墓内瓮棺总的布局是南北横向成排比较有序,东西纵向较乱。发掘者把瓮棺的摆放次序理解为全部按排依次摆放,所以区分为南北共13排。其实这一理解是不正确的。从瓮棺摆放的密疏放眼看去,只有最北第一排是依次摆放外,其它均未按此次序摆放。如紧贴西壁的小型瓮棺的摆放就不同于第一排,它是贴西壁依次摆放的。

除了按东西横排依次摆放的判断不正确外,按排分组的判断也不符合事实。发掘者根据每一排瓮棺相邻距离的远近将其分组也不完全正确。因为对于当时的摆放者来说,并没有一定的摆放条件或者标准,基本上是半随机摆放。在第一排16座中,发掘者把它们分为W1~W5、W6~W10、W11~W13、W14~W16四组。但是实际上,把最后两组视为一组即W11~W16也无不妥。但第一排应该是最早摆放的不会有错。第二排应该是先摆放了 W18~W21就没有继续向东摆放,而是回头去摆放第三排的W35~W37和W135四个瓮棺。完成这些摆放之后,建设者突然发现西壁所留空间过大,于是贴西壁再增摆一列,但是,第一个瓮棺W17体积稍大,在第一空中放不下,于是改放下一排,并由此依次向南摆放了紧贴西壁的四个瓮棺W17、W34、W49、W136。瓮棺的摆放至此能够比较明确地看出摆放顺序,此后的摆放顺序就变得模糊不清,但还是能够看出存在一定的规律性,它们都是三五个一组摆放的。

出现这种一开始顺序良好,后来变得模糊不清的遗迹现象,一个可以解释的原因就是建设者增加了。一开始只有一个人在做,这是个做事有计划的人,他按照自己的构思希望整齐排列所有瓮棺,但是,后来有了新的加入者,他可能没有那么清晰的条理,没有理解始建者的意图,对于他所完成的瓮棺,随机摆放。所以造成整个摆放秩序的混乱。至于这些瓮棺都是三五个一组的摆放现象,合理的解释是每一个制作者每次只能装敛三到五人,完成后一次性摆放,所以它们都表现为三五个成一组的摆放状态。

四、 葬具的制作

关于葬具的制作,本来发掘者的一些基本判断都是正确的,如M1内的遗物除个别瓮棺内随葬的杯可能是日用生活的实用器外,其余的大口缸、半球形器盖等主要器类当都是为死者迁葬而专门制作的;M1内所有瓮棺的基本形式是一样的,即均以大口、直壁、深腹、平底的缸为葬具,缸底部有一圆形穿孔,孔径约0.5厘米,顶上覆置一器盖,缸(或罐)的口沿下有对称的四个或三个鸟喙状鋬,鋬尖朝下,盖的口沿或腹部也有数量与缸相对应的钮,钮尖朝上,与缸上的鋬正好相对。据此推测这些鋬、钮具有实用性,可作为固定点,用绳索把盖和缸或罐捆在一起,使二者不能分开。在复原的器盖中,仅有一例顶部凿有圆形穿孔,而且孔径较大,约为4.5厘米。但是,随后围绕这些问题的进一步分析却误入歧途,越走越偏,最终导致对本遗址整体判断的错误。

在许多仰韶文化墓葬的瓮棺葬中,葬具往往都是实用陶器,特别是已经损毁的实用陶器的再利用。洪山庙遗址却不同,这里的葬具全部都是专门烧制的。而且,在其它遗址没有出现过大批的成人瓮棺葬,一般都是儿童瓮棺葬,这里却有大量的成人瓮棺葬。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其它地方的瓮棺葬都是正常死亡,而且死亡发生在“家里”,有坏损的陶器可资利用。洪山庙却是突发的大量死亡,而且,在M1修建者抵达洪山庙时,这些罹难者可能都已经白骨化。M1的修建者可能是大洪水后抵达这里的第一批人,没有任何既有资源可资利用。所以,他们不得不全部专门制作。还有大约同时代大量死于洪水的墓葬基本都是以多人合葬墓的形式掩埋。原因可能是洪山庙的死者已经白骨化,而其它遗址从罹难到被掩埋间隔时间较短,尸体尚可移动。还有一个原因是这几个掩埋者来自具有强烈的对死者惋惜、希望能对死者有所帮助意识传统的群体。

M1内婴儿(0~5岁)、儿童(5~10岁)、成人等不同年龄所使用的瓮棺是有差别的。婴儿瓮棺,陶器形状虽与成年人的相仿,但形制较小,从器物形态看,当称之谓罐,大口、腹壁近平、平底。口径在16~20厘米左右,器高约25厘米。婴儿瓮棺上覆盖的均为半球状盖,盖上均不饰彩,罐腹部多饰宽带白彩一周,少数饰竖白彩,仅W128以棕彩绘出斜线圆点纹和蜥蜴图案。儿童瓮棺,陶器的形制大体介与婴儿与成人的之间,口径约25厘米,器高约30厘米。一般是缸与半球状盖相扣。成人瓮棺,为典型的大口缸与之差不多大小口径的器盖组成,缸的口径约在30~35厘米,高约在35~40厘米间。缸的形状基本一致,而器盖则差别较大,可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盖似半球状钵,其上有三至五个鸟喙状钮,有的钮在口沿上,有的在腹中部,有的在近顶部。其中一些器盖为泥质陶,另一些器盖为夹砂陶且数量大。第二种,盖是一平底盆,但无钮,卷沿较厚,绳索可以先拴在沿上,然后再用绳与缸上的鋬连结在一起,此类仅复原1件。第三种,盖为带捉手钵,钵顶置一喇叭状小捉手,以捉手束绳与下面缸相连,仅发现2件。

作为葬具,成人的大口深腹缸或儿童的大口罐底部均有一孔,器内底部孔的周边留有由外向内穿孔的泥突痕,证明这些缸或罐的孔均为烧前在泥坯未干时穿透的。缸底有一孔,也说明这不是实用器。绝大多数盖为半圆球状,口沿上多饰有鸟喙状钮或顶部安有动物、喇叭状等捉手,形体较大者也不是日常生活的实用器。这些都证明这些葬具是专门为装敛这些死去的人而特意烧制的。

陶质以泥质陶为大宗,约占总数90%,夹砂陶很少约占总数10%。泥质陶多为泥质红陶,但因火候的不同,其表面色泽略有差异,多被烧作红色和桔黄色,陶胎多呈青灰色。另外还有少量泥质黑陶,泥质灰陶等。夹砂陶以夹砂红陶为主,次之为夹砂褐陶,个别也有为夹砂黑陶。陶土按用途的不同处理程度也存在差异,如缸类陶土处理的就比较纯净,器胎和器表都不见任何砂粒,而器盖则处理得较差。器胎内多有一些大小不等的砂粒。

陶器制法主要为泥条盘筑法,缸底、腹壁及器盖上都发现有泥条盘筑的痕迹。制好的陶器,器内外壁均经过刮削、抹平,然后再用慢轮修整,故陶器的口沿外均发现有多周轮制的痕迹。陶缸底部的孔都是陶坯制好后,未烧前用圆形木棍或其它东西从外向内穿成的。陶器盖口沿上的鸟喙状钮是用泥条先作好后安在上面的。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个是陶器表面的线纹,另一个是轮制。考古学家们一般把纹饰都理解为专门拍印或刻划上的装饰纹,这是一个误解。此类纹饰与专门性装饰没有关系,都是制作过程中留下的印痕。或者是范的印痕,抑或是辅助物的印痕。在此,采用盘筑法制作较高的缸体显然困难,为此需要在缸体外侧辅之以某种线形植物,以保证达到缸体的理想高度。关于轮制的表述,由于涉及到制陶技术的时代性变革,我主张慎用。究竟什么时代、什么条件下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轮制,至少国内应该有相对统一的说法。一边说泥条盘筑,制作中外表还需辅助强固,再说轮制似乎矛盾。

本遗址出土的陶器有缸、罐、盆、器盖、杯等多种器形,但是,实际上其中只有缸、盆类平底器,和器盖半球形陶器为专门烧制,而小杯等少数陶器可能属实用陶器。陶缸共复原31件,其余肩以下残虽然确实影响判断,但发掘者一边说M1内所有瓮棺的基本形式是一样的,却又想方设法依其形体特征等将它们分为A、B、C、D、E五型。此举不但画蛇添足,还导致对遗址性质整体的判断错误。

我以为,本遗址的陶缸只应分为两种,一种是小底、大口、斜直壁,另一种是口、底直径差别不大,鼓腹,看上去近罐形的缸。其它形式的缸都是在此两类缸的制作中出现的操作差异。这两种缸最多出自四个人之手,而缸盖也因突出的半圆形和较浅的半圆形可能证明也出自不同人之手。其中有主导者,有主从者,还有帮忙者。主导者产生了装敛洪水罹难者的想法并付诸行动。之后,主从者也参与进来。帮忙者可能未成年,制陶技术差,较复杂的陶缸制作不了,只是做几个不太规则的缸盖,也许有些缸盖上的纽是由他所安装。他们除了采集食物和吃饭外,全部时间都用来制陶、收集柴草和烧陶,每次大约只做三五件,做一批,装敛一批,摆放一批。所以,他们将这些人全部装敛完毕,大约也就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也可能还不需要那么久。因此,并非夹砂陶器表不易抹光而不用夹砂陶制缸,而是制作者按自己的经验和习惯选择不同的原料。夹砂陶泥与泥质陶泥的获得方式不同,难度也不同,直到仰韶文化结束,即使使用非常纯净的陶泥,也很难肯定这些陶泥都曾经过淘洗。

五、葬具外装饰与装敛

洪山庙M1内瓮棺上的彩陶花纹题材比较丰富,有人物、动物、几何、天象、植物、男性生殖器、生活用具等。不光有静态的,还有动态的,生动而富有生活气息。

人物纹四肢俱全,生动地画出人的外形轮廓,但没有画出五官。人物纹仅发现一例。人形纹为一屈肢裸体人。另有人面纹、人手纹。动物有鸟、龟、鹿、蜥蜴、鱼纹、兽面纹等。鸟与龟或鹿与龟多组合出现。蜥蜴多与斜线圆点纹组合。多种动物的表现经高度概括,但都有不同程度的夸张和变异。另外,发掘者所理解为羊角形纹,可能看作人类臀部更准确。几何图案数量较多,多采用点、线作有条理的排列、组合而成。弧线纹、弧线三角纹形式多样,重复出现,一般为两个弧边与三角底边相对,有的为两个三角中间用一条直线直连,也有的以上下两条边线互相连接起来。还有弧线圆点纹、平行线纹、竖条形纹、同心圆纹、圆圈纹、圆点纹、宽带波折纹、宽带回纹。还有些象形纹饰,如十字形纹、蛋形纹、“8”字纹、矩形纹、眼睛纹、网状三角纹。另有古钱纹等。天象主要有日、月纹。太阳被涂成红色,月亮被画作白色,形体较大,形象十分逼真。植物主要有勾叶纹,叶形纹。另外还有树枝纹,用连续的弧线或直线,或粗或细绘出连续的树枝纹。男根纹很突出。梳形纹只有一例。另外还有一例发掘者理解为工具纹的 “耒”形纹,并认为其与甲骨文、金文的同类字形体相似,只是形体较大。这种解释颇显牵强。从形象上,与其说此纹像“耒”,莫如说它更像植物果实。从工具发展上,此时还远远没有进入使用“耒”的时代。此时人关心的是自身和与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事或物。“耒”应该属于耕作农业时代的产物。在石斧或石钺上装木柄,应该产生于狩猎,而不是耕作。

虽然彩陶图案体现出了以下显著特征,1、图案内容既丰富又不相互重复,特别是大型的画面没有相同的。即使是图案主题相同,但在布局和手法上都存在明显差别。2、图案结构存在相对固定的格式,一是白宽带彩作底,上下以深棕色或黑色勾边作装饰,然后内部画出主体图案。二是前后对称画出主体图案,三是四面对称或将器体分出若干等份然后绘出主体图案。3、彩陶图案的重复组合方式体现了审美装饰主题,如W31,勾叶纹都是分成三组,重复出现的。4、动态的人物、动物以及射精图更多地体现了作者的思维活动而不是单纯的装饰。

根据彩陶画的主题以及画法差异,大体上也可以推测它们出自三人最多四人之手。男性生殖器相关以及人物动物相关主题的画出自成人男性之手,装饰性植物茎叶、几何图等出自成人女性之手。简单、稚嫩的画以及那只蜥蜴泥塑,可能出自未成年儿童或少年之手。这与他们日常关注不同可以直接挂钩,是他们各自生活经历、能力和兴趣的体现。

发掘者认为瓮棺的装饰存在分别按成人、儿童,特别是男女加以区别的规律性。我以为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些罹难者被装敛时可能已经白骨化,装敛者可能无法判别死者的性别。因为,在尚未白骨化之前,爆发洪水后短时间内人不可能进入遗址区,在尸体处于腐化状态也不可能进行装敛。洪水往往发生在夏天,洪水退去以后到秋天植被不可能迅速恢复。人们进入此地至少是第二年的夏、秋,也可能相隔不止一年。是时已经不可能判别死者的性别。几个男性生殖器图案与女性青年死者相遇完全是出于偶然巧合。还有更多的女青年没有得到这种“优遇”。那幅射精图(W71:1)瓮棺中的死者就不辩性别。装敛者区分儿童倒是不用费周折,所以,儿童瓮棺容积就不需要那么大,从省工、省力、省料的角度,小型瓮棺当然是正确选择。所以,根据本遗址形成的缘由,既不用纠结这些骨骸是否完整,也不必探究这些骨骸在瓮棺中是如何摆放。因为它们都不具有人类学、社会学意义。

六、洪山庙遗址的性质与意义

本遗址出现的大约200之众的死者,可能就是一次漫及遗址边缘的大洪水中的罹难者。这一时期前后,同样情况的遗址有许多,如河南淅川下王冈、陕西临潼姜寨、山东济宁王因等。都是由于突发大洪水造成许多罹难者,并将他们冲至下游河湾或沙洲边缘。在中国大部分地区,在仰韶文化之前就发生过大规模降雨,这可能是新一轮大面积强降雨气候的表现。所以会发生大批人类死亡,可能与其前不久有一段持续干旱有关。持续干旱缺水导致人类多生活在低洼之地,并逐步丧失对突发强降雨所引发山洪的警惕,缺乏居住安全意识所致。

洪山庙遗址不是一个氏族墓地,而是由一个小型、临时共同生活单位,以瓮棺葬的形式敛葬了汝河大洪水罹难者的一块墓地。这些罹难者来自汝河上游众多生活单位,有着不同的生活背景,但与遗址所在地没有直接关系,这里没有他们生活的痕迹。这些最后埋葬他们,事实上可能只是敛葬了他们并没有埋葬,把这些罹难者的尸骸装入瓮棺以后,可能仅仅只是加盖、梱绑、摆放在事先挖好的墓坑里,其上的覆土可能全部来自长年累月的雨水冲积和大自然降尘。其墓坑底部10厘米厚的黄沙可以证明当时只是放置而没有覆土。所以,仅就墓地而言,除了远古洪水、曾造成大量人死亡、有人以瓮棺葬的形式敛葬了他们,此外我们得不到更多的有价值的远古信息。

但是,通过装敛埋葬行为我们还是可以洞察遗址形成时期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状况。

首先,通过F1面积只有大约7平方米,瓮棺、装饰风格分析,从事这些罹难者敛葬工作的就是他们三四人,不会有更多。瓮棺三五成组,即使三人同时工作,可能也需要大约一年左右的时间,期间他们还需要觅食、烹饪,应该说他们相当专注。由此看来,觅食和烹饪占用时间并不多,说明附近食物充足。

其次,他们的制陶技术比较娴熟。无论是陶缸还是缸盖,大部分制作规范,造型美观、大方。还有绘画和颜料使用技术。说明他们曾经在一个大型氏族受过熏陶。他们可能分别来自某个氏族集团。氏族集团是人们生活组织形式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氏族有大有小,绝大多数氏族并非严密的社会组织,而是松散的形态。人们可以随时加入,当然也可以自由离开。无论加入还是离开,其理由可以多种多样,但不外乎食物的短缺或充足,喜欢一个人或讨厌一个人,等等。

可以肯定这个小型的生活单位有一对成年男女,但这也并不一定是现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家庭。那个未成年人未必是他们二人的血缘后代。虽然更早时期人们往往同性共同生活,但其后异性共同生活的现象增加,共同生活的时间延长。事实上,各时期都有许多未成年人与男性或女性共同生活。这种现象可能显示儿童在成长过程中,有一个时期倾向与陌生人交流。这可能与他能发现陌生人特别吸引他注意力的特质。无论如何,人类真正走上制度性的一夫一妻制社会,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这个貌似“家庭”的集体,可能不久就各奔东西。

陶缸上的男性生殖器图案和射精图,与瓮棺内女青年的尸骨并无直接关系。说难听一点这是现代人的意淫意识作崇。其实,制陶者只是在制陶中想到了性,想到了性行为,就象他在制陶中想到了狩猎,想到了捉甲鱼一样。只是碰巧缸内的骨骸属于一位女青年。事实上,他根本不可能知道哪一具骨骸是什么性别。相信那个时代的人尚不具备辨别骨骸性别的知识和能力。许多人在遗址中见到陶袓、石袓,就与生殖崇拜和父系社会相联系是不对的。这些男性生殖器象征的早期出现,只是反映了人类性意识的觉醒,与社会形态和意识形态不能直接挂钩。性意识的觉醒只是反映人们开始对性行为有了意识,因为之前是无意识的本能。显然,性意识最早觉醒的应该是性的生理体验。生殖崇拜与父系社会的概念产生于人类对性行为的生殖后果的认识以及社会后果的认识,而且这种认识已经成了社会意识和社会观念。所以,从早期性意识到形成相对大范围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观念,还相差不止十万八千里。

洪山庙遗址以专门烧制葬具的方式装敛大洪水中的罹难者与陕西临潼姜寨遗址将多具同样死于大洪水者的骨骸胡乱掩埋于同一墓坑之间的差异显而易见。两遗址在时间上或许存在距离,虽然都是对待死者体现了惋惜与相助的意识,但在处置中体现的同情、理解、尊重都不在同一水平。无论是时间还是空间距离,都反映了人类情感意识的发展。反映了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

注:本文全部原始资料均来自《汝州洪山庙》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中州古籍出版社出版发行

1995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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