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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核心
前面已经提到法律是公义的体现,普遍人权的保障。那人权又有哪些呢?这主要体现在人的生存、自由、尊严、财产、安全、荣誉、隐私七个方面。

  众所周知,人的生命是上苍赋予人意志的显现。那么,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任何人都不能无故剥夺他人生存的权利。在圣经里记载有杀人者必被他人所杀的条目,一个人有生存的自由,但他是没有剥夺他人生存的自由,按此条规定来说犯他人罪者是罪大莫及的。列来法学专著中都有关于人生命不可侵犯的内容,法律理应以此为大保障生命的庄严神圣。

  自由可以说是法律的核心和总旨。法律中统篇提到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游行自由、出版自由……正是自由的产生,提供了个性存在的可能。个人的行为只要不危害到他人的自由,他人和社会就无权干涉,只有个人的行为侵害到他人的利益时,社会才能对其行为加以限制,法律才能对其进行阻止和惩罚。事实上人类本性中欲望和冲动并不是恶的东西,而是构成人性的重要因素,只要自身行为不触犯他人自由,他人就无权干涉。当人类不再拥有自由时,个性就枯萎了,前进的动力也就停止了。

  尊严是自由的前提。没有尊严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很难想象一个奴隶会有什么自由,整天要不是匍匐在生存的锁链上,就是在安全的捆绑下郁郁而终。事实上在自然状态下人是平等的,各有其自身实现梦想的权力,法律的制定必须以普遍的存在为根本,正如它的来源一样。

  财产是劳动的成果,如果个人财产不能保证,财产权界定不清,那么社会将陷入一个惩善罚恶的怪循环中。没有比这更糟的时候了,这时候,人们奢耻成风,在也不崇尚节俭和劳动,到处冲刺着欺诈奉承,暴力血腥……这将会是一个流氓恶棍的天堂。好的法制在于保护私有财产的地位。尽管贫富不均会造成相放大的社会难题,但社会的自我调节功能会减弱这种差距使发展趋向均衡。总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安全无处不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安全、食品安全、……我们正是因为生活中充满了种种忧虑,才会出让部分权利和付出部分财物共同缔结成政府。政府有权利也有义务依照契约对违背契约侵害他人权利,危害社会和国家者予以处罚,切实保障公众的安全需求。

  荣誉是社会信赖的基础。在交往中我们常常根据别人的行为和名誉做出评判,如果荣誉权被侵犯也就意味着交往的通行证被割断,造成了当事人利益的损害,有必要也必须对这种损害名誉的行为予以制裁。

  一个人既是社会性的也是自然性的。当他处于自己的生活空间时,总是不希望他人冒犯和打扰。这种情况,他本身并没有社会性的触犯他人,别人也就没有权利去介入其个人隐私。隐私行为是社会是应该给予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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