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之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一般生活服务业等所有行业均全面征收增值税。在不同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性能与服务质量趋同时,选择可以提供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是企业管理者的常规思维。但比选供应商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以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下同)作为取舍依据,具体可参考如下四条规则:
规则一:采购含税单价相同,供应商能提供专用发票比提供普通发票更优
【案例】
假如某公司拟采购10台相同型号的联想品牌电脑,现有甲、乙两家供应商可供选择,两公司提供的单价均为每台35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提供普通发票。该如何选择?
这个情况易于理解,支付的总价相同,但一个供应商可以提供专用发票,可以取得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一个不能抵扣。显然选择甲公司更为有利,可以少交增值税,具体数额为:
=(3500*10)/1.17%=5085.47元
假如,提供某采购物资的供应商均系小规模纳税人,则可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限额一般低于10万元),还可以抵扣3%,降低采购成本。
规则二:普通发票单价小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一般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为有利
续上例,假如甲公司提供的每台电脑单价为不含税价3500元,乙公司提供的单价为3490元。
向甲公司采购的现金流出为:
1、采购价税总额=3500*1.17*10=40950元
2、可以少交增值税=-3500*17%*10=-5950元
3、可以少交的附加税费=-5950*1.2%=-71.4元(不考虑所得税影响额,下同)
合计为34928.6(40950-5950-71.4)元
向乙公司采购的现金流出为:
3490*10=34900元。
乙公司低于甲公司。所以,只要乙公司的单价较甲公司不含税单价要低,向小规模公司采购更为有利。
在同时考虑1.2%的主营业务税金附加影响时,当采购商品的增值税率分别为17%、13%、11%和6%时,小规模纳税人售价只要分别低于一般纳税人不含价0.204%、0.166%、0.132%和0.001%时,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更为有利。
规则三:采购物资用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项目,普通发票单价只要小于专用发票含税价,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就更为有利
上述分析均系建立在所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的基础之上;但是如果发票不能抵扣,则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效果相同。只需比较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含税总价大小。
(一)即将消失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相关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随着5月1日大限渐至,全面实施增值税后,上述不动产投资及相关配套设施只要取得真实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即不再需要转出。(二)仍需转出的进项税额: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及非正常损失存货
如:某企业购买职工食堂炊具一套,某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报价含税价为35100元(其中进顶税额为5100元),小规模纳税人为33000元,假如炊具品牌性能一致。
因食堂炊具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需转出,从一般纳税人采购的成本为35100元,较小规模纳税人高出2100元,故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更优。
其他如采购职工食堂所需物资、职工招待费支出等,取得的相关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需转出。由于专票和普票等效,在采购物资性能一致的情况下,只需比较供应商含税价谁更低,对企业即更为有利。
【相关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因车票为个人姓名,很难取得专用发票,预计营改增之后仍难以抵扣)
第二十五条:……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规则四:自行采购工程材料一般比包工包料更为有利
如某公司(甲方)需安装一建筑附属工程,委托施工方(乙方)工程明细为:材料款含税价为117万(增值税率为17%),安装人工及管理费10万元,合同价150万元。
1、营改增之前:
乙方应交营业税150*3%*(1+1.2%)=4.554万元
乙方的毛利=150-117-10-4.554=18.446万元。
2、营改增之后:
(1)包工包料
假如5月1日营改增后,乙方向公司报价仍为150万元。
销项税额=150/1.11*11%=14.8649万元。
乙方应交增值税为=148649-17=-2.1351万元,为当期增值税留抵税额。
乙方的毛利为150-14.8649-100-10=25.1351万元。
甲方支付的现金流出为150万元,其中进项税额为14.8649万元,企业实际成本为135.1351万元。
(2)包工不包料
但如果所有材料均由该公司自行采购117万元,进项税为17万元;另支付给施工方150-117=33万元。
则乙方销项税额为33/1.11*11%=3.2703万元,即乙方应交增值税额。
乙方的毛利=33-3.2703*(1+1.2%)-10=19.6905万元。
甲方共支付的现金流出为150万元,其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为:
17+3.2703=20.2703万元。
甲方实际工程成本为129.7297(150-20.2703)万元。
相关情况如下表:
项目 | 甲方工程成本(万元) | 乙方工程毛利(万元) |
营改增前 | 151.4629 | 18.446 |
营改增后 | | |
1、包工包料 | 135.1351 | 25.1351 |
2、包工不包料 | 129.7297 | 19.6905 |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
营改增之后工程合同双方税负均下降,甲方成本下降、乙方的毛利增加;
营改增之后,如果甲方材料自行采购(材料增值税率需大于11%),工程成本较包工包料要低。
综上,在营改增之后,企业在进行供应商比价时,可参考下表:供应商比价规则表
情 形 | 优选供应商 |
A=B | 一般纳税人 |
当增值税率=17%,B<0.99796A/1.17 当增值税率=13%,B<0.99844A/1.17 当增值税率=11%,B<0.99868A/1.17 当增值税率=6%,B<0.999A/1.17 | 小规模纳税人 |
采购物资用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能抵扣项目,A>B | 小规模纳税人 |
建筑安装工程 | 包工不包料(材料增值税率大于11%) |
说明:一般纳税人采购含税单价为A,小规模纳税人单价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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