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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弱小偷入室盗窃未果,反失身于女主人:法律如何评价双方的行为

对于同一场景下两个行为人各自实施的犯罪行为,需要分别进行评价。即使两人之间是相互危害对方权益的关系,也应当理性看待他们的行为。

案情综述

李某体型瘦弱,但却是一名职业小偷。一天他锁定了一名单身女子的家作为目标后,趁着对方不在家进入其住所实施盗窃。此时该屋28岁的女主人王某刚同朋友聚餐归来,回到家便发现家中异常,借着自己学过空手道的本事,她并未选择报警,反而发现了入室行窃的李某,还凭借一己之力制服了他。将其捆起来后,王某本欲将其送往警局归案。但是打开灯后,单身已久的王某见其长相俊秀,竟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

在这之后,王某直接放走了李某,但李某认为自己受到了侮辱,选择了报警。

注:案件来源自“听讼网”报道。笔者稍有摘改,但未改变实际案情,方便阅读!!

案件行为分析

本案的行为人有两个,一个是李某,一个是王某

1.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未遂

《刑法》对于盗窃罪的规定是: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李某进入王某的私人住所实施盗窃,构成这里的“入户盗窃”情节,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的基本情形。但是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被王某制服)其并未实际取得任何财物,故其行为应当构成的是盗窃罪的未遂。

注:假设李某并未入户盗窃,也不存在法条中规定的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形,只是普通的盗窃情节,而且欲盗窃的财物未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数额(一般是人民币2000元),而且实际未取得任何财物,则此时的盗窃行为不应评价为盗窃罪的未遂,而是根本不构成犯罪。

举个例子,比如王某去食堂吃饭打菜,暂时将自己的包(里面只有一支笔,总共价值未超过1000元)放在座位上占座。此时李某趁其不备欲将包拿走,但是被人发现后急忙逃跑。由于李某并未取得任何财物,欲盗窃的财物也未达到法定的定罪数额,也不构成盗窃的其他法定情形(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多次盗窃),此时李某的行为不是盗窃罪的未遂,而是根本不构成盗窃罪。

2.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是构成强制猥亵罪

强奸罪保护的利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而不保护男性的性自主权。也就是说,妇女同男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不会构成强奸罪。

但是像本案这样的情形,类似妇女同男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可以将其定性为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他人”指的是所有人,包括所有的男性和女性。该罪同强奸罪相比,最为直观的一个区别就是最高刑期的不同:

强奸罪的最高刑期可以到无期徒刑和死刑,而强制猥亵罪的最高刑期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区别反映了什么问题,大家可以思考。

其实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妇女同男子强行发生性关系是一般是不构成任何犯罪的。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猥亵他人”的条款,才真正将所有男子的性权益纳入到刑法的保护范围当中来,相信未来的这种保护也会越来越完善。

结语

总而言之,二人的行为都构成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在此多谈一句,对于这种入室盗窃的行为,屋主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视具体情节的不同,防卫的手段以及防卫的限度也有所不同:

比如像是本案,李某体型瘦弱,也未携带凶器,而王某则是体型健壮,或许这样的话王某就只能对其实施轻伤以内的防卫;但如果李某携带了凶器盗窃,被王某发现后持凶器反抗,其行为有致王某伤亡的可能性,此时王某可以行使无限防卫,即防卫行为本身致李某重伤或者死亡的,不构成防卫过当。

来源:众城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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