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依法对被告的帐户预以冻结六个月,由于案件较为复杂,当事人要求延期举证和鉴定,案件六个月不能审结,在续冻过程中,对续冻期限同事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续冻三个月;理由是,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即三个月。第二种意见是续冻不超过六个月;理由是,尽管有最高院2004年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还有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二、关于冻结单位存款的问题,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我个人同意第二种意见,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而财产保全是为案件审理和执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期限就应当与案件的审理期限相一致,续冻也应该是不超过六个月;其二,尽管最高院2004执行规定的颁布时间晚,但银发[1993]356号通知,不是最高院一家的司法解释,不能一言即废;其三,从审判实践来说,案件审理过程中避免不了要延长审限,如果延长六个月审限,按续冻三个月的话,就要续冻两次。而且,在一审审理终结后,如果当事人上诉期间,有可能续冻期间界满,还要续冻,难免不增加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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