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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知识问答——地方组织法
时间:2012-06-06 15:16  来源:转 载  作者:佚 名   点击: 203次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什么?
答: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2.地方各级人大都设立常委会吗?
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目前,只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才设立常委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不设立常委会。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多长?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都是每届五年。具体的任期是,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4.人民代表大会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它们之间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关系。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指哪几级?
答:目前共有省、市、县、乡四级。省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市级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县级是指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乡级是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6.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锥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8.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多少时间举行一次?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9.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谁召集?由谁主持?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举行会议的时候,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10.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有什么职能?由谁主持?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11.法律对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有何规定?
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1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谁召集?由谁主持?
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3.在地方各级人大召开会议时,哪些主体可以提出议案?对提出议案的程序有何规定?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1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获得通过需要多少代表人数?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5.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哪些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
答: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包括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以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6.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是否应当进行差额选举?有何具体规定?
答:应当进行差额选举。地方组织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本级人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如果是另行选举,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是补选,可以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17.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采用什么投票方式?
答: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18.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怎样确定当选人?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当选人的得票要求不变。
19.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怎么组成的?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20.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是本级人大代表。无论哪一级的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都必须由本级人大在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不是本级人大代表的,不能被选为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举程序和方式,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2)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任何职务。如果已经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必须辞去其中一个职务。
2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每届任期到什么时间结束?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2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县级地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23.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哪些主体可以提出议案?议案的处理程序有何规定?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2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府两院”的哪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可以由常委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常委会可以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2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2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哪个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2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什么样的领导制度?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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