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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法家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其范围涉及法律、经济、行政、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涉及法学、经济学、金融、货币、国际贸易、行政管理、组织理论及运筹学等。与其他诸子百家主要研究的哲学及宗教不同,法家的研究范围属于科学。

在中国史学史上,法家是被添加的一个概念,它包容了大部分上述学科的内容,形成一个庞大而多元的“法家理论”,而这些“法家诸子”大多既无师承关系,也不属同一年代或同一地区,他们的理论不属同一学科,他们也不称自己属于法家。根据中国历史划分的法家理论,主要发展沿两条不同方向进行:

   1、春秋自治诸侯国在私有产权下的市场经济和重商主义理论,以管仲为代表。
   2、战国秦汉的君主制中央集权国家下的公有制计划经济理论,以商鞅为代表。

起源

在中国历史中,第一位法家人物是管仲,他辅佐齐桓公,推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和重商主义政策,此举为齐国获得巨大财富,兵不血刃而成为春秋五霸第一霸。管仲最著名的是尊王攘夷下的“右石壁谋”:管仲让齐桓公带着一块齐国特产的“彤弓石壁”觐见周天子以表衷心,并劝说周天子各诸侯国应都带这样的石壁来觐见,不然就是叛逆。各诸侯只能满载“黄金珠玉五谷文采布”到齐国买“彤弓石壁”,齐国则对石壁大幅提价,因此发了大财。此事还因尊王攘夷的口号而得到孔子的大加赞赏,《论语》中记载:“子曰: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

在这次事件标志着春秋开始,这之后齐国多次如此操作,对周朝的礼乐制度造成巨大冲击,齐国成为春秋第一位霸主,管仲则以第一位法家代表出现在史书中。

"右石壁谋"与“左衽”是“华夷之辩”典源,俗称“左右之辩”。这里“左、右”暗示某人的左手和右手,形象地说明了一种“治国之道”。汉语里“左右”是一个动词,意为“操纵,带玩弄之意”。


春秋法家

立法目的

《管子》: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齐国稷下学派慎到:立天子而贵之者,非以利一人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天下无一贵,则理无由通,通理以为天下也。权衡,所以立公正也;书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审也;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
《管子》经济学

供给与需求:“岁有凶穰,故谷有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俭则伤事,侈则伤货;俭则金贱,侈则金贵,金贵则货贱,故伤货。货尽而后知不足,是不知量也。”

价格波动:“物适贱,则且力而无予,民事不偿其本。物适贵,则什倍而不可得,民失其用。”

经济失衡:“民人所食,人有若干灸亩之数矣,计本量委则足矣,然而民有饥饿不食者何也,谷有所藏也。人君铸钱立币,民庶之通施也。”

管仲国家垄断资本主义

管仲偏向利用行政垄断商业手段囤积财富。譬如,行政特许行业“官山海”,囤积居奇“以重射轻,以贱泄平”,对外采用重商主义经济战略。齐国在管仲治理下以增加国库财富为目标,因为依管仲之见,一者因为民众贫困可使社会就会太平安分,二者国家需要大量钱财以购置兵车打仗、

其他春秋法家

吴国范蠡经济调控手段:米价低时国家按基准价购粮,以米价上升到基准价时停止;米价高时国家按基准价抛粮,以存量抛光为止。

郑国子产在郑国进行内政改革,颁布相关法令,包括整理田制,整顿贵族田地和农户编制,建立土地私有产权登记系统,按田亩征税等等。

行政:申不害“韩昭侯用为相。内脩政教,外应诸侯,十五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他主张“形名参同”的行政管理方法:由官员先行向上进行任务预算申报“名”,再以其完成的限期实际成绩“形”,进行二者间的差异分析“参同”,来做为对官员的成效考核。

子产使用二百斤铁铸造一个鼎器,把新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放置于王宫门口,让百姓都知道新刑法。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刑鼎”。


战国秦汉法家

战国时期,与东方诸国不同,中国西部的几个诸侯国发展公有制和奴隶制经济,并压制国内市场和商业发展。


立法目的

商君书:“民弱国强,民强国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民,辱则贵爵,弱则尊官,贫则重赏,富则轻赏。……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

商君书:“民之外事,莫难于战……赏多威严,民见战赏之多则忘死,见不战之辱则苦生。赏使之忘死,而威备之苦生,而淫道又塞,以此遇敌,自以百石之弩射飘叶也,何不陷之有哉?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故曰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而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则民不得无田。无田,不得不易其食,食贵则田者利,田者利则事者众!”
计划经济思想

魏国李悝:李悝的法经出现“尽地之利”的按劳力分配土地给农民耕种,已达到最佳产出配置的计划经济。

行政律法:云梦楚王城云梦秦简、睡地虎日书、封泥等体现秦汉时期的伍什连坐、奴隶制、“国家授田制”法条、法例。
商鞅变法

公元前356年,秦国商鞅继承李悝的理论进行土地改革,“开阡陌封疆”标准化地块大小建立国家授田制,“设相告以坐”建立连坐问责,“重市关之租”提升关卡收费和市场租金,“军功爵”以军功论爵位废除世袭贵族,“平斗桶、权衡、丈尺”建立标准度量横。
中央集权和郡县制

秦朝李斯建立的郡县制、君主独裁的中央集权、侵略战争为目标,高税收和重徭役。

意识形态扫荡:先采用焚书坑儒消除过去的各种宗教哲学流派,之后上“行督责书”,汉武帝时代开始独尊儒术,形成“表儒内法”(或“儒家法家化”)的古代中国王朝的特色国体。


考古发现

目前发现的最早考古证据为中国湖北省云梦县的云梦楚王城大量出土的竹简-云梦秦简和“封泥印”,记录了大量法条、判例、执行方法和执法经过,可能是秦国经过商鞅变法后流传过来的,说明那时这里是奴隶制和计划经济的国家形态。
史书与考古证据的争议

商鞅变法土地制度问题:由于西汉的大儒董仲舒认为“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故中国学者坚持商鞅是私有化土地。而楚地出土的云梦秦简明确土地是不能买卖的,另一方面,《商君书》记载又与楚地的“秦律”竹间一致。那只有下列结果:

   1、秦商鞅变法实行土地公有制,董仲舒说的是假的,《商君书》写的是真的。
   2、秦商鞅变法实行土地私有制,董仲舒说的是真的,《商君书》写的是假的。
   3、董仲舒所言"民得买卖"中的"民"其实是一种类似农奴的身份,在秦国全民皆为国家之奴隶,故董所言"民得买卖"可能是指奴隶可以买卖流通。


战国秦汉法家


战国时期,与东方诸国不同,中国西部的几个诸侯国发展公有制和奴隶制经济,并压制国内市场和商业发展。
立法目的

商君书:“民弱国强,民强国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民,辱则贵爵,弱则尊官,贫则重赏,富则轻赏。……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

商君书:“民之外事,莫难于战……赏多威严,民见战赏之多则忘死,见不战之辱则苦生。赏使之忘死,而威备之苦生,而淫道又塞,以此遇敌,自以百石之弩射飘叶也,何不陷之有哉?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故曰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而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则民不得无田。无田,不得不易其食,食贵则田者利,田者利则事者众!”
计划经济思想

魏国李悝:李悝的法经出现“尽地之利”的按劳力分配土地给农民耕种,已达到最佳产出配置的计划经济。

行政律法:云梦楚王城云梦秦简、睡地虎日书、封泥等体现秦汉时期的伍什连坐、奴隶制、“国家授田制”法条、法例。
商鞅变法

公元前356年,秦国商鞅继承李悝的理论进行土地改革,“开阡陌封疆”标准化地块大小建立国家授田制,“设相告以坐”建立连坐问责,“重市关之租”提升关卡收费和市场租金,“军功爵”以军功论爵位废除世袭贵族,“平斗桶、权衡、丈尺”建立标准度量横。
中央集权和郡县制

秦朝李斯建立的郡县制、君主独裁的中央集权、侵略战争为目标,高税收和重徭役。

意识形态扫荡:先采用焚书坑儒消除过去的各种宗教哲学流派,之后上“行督责书”,汉武帝时代开始独尊儒术,形成“表儒内法”(或“儒家法家化”)的古代中国王朝的特色国体。
考古发现

目前发现的最早考古证据为中国湖北省云梦县的云梦楚王城大量出土的竹简-云梦秦简和“封泥印”,记录了大量法条、判例、执行方法和执法经过,可能是秦国经过商鞅变法后流传过来的,说明那时这里是奴隶制和计划经济的国家形态。
史书与考古证据的争议

商鞅变法土地制度问题:由于西汉的大儒董仲舒认为“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故中国学者坚持商鞅是私有化土地。而楚地出土的云梦秦简明确土地是不能买卖的,另一方面,《商君书》记载又与楚地的“秦律”竹间一致。那只有下列结果:

   秦商鞅变法实行土地公有制,董仲舒说的是假的,《商君书》写的是真的。
   秦商鞅变法实行土地私有制,董仲舒说的是真的,《商君书》写的是假的。
   董仲舒所言"民得买卖"中的"民"其实是一种类似农奴的身份,在秦国全民皆为国家之奴隶,故董所言"民得买卖"可能是指奴隶可以买卖流通。

韩非子“集法家之大成”

根据《史记》的观点,战国时期人物韩非乃“法家思想集大成者”。据说韩非在看了各种学说后,总结出““法”、“术”、“势”三者都是缺一不可的,必须互相配合地运用”这样一个“集大成的法家”结论,自此法家被正式总结,并遭到了很多非议,成为一门“隐学”。同时,他又在儒家荀子的理论上吸收了关于人性的简介,认为人是“天性本恶”,进而他认为这种“恶”不但对普通人,就连亲子间关系也是这种特质。根据《史记》记载,韩非子为韩国的公子,只作书《韩非子》,因口吃原因说话不流畅故没有在韩国有公职,其后入秦国朝见,但被李斯因嫉妒而谋害,故他一直没有能亲自参政。

名家邓析也曾被列入法家,《四库全书》将其归入子部法家类,其首倡“刑名之论”,操“两可之说”,被视为玩弄巧辩之术,只可列入名家。“刑名不一”,采取混淆概念,寻找司法、行政的漏洞,是法家的对手。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它们作为伴生品,同主流法家一起推进了法家的发展。
历史上的批评

中国历史上对法家的评价,多认为将人性的灰暗面描述的太过刻薄,而忽略人性的光辉面。

荀子乃战国时期赵国人,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儒家代表人物之一,提倡性恶论,荀子认为人与生俱来就想满足欲望,若欲望得不到满足便会发生争执,因此主张人性生来是“恶”的,“其善者伪也”,须要“师化之法,礼义之道”,通过“注错习俗”、“化性起伪”对人的影响,才可以为善。

荀子弟子韩非与李斯,变为法家重要人物,他们将儒家荀子重视的“礼”推进为“法”,以法制来威镇士大夫与庶民。韩非同时也吸取了道家黄老之术,归本于老子,讲究无为,理想为“君无为,法无不为”。

朱熹对法家之批判有二:

   一是只见刑名,“盖老氏之学浅于佛而其失亦浅,正如申韩之学浅于杨墨而其害亦浅”;“杨墨之害甚于申韩,佛老之害甚于杨墨,杨氏为我疑于仁,墨氏兼爱疑于义,申韩则浅陋”。
   二是惨核少恩,“后世之论刑者不知出此,其于申商之刻薄者,既无足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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