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离婚协议书中房子给孩子,未过户,可撤吗?
离婚协议书中房子给孩子,未过户,可撤吗?
【案情】
 
  吴某与李某于1989年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4年间吴某与李某购买了房屋一套,2008年间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了儿子由李某抚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其中一条款约定了夫妻所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归儿子,2009年间李某要为儿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吴某却不予配合,并以该条款为赠与条款,根据相关赠与合同法律条款的规定,其可以撤销该赠与为由,以其儿子作为被告,李某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条款从而撤销对其儿子的房产赠与。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在离婚时约定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第三人与被告之间成立了一种赠与合同关系,该赠与既不属于公证的赠与,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在该房屋产权未被转移之前,吴某可以撤销赠与,即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具有身份关系的民事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离婚协议是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赠与,但其与一般赠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于一种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原告的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如吴某以其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应裁定驳回吴某的起诉。如吴某以李某作为被告,要求撤销该条款,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评析】
  本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双方离婚将夫妻名下3套房产赠与女儿,前夫竟在4年之后申请撤销
婚内对房产归属的约定,必须要以过户为准吗?
化解家事纠纷 北京二中院通报“三师一团”项目运行情况及典型案例|来源:京法网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自愿贴补另一方钱款的行为是否属于赠与?
离婚时儿子、房子、车子、票子全归女方,能够通过撤销讨债吗?
无讼阅读|浅析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效力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